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

《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是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範、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散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發改能源〔2017〕1339號文印發。本辦法共八章三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

通知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7〕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範、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散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特制定《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

辦法全文

推進併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
為推進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並規範微電網健康發展, 引導分散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納,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 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推動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 現代能源體系建設,結合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微電網是指由分散式電源、用電負荷、配電設施、監 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 微電網分為併網型和獨立型,可實現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並 網型微電網通常與外部電網聯網運行,且具備並離網切換與獨立運 行能力。本辦法適用於併網型微電網的管理。
第二條 微電網須具備以下基本特徵:
(一)微型。主要體現在電壓等級低,一般在 35 千伏及以下; 系統規模小,系統容量(最大用電負荷)原則上不大於 20 兆瓦。
(二)清潔。電源以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為主,或以天然氣多 聯供等能源綜合利用為目標的發電型式,鼓勵採用燃料電池等新型 清潔技術。其中,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氣 多聯供系統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在 70%以上。
(三)自治。微電網內部具有保障負荷用電與電氣設備獨立運 行的控制系統,具備電力供需自我平衡運行和黑啟動能力,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於 2 小時)。微電網與外部電 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 50%。
(四)友好。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交換功率和交換時段具有可 控性,可與併入電網實現備用、調峰、需求側回響等雙向服務,滿 足用戶用電質量要求,實現與併入電網的友好互動,用戶的友好用 能。
第三條 微電網應適應新能源、分散式電源和電動汽車等快速 發展,滿足多元化接入與個性化需求。結合城市、新型城鎮及新農 村等發展需要,鼓勵利用當地資源,進行融合創新,培育能源生產 和消費新業態。
第四條 微電網源-網-荷一體化運營,具有統一的運營主體。微 電網項目在規劃建設中應依法實行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鼓 勵各類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經營微電網項目;鼓 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 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電網企業可參與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 投資運營獨立核算,不得納入準許成本。
第五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應滿足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符 合產業政策要求,取得相關業務資質,可自願到交易機構註冊成為 市場交易主體。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微電網發展應符合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等國 家能源專項規劃及其相關產業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微電網項目與配電網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銜接。
第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微電網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接入服務。
第八條 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政府 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推進“放管服”等有關工作。新 建及改(擴)建微電網項目根據類型及構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 (備案)許可權,對微電網源-網-荷等內容分別進行核准(備案)。
第九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管理部門根據微電網承諾用 戶、運營主體情況等,組織行業專家按照微電網相關標準進行評審, 並將符合標準的微電網項目予以公示,享有微電網相關政策支持。
第三章 併網管理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微電 網併網相關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標準,指導、監督併網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微電網併入電網應符合國家及行業微電網技術標準, 符合接入電網的安全標準。
第十二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徵求電網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 意見,制定公布微電網併網程式、時限、相關服務標準及細則。
第十三條 微電網併網前,應由運營主體按照電力體制改革以及 電力市場規則有關要求,與併入電網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定、購售 電契約,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確定電能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 調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四條 微電網接入公用配電網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電網建 設與改造由電網企業承擔。因特殊原因由項目業主建設的,電網企業、項目業主應協商一致。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或委託專業運營維護機構)負責微 電網內調度運行、運維檢修管理,源-網-荷電力電量平衡及最佳化協調 運行,以及與外部電網的電力交換。
第十六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保障 項目安全可靠運行。微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及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及行 業相關規範要求,且不低於同類供電區域電網企業的供電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微電網的併網運行和電力交換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 統一調度,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必要的運行信息。
第十八條 併入電網的微電網可視為可中斷系統,不納入《電力 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9 號)對電網 企業的考核範圍。
第五章 市場交易
第十九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 類),承擔微電網內的供電服務。微電網內分散式電源通過配電設 施直接向網內用戶供電,源-網-荷(分散式電源、配網、用戶)應 達成長期用能協定,明確重要負荷範圍。
第二十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要鼓勵電源、用戶積極參與負荷管 理、需求側回響。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 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第二十一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 準入程式後,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 開展售電業務。
第二十二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負責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電力電 量交換,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擔與外部電網交易電 量的輸配電費用。相應的價格機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具體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微電網應公平承擔社會責任, 交易電量按政府規定標準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微電網內部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建成後按程式納入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範圍,執行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 貼政策。鼓勵各地政府對微電網發展給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專項債 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直接融資,參照《配電網建設 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909 號),享有綠 色信貸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微電 網所在地區需求側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 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黑啟動等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微 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省級價格主管部 門應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 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微電網項目和配套併網工程完工後,項目單位應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和國 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微電網的監測、統計、 信息交換和信息公開等體系,開展微電網建設運行關鍵數據等相關 統計工作。微電網運營主體應積極配合提供有關信息,如實提供原 始記錄,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要密切跟蹤微電網建設運行,建 立健全考評機制,加強對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能源綜合利用 效率、節能減排效益等考核與評估。如不滿足本辦法中相關要求及行 業標準的微電網項目,不享有微電網相關權利與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微電網運營 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交易行為、能源普遍服務等 實施監管;會同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建立併網爭議協調機制,切實保 障各方權益。
第三十條 微電網項目退出時,應妥善處置微電網資產。若無 其他公司承擔微電網內用戶供電業務的,由電網企業接收並提供保 底供電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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