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含義:國家發展管理的國家局
- 類型:管理局
- 意義:更好的管理
通知發布原因
通知主要內容
職能轉變
1.取消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2.取消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3.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
4.取消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驗收和安全監測系統檢查驗收。
5.取消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價審批。
6.取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範和方案審批。
7.取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審批。
8.取消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審批。
9.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2.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七)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八)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按分工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定,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一)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決策的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推動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二)承辦國務院、國家能源委員會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能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以及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等工作,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法制和體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組織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送審稿,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參與研究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承擔能源綜合業務。
(四)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
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能源行業標準(煤炭除外)。
(五)電力司。
擬訂火電和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銜接電力供需平衡。
(六)核電司。
擬訂核電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擬訂油氣開發、煉油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市場監管司。
組織擬訂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定方案,監管電力市場運行,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處理電力市場糾紛,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和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十一)電力安全監管司。
組織擬訂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二)國際合作司。
組織推進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按分工承擔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定有關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戰略、規劃及政策,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
機關黨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區域能源監管機構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組紀檢組組長1名,司局領導職數42名(含監管總監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2.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國務院。3.國家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4.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5.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國家能源局意見。6.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7.輸配電價格成本審核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擬訂,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後頒布實施。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能源局審核,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區域電力市場發電容量電價,由國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共同部署開展全國電力價格檢查。委託國家能源局對電力企業之間的價格行為(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進行監督檢查;在容量電價、輸配電價方面,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在終端銷售電價方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進行監督檢查。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電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國家能源局對查出的電價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價格行政處罰建議。
(二)國家能源局在核能對外合作方面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在國家能源委員會下建立核能對外合作的國內協調機制,協調合作中涉及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政府間和平利用核能協定的對外談判和簽約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參與談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協定的執行工作,由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落實;在國際原子能機構框架下的多雙邊合作事宜,由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牽頭組織、落實。
(三)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設立的6個電力區域監管局以及12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劃給國家能源局實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編制500名,其中司局領導職數42名,負責所轄區域內電力等能源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以及電力安全監管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