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1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7日
政策全文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並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預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並對安全隱患和風險進行治理、管控;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八)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十)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並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註冊,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案,開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並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向相關電力工程質監機構進行工程項目質量監督註冊申請。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章 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在電網互聯、發電機組併網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責任,並在雙方的聯(並)網調度協定中具體明確,不得擅自聯(並)網和解網。
第十三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涉及電力系統安全的電力安全事故(事件)處置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相關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統籌協調電網安全和併網運行機組安全。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強化電力監控系統(或設備)專業管理,完善電力系統調頻、調峰、調壓、調相、事故備用等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等併入電網運行,應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符合電網運行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訂、完善和落實預防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完善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用戶等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第四章 電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依法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負責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區域派出機構;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當地區域派出機構負責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省級派出機構。
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由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宣傳,向電力企業傳達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各項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全國範圍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並對重點地區、重要電力企業、關鍵環節開展重點督查。派出機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部分電力企業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電力企業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應當責令其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人員。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指導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統計分析電力安全生產信息,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電力企業報送與電力安全生產相關的檔案、資料、圖紙、音頻或視頻記錄和有關數據。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電力企業在報送資料中存在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
國家能源局組織或參與重大和特別重大電力事故調查處理;督辦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派出機構組織或參與較大和一般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專項督查。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電力應急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電力應急體系發展規劃和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供電電源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後,對違法行為嚴重的電力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造成電力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發現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頓,對發電企業要求其暫停併網運行。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違規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對影響電力用戶安全可靠供電行為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
(三)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電力企業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檔案、資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系統,是指由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調度等環節組成的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系統。
(二)電力事故,是指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電力安全事故、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發電設備或輸變電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隱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史玉波日前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意義,以及修訂的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史玉波:為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管、保障電力系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於2004年3月印發《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電監會令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11年來,“2號令”為明確電力安全監管職能、規範開展電力安全監管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電力工業的蓬勃發展和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不斷深入,對於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對“2號令”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電力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安全是企業永恆的主題,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2010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就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和更加嚴厲的規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也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電力安全生產監管主體發生變化。2013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重新組建了新的國家能源局,原國家能源局、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相應整合,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被調整至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並由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具體負責。
三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不斷完善。2011年9月,國務院頒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4年5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把安全生產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有必要根據中央和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的相關要求,結合電力生產實際,對“2號令”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單位對“2號令”進行了修訂,並徵求了有關派出機構和電力企業的意見,近日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1號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訂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從3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是指導今後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其頒布實施必將對推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記者:在“2號令”基礎上,此次發布的《辦法》重點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補充和修訂?
史玉波:《辦法》對“2號令”作了較大幅度的修訂。“2號令”共七章二十六條,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修訂的重點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電力安全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內部劃分。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派出機構,如向家壩水電站同時跨四川、雲南兩省,分屬不同區域,需國家能源局協調明確負責向家壩水電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機構;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區域派出機構協調確定,如跨省的輸電聯絡線安全監督管理應由區域監管局協調確定。
三是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50兆瓦及以下小水電站安全監管,按照2009年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小水電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審批、核准小水電項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按照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落實相應監管職責。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四是明確了電力企業的安全責任。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辦法》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進行了擴充,增加了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電力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同時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調度、併網、涉網二次系統、大壩安全、電力應急、電力建設等關鍵環節管理要求給予進一步明確。
五是依據《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有關檔案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列出以下幾方面的處罰規定: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人員的處罰規定;對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如:約談、通報、停工整頓;對電力企業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給予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對電力企業阻礙監管工作的處罰。
記者:國家能源局下一步將如何貫徹落實《辦法》,進一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史玉波: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以《辦法》施行為契機,督促電力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進一步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具體而言主要涵蓋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對現有電力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梳理,推進《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的頒布施行。針對監管實際,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釋義和相關標準規範,加快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治實施、法治監督和法治保障體系。
二是強化責任落實。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督促企業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有關制度規程,形成守法遵規的安全生產良好氛圍。
三是推進電力行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電力企業依法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是完善監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在指導企業安全生產、開展安全督查檢查、排查治理隱患、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各級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作用,加強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工作協調,深入分析電力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研究電力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五是嚴肅事故查處。堅持和完善電力事故(事件)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對事故多發、整改措施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警示、通報和約談。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電力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督促電力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六是開展督查、檢查。制定安全督查、檢查工作計畫,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開展專項監管和問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