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

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

2023年12月27日,《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8號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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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能質量管理,保障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水平,最佳化電力營商環境,更好滿足電力用戶電能質量需求,支撐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電能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能質量管理,是指綜合採用技術、經濟、行政等手段,使電力系統電能質量限制在國家標準規定範圍內,以保證發電、供電和用電三方的正常運行和合法權益的活動,包括發電電能質量管理、輸配電電能質量管理、用電電能質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電能質量管理應當遵循“標準指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發電、供電和用電各方應在工程項目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的全過程貫徹電能質量主動防治的理念,共同維護電氣安全使用環境。
第五條 保障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是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的共同責任。建立健全政府監督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履責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的主體責任,共同維護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水平。因發電、電網或用戶原因引起電能質量問題時,責任主體應當按“誰干擾,誰治理”的原則及時處理,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能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健全電能質量管理制度和行業標準;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能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用戶電能質量管理制度,協調處理電能質量問題訴求,監督各方落實主體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能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等的情況。
第七條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能質量管理規定。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電能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負責電能質量管理的部門及人員,開展電能質量管理和信息採集分析工作。
第八條 電網企業負責所屬電網電能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所屬電網電能質量監測和調控。負責發電併網點和電力用戶公共連線點的電能質量管理。協助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督促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電能質量治理措施落實。
第九條 發電企業負責所屬廠(場)站電能質量管理工作。負責發電廠(場)站電能質量監測、電能質量問題防治,配合開展併網點電能質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電力用戶負責所屬廠站(房)或設備(設施)電能質量管理工作。負責用電電能質量監測、電能質量問題防治,配合開展公共連線點電能質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開展電能質量行業自律與服務,開展信息分析與套用、技術交流與合作等工作。鼓勵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職業能力培訓與評價等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電能質量監測裝置、治理設備製造企業加強產品的生產過程控制及檢驗,確保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合格產品。鼓勵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使用經電能質量特性檢測認證的發電和用電設備。
第三章 發電電能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應當服從電力調度指令落實調頻、調壓有關措施,確保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的新能源場站、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併網的分散式電源和新型儲能應當在接入電力系統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線上監測裝置,採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治理設備、線上監測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運。在試運行階段(6個月內),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監測,指標超標時應當主動採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應當在生產運行階段開展電能質量監測工作,針對自身原因引起的電能質量問題主動採取防治措施。新能源發電場站應當配置電能質量線上監測裝置,並配合問題調查分析,為電能質量指標統計和問題分析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六條 10 千伏以下電壓等級併網的分散式電源應當配置具備必要的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並進行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電能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的,應當採取防治措施。採取防治措施後電能質量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電網安全運行或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時,應當配合電網企業執行出力控制或離網控制。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管理工作相關信息採集與問題分析治理能力建設,建立變流器等干擾源設備、治理設備、監測裝置台賬庫,定期維護更新。
第四章 輸配電電能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網架結構、最佳化運行方式,提高電網適應性。在發電設備和用電設備接入電力系統時,電網企業應當審核發電設備和用電設備接入電力系統產生電能質量干擾的情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發電設備和用電設備接入電力系統。
第十九條 高壓直流輸電、柔性輸電等非線性設施規劃設計階段應當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線上監測裝置,必要時配置電能質量調控設備,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運。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對新能源場站併網點、10 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擾源用戶的公共連線點的電能質量問題分析。由於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影響電能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時,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應採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對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電網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並報送本級電力管理部門、抄報所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干擾源用戶消除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後,電網企業應當在 24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 24 小時內恢復供電的,應向干擾源用戶
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管理工作相關信息採集與問題分析治理能力建設,建立電能質量監測、調控設備台賬,定期維護更新。
第五章 用電電能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干擾源用戶接入電力系統時,應當在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採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運。在試運行階段(6 個月內),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監測,指標超標時應當主動採取
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在接入電力系統時,應當自行開展電能質量需求分析,採用耐受水平與電能質量需求相匹配的用電設備,以及配置合適的電能質量控制設備,確保電能質量滿足自身需求。
第二十四條 存在電能質量問題的干擾源用戶和對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加強電能質量監測分析,針對自身原因引起的電能質量問題主動採取防治措施,並配合問題調查分析,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五條 干擾源用戶和對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建立干擾源設備、對電能質量有特殊需求的設備、治理設備、監測裝置台賬庫,定期維護更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方為對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提供有償增值服務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能質量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能質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能質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能源局可以委託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及技術諮詢機構等協助開展電能質量信息統計、指標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等相關企業應當按規定準確、及時、完
整地向國家能源局、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報送電能質量信息。電能質量信息報送內容和程式由國家能源局另行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受理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對電能質量問題的訴求,必要時可開展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協助開展電能質量問題分析、檢驗測試等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可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及電力用戶開展電能質量監督檢查, 受監督檢查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配合:
(一)進入受監督檢查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受監督檢查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調取、分析受監督檢查企業的有關電能質量信息。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電能質量專業相關專家參加並提供專業意見建議。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
正。對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規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能質量,是指電力系統指定點處的電特性,關係到供用電設備正常工作(或運行)的電壓、電流、頻率的各種指標偏離基準技術參數的程度。電能質量指標包括電力系統頻率偏
差、供電電壓偏差、諧波(間諧波)、三相電壓不平衡、電壓波動與閃變、電壓暫升/暫降與短時中斷等,各項電能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1. 《電能質量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GB/T 15945);
2. 《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T 12325);
3.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
4.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間諧波》(GB/T 24337);
5.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度》(GB/T 15543);
6.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
7. 《電能質量 電壓暫降與短時中斷》(GB/T 30137);
8. 其他電能質量相關國家標準。
(二)干擾源,是指接入電力系統的對電能質量造成影響的非線性、不平衡、衝擊性發、供、用電設備或設施。
(三)電能質量監測,是指根據測量準確度要求,使用相應的電能質量監測設備(便攜或線上)測量電力系統指定點處的電能質量指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定》(電綜〔1998〕第21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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