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旨在充分發揮電力可靠性管理在電力供應保障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和促進電力工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供電水平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2022年4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共十一章六十四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
  • 公布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公布時間:2022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辦法公布,辦法全文,

辦法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0號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21年11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2年4月16日

辦法全文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能源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電力供應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力供應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充分發揮電力可靠性管理在電力供應保障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電力工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供電水平,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可靠性水平而開展的管理活動,包括電力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用戶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條 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規定,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相關崗位及職責;
(三)採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並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報送;
(四)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創新、成果套用以及培訓交流。
第六條 電力用戶是其產權內配用電系統和設備可靠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做好配用電系統和設備的配置與運行維護。
第七條 鼓勵電力設備製造企業充分套用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成果,加強產品可靠性設計、試驗及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依靠技術進步、管理創新和標準完善,提升設備可靠性水平。
第八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的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提供技術支持,推動可靠性信息套用,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
第九條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指為保障電力系統充裕性和安全性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電力系統風險的事前預測預警、事中過程管控、事後總結評估及採取的防範措施。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對電力供應及安全風險進行預測,對運行數據開展監測分析並評估電力系統滿足電力電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統穩定破壞事件、影響系統安全的非計畫停運事件和停電事件發生時,電網企業應當依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果斷快速處置;開展事後評價,對發現的風險進行閉環管控。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風險和自然災害影響,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完善輸電系統網路結構。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預警。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和配置自備發電機組的其他企業要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做好電力供應保障工作,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不得無故停運或隱瞞真實原因申請停運。
發電企業應當做好涉網安全管理,加強機組燃料、蓄水管控,制定重要時期的燃料計畫與預案,制定水庫調度運行計畫,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及時報電力調度機構。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加強發電功率預測管理。
第十三條 積極穩妥推動發電側、電網側和用戶側儲能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加強安全管理,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建立新型儲能建設需求發布機制,充分考慮系統各類靈活性調節資源的性能,允許各類儲能設施參與系統運行,增強電力系統的綜合調節能力。
第十四條 各級能源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制定並適時調整電力規劃,最佳化配置各種類型的電源規模和比例,統籌安排備用容量,合理劃分黑啟動區域。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省級電力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負荷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2-5%,事故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10%左右,區外來電、新能源發電、不可中斷用戶占比高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負荷備用容量。每個黑啟動區域須合理配置1-2台具備黑啟動能力且具有足夠容量的機組。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覆的國家級城市群,應當適當提高電力可靠性標準,加強區域電力系統的統籌規劃和項目建設銜接,最佳化資源配置,推進電網協調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許可權和程式,指導有關單位制訂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電力供應和運行的風險管控情況進行監管。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嚴格審核事故及超計畫用電的限電序位表,嚴禁發生非不可抗力拉閘限電。
第三章 發電可靠性管理
第十七條 發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發電機組及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併網燃煤(燃氣)、水力、核能、風力、太陽能等發電機組及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條 燃煤(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對參與深度調峰的發電機組開展可靠性評估,加強關鍵部件監測,確保調峰安全裕度。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最佳化調峰控制策略,綜合考慮發電機組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第十九條 水電流域梯級電站和具備調節性能的水電站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做好電站水庫最佳化調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核電企業應當對常規島和配套設備(非核級設備)開展設備分級、監測與診斷、健康管理、全壽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動態風險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的大規模風力、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建立與之適應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加強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積脫網,對電網穩定運行造成影響。
第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當建立發電設備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預警機制,構建設備標準化管理流程。發電企業應當基於可靠性信息,建立動態最佳化的設備運行、檢修和缺陷管理體系,定期評估影響機組可靠性的風險因素,掌握設備狀態、特性和運行規律,發揮對機組運行維護的指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對燃煤(燃氣)發電企業的燃料庫存、水電站入庫水量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調處理,保障能源供應。
第四章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四條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交流和直流的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合理安排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科學選擇主接線和站間聯絡方式,增加系統運行的安全裕度。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線路帶電作業、無人機巡檢、設備狀態監測等先進技術套用,最佳化輸變電設備運維檢修模式。
第二十七條 鼓勵電力企業基於可靠性數據開展電力設備選型和運行維護工作,建立核心組部件溯源管理機制,優先選用高可靠性的輸變電設備,鼓勵開展狀態檢修,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職責組織指導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章 供電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供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向用戶可靠供電的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配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城鄉配電網建設,合理設定變電站、配變布點,合理選擇配電網接線方式,保障供電能力。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強化設備的監測和分析,加強巡視和維護,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開展綜合停電和配電網故障快速搶修復電管理,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技術,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範圍。
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供電可靠性指標納入電力系統規劃,並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銜接。
第三十四條 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地區供電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優質優價原則,完善可靠性電價機制。
第六章 用戶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五條 用戶可靠性管理是指為保證用電的可靠性目標,減少對電網安全和其他用戶造成影響,對其產權內的配用電系統和設備開展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電力用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配用電工程建設與運行維護,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防止對公用電網造成影響。
第三十七條 電力用戶配用電設備危及系統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因用戶原因導致電力企業無法向其他用戶正常供電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加強運行維護,容量應當達到保全負荷的120%。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對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規定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相應的供電電源,指導和督促重要用戶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對重要電力用戶較為集中的區域,供電企業應當科學合理規劃和建設供電設施,及時滿足重要用戶用電需要,確保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
第七章 網路安全
第四十條 電力網路安全堅持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堅持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加強全業務、全生命周期網路安全管理,提高電力可靠性。
第四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健全網路安全組織體系,設立專門的網路安全管理及監督機構,加快各級網路安全專業人員配備;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數據安全制度,加強網路安全審查、容災備份、監測審計、態勢感知、縱深防禦、信任體系建設、供應鏈管理等工作;開展網路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提高網路安全監測分析與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強化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完善結構安全、本體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逐步推廣安全免疫。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並將其納入電力系統安全評價體系。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對直接調度範圍內的發電廠涉網部分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
第四十三條 電力用戶是其產權內配用電系統和設備網路安全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網路安全防護,預防網路安全事件,防止對公用電網造成影響。電力企業應當在併網協定中明確網路安全相關要求並監督落實。
第四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履行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網路安全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授權開展網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和核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分析、發布和核查。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委託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及技術諮詢機構等協助開展電力可靠性信息統計分析、預測、評估、評價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全國範圍內電力可靠性信息註冊、報送、分析、評價、套用、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通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推送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
第四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機制和校核制度,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供電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供電可靠性指標。
第四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通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以下電力可靠性信息: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發電機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電機組常規島、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發電機組的可靠性信息,總裝機50兆瓦及以上容量風力發電場、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二)輸變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設備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
(四)供電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供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五)其他電力可靠性信息。
第四十九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報送上月火力發電機組主要設備、核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機組輔助設備、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第五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於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力企業總部於每年3月1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省級電網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電力系統可靠性的評估和本年度的預測情況,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網企業總部於每年2月份報送國家能源局。
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非計畫停運事件、停電事件的等級分類、信息報送內容和程式由國家能源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
第五十二條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原始信息、統計分析信息及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預測結果等須按程式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後對外發布或使用。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研究起草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和電力可靠性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電力企業、電力用戶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預測、評估和評價工作;
(五)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核查;
(六)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七)對特別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特別重大非計畫停運事件、特別重大停電事件進行分析、核查;
(八)推動電力可靠性理論研究和技術套用;
(九)組織電力可靠性技術和管理培訓;
(十)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二)對電力企業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分析、發布可靠性信息,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預測、評估和評價工作;
(四)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核查、處罰;
(五)對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非計畫停運事件、重大停電事件進行分析、核查;
(六)監督指導電力企業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
(七)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第五十五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二)對電力系統的充裕性進行監測協調和監督管理,保障電力供應;
(三)對電力用戶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最佳化營商環境、電網升級改造等工作中相關電力可靠性要求;
(五)監督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
(六)支持和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開展相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建立電力可靠性聯席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通報電力供需和電網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電力系統穩定運行面臨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並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電力企業報送的信息和報告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作出說明,可以開展現場核查。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力可靠性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章 獎懲措施
第六十條 鼓勵電力企業、科研單位和電力用戶等根據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設備製造等工作需要,研究、開發和採用先進的可靠性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有關工作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二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電力可靠性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披露其供電可靠性指標的。
第六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照電力行業信用體系規定,對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過程中產生的約談、通報、獎勵、處罰等記錄依法依規進行歸集、共享和公示,對相應的責任主體依法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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