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條例

江蘇省電力條例,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電力條例
  • 發布單位: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結果,相關信息,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電力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力建設、保護等工作。
第四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當超前發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電力發展應當統籌規劃電力設施布局,協調最佳化電源電網結構,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調節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設施和電力市場的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力規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等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實施規劃。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並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最佳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銜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其他專項規劃,並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一條 電力規劃應當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電力規劃應當引導智慧型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運用網際網路、信息通信和智慧型控制技術等,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互動回響能力,構建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集成互補的能源網際網路,促進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業態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並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第三章 電力建設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
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取新技術,避免或者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許可權核准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重大電源項目、重要電網設施項目、農村電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等電力建設,在土地利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及時安排重大電源、重要電網設施、農村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計畫,加快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電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涉路許可等審批流程,按照有關規定限時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變電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檔案。輸變電建設工程開工建設條件以核准或者備案檔案為依據,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報建手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電力工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林木採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具體位置和電力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後新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
經濟補償應當合理,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危害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工程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工程建設受到的損失,由建設單位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內按照設計規程必須拆除的其他房屋,應當依法拆除並給予補償;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採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 對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章 電力生產運行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生產運行遵循安全可靠、優質經濟的原則。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法律、法規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四)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風險預控體系和電力應急管理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
(五)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相關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生產運行過程中,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
第二十五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或者符合相關規定的分散式發電項目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併網運行的,電網企業應當接受。併網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併網雙方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併網協定,嚴禁非法私自併網。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併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必須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保障性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簽訂併網協定、符合併網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鼓勵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各類主體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有關要求,做好網路安全防護工作,並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畫。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錯峰、避峰、壓減用電負荷等措施。
第三十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回響管理機制,採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在電網需要時增加或者削減負荷,保障電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一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根據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組織編制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電網發生事故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按照政府批准的事故限電序位表進行事故限電。
第三十二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可中斷負荷資源集中利用,作為電力平衡調節手段,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三條 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存量電力用戶,供電企業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後,可以實施負荷分類改造。
對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新建電力用戶,可以在工程設計與建設環節實施用電負荷分類管理,實現可控可調負荷單獨接線。
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的用戶,由供電企業在約定情況下暫停其可中斷負荷的電力供應。
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並維護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牆外緣三百米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範圍內,放飛風箏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採取固定措施敷設塑膠薄膜、彩鋼瓦等遮蓋物;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搭建臨時設施;圍建、侵占電力設施,或者垂釣,組織、經營垂釣活動;
(三)在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築物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游泳、划船,以及捕魚、炸魚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行為;
(四)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電纜豎井、電纜溝道中堆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垃圾,擅自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
(六)排放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等造成電力設施損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導致電力設施埋設深度改變,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築物(構築物)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足;
(八)擅自打開或者損壞電力設施箱門、電纜蓋板、井蓋;
(九)破壞、侵入電力工控系統網路、電力信息網路,干擾信息網路正常功能,竊取、泄露電力企業和用戶網路數據;
(十)擅自攀爬電力設施,或者擅自在架空電力桿、塔等電力設施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外掛裝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道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危害電力設施的其他行為。
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放飛無人機。因農業、水利、交通、環保、測繪等作業需要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鑽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或者在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縣(市、區)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已有的經過修剪的植物經自然生長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經電力企業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進行修剪,並不補償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緊急情況下,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採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安全隱患的,電力企業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後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將採伐情況報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古樹名木和其他瀕危、稀有植物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共同推進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公路建築控制區、港口、航道(水道)保護區等和電力設施保護區重疊範圍內的地下管溝或者管廊建設和套用,最大限度減少高空交叉跨越,保障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安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止電力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搶修。
因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維護、搶修電力設施應當儘可能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諮詢等服務,滿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構建社會綜合能效評價體系,引導用戶科學用能。
用戶應當積極參與社會綜合能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規範、高效的電力交易平台,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四十二條 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增強電力公共服務供給,簡化用戶用電接入流程,加強安全可靠用電指導,保障用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標準獲得供電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真實準確、規範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公開供電企業基本情況、辦理接入、增容等用電業務的程式及時限、電價及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切實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無歧視地向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
第四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資,提高電網安全運行和調節能力。
供電企業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和輸配電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核准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第四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電力服務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用電業務諮詢、報修等服務,並受理用戶投訴。
第四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為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供電企業應當運用網路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計費。
第四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全省範圍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對供電故障及時搶修,儘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範圍內不超過四十五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九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並儘快到達現場。
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第四十九條 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無法律、法規依據,拒絕向用戶供電;
(二)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中斷向用戶供電;
(三)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供電;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准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
(五)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六)對用戶投訴、諮詢推諉塞責,不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七)其他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用戶的用電設備註入電網的諧波電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用戶的衝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供電企業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知停止供電的;
(三)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在供電企業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四)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對特定區域內的電力供應進行控制的;
(五)火災發生後,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作出截斷電力輸送、限制用電決定的;
(六)用戶竊電的;
(七)用戶未按照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安全檢查時提出的整改意見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的;
(八)其他嚴重影響電力安全,確需中斷供電的情形。
供電企業中斷供電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區別不同情形告知用戶。引起中斷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
第五十一條 用戶應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用戶應當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安全隱患,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和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採取其他應急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供電企業對用戶開展用電安全檢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檢查內容可以包括:
(一)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狀況;
(二)保全電源和非電保全措施;
(三)事故預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信息採集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調度通信裝置等安全運行狀況;
(五)併網電源、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狀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供電企業應當書面向用戶反饋檢查結果,並提供技術指導,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消除。
第五十三條 供電企業對用戶實行抄表收費,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結算收費依據。
供電企業應當採用信息化和智慧型化技術,實現用電計量裝置功能和運行誤差的線上監測,對計量功能不合格或者運行誤差超出允許範圍的用電計量裝置及時進行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可以繼續使用。
第五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用電信息採集和分析,對於用電信息異常的,及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竊電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
(二)按照用電信息採集設備所採集的用電信息計算;
(三)按照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生產經營用電每日按照十二小時計算,其他用電每日按照六小時計算。
第五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
對住宅小區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供電企業報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供電企業負責管理。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住宅小區內相關供配電設施維修、養護、更新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的所有車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公共停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納入有序充電管理,具備給汽車充電、向電網放電和有序充電功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的場所設定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智慧型充電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危害電力設施;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未經同意放飛無人機,或者雖經同意但未採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未經批准或者雖經批准但未採取安全措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供電企業拒絕供電、中斷供電,或者對用戶投訴、諮詢推諉塞責,不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電能質量標準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供電企業為用戶更換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多收取電費的,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力設施,指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電力線路、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可中斷負荷,指在市場激勵機制下,用戶自願與電網企業協商簽訂經濟契約(協定),提供不影響用電安全的可中斷供電的電力負荷;
源網荷儲友好互動,指用戶自願將可瞬時切除的可中斷負荷以及儲能設施接入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在電網故障情況下對可中斷負荷和儲能設施直接快速控制,實現與電源、電網互動協調,確保電網安全有序可靠運行。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電力企業,包括發電企業、供電企業、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
發電企業,指從事電力生產的企業;
供電企業,指擁有電網資產並從事電力供應的企業,包含增量配電公司;
電網企業,指擁有輸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
售電公司,指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的公司。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電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08年,我省頒布實施了《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對保障和促進我省電力事業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8年,全省全社會用電量突破6000億千瓦時,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發電裝機已達12657萬千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裝機2622萬千瓦,占全省發電裝機的20.7%。全省35千伏及以上變電站2990餘座、輸電線路8.7萬公里,電網規模超過英國、義大利等國家,電壓合格率、電網抵禦風險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頒布距今已逾十年,社會、經濟、法律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電力事業發展要求,迫切需要新制定更為全面的《江蘇省電力條例》,對江蘇電力發展領域的諸多問題系統地進行立法調整,全面落實能源革命和電力體制改革最新要求,將江蘇創新實踐和經驗加以固化,為我省能源轉型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一是應對能源革命的需要。習總書記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戰略思想,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電能服務主要矛盾已由解決電能短缺問題向進入新時代滿足安全、低碳、優質、價廉的能源供應與服務需求,解決能源結構問題轉變。制定《條例》,可以充分體現能源革命對電力事業的新要求、新規範,有利於從法律層面為我省能源轉型發展提供依據,推動全社會綜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綠色低碳發展。
二是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201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開啟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市場化為主線,以優先保障民生用電和清潔能源發電為底線,對降低社會用電成本、拉動社會投資、實現能源革命提出具體要求。目前,電力體制改革進入攻堅期,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尚未涉及輸配電價改革、電力普遍服務、保底服務、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等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條例》進行調整、明確,有效回應電力體制改革最新要求。
三是我省創新實踐經驗法律化的需要。我省電力事業發展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在應對能源革命、推動能源轉型、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與創新,建設大規模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系統,積極拓展可中斷負荷資源,不斷提升電網瞬時、短時和時段三個平衡能力,積極推進綜合能源服務,提升社會能源利用效率,拓寬電能替代範圍,提高電能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這些創新和經驗,對於提高電力使用效率、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電力用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很多在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相關的制度設計,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四是解決電力發展現實問題的需要。當前,我省電力事業發展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如綠色發展方面,高補貼下可再生能源無序發展帶來全額消納與電網安全穩定的挑戰;電力建設方面,工程建設糾紛增多;電網運行方面,發電側、需求側隨機性增大,調峰調頻壓力大,新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不斷出現;電力消費方面,社會用電用能粗放,能源整體利用效率較低;保障民生方面,用電安全檢查缺乏落實依據,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運維權責不清;電力監管方面,電力行政執法缺位,擾亂供用電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等。這些問題,目前上位法尚無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立法對這些問題進行規範,有利於實現電力安全穩定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9年7月,省發改委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司法廳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向省有關部門以及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通過省司法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省發改委赴無錫市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電力企業、電力用戶、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8月21日,省司法廳組織召開了立法協調會,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的溝通和協調。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發改委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電力規劃
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規定,將適用範圍規定為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管轄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消費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二條),設定了各級政府職責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協助開展電力保護工作提出要求(第三條),規定電力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第四條),提出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體系(第五條)。根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要求,明確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全省電力規劃以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六條),提出要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解決其無序發展問題(第七條),明確推進電能替代(第八條)、引導智慧型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第九條),規定對規劃預留資源加以保護控制(第十條)。
(二)關於電力建設
《電力法》及《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對電力建設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搶栽搶種嚴重、政策規定不一致、補償標準難統一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再結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我們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最佳化審批流程等內容。明確電力建設應當遵循的原則,重申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第十一條),要求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創造條件(第十二條)。明確地方政府支持、促進重大電源項目、重要電網設施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等電力建設(第十三條),進一步最佳化電力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壓縮辦理時間,對土地利用作出規定(第十四條),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區公告時間點,解決搶栽搶種問題,對經濟補償標準制定主體進行了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第十六條),對建設過程中的相互妨礙處理作出規定(第十七條)。
(三)關於電力生產運行
電能是當今社會生產生活領域套用最為廣泛的能源,電力安全運行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內容,任何電力運行中的重大事故都將會給全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修改送審稿將增強電力系統安全運行保障能力作為重要的內容予以規定,規定了電力生產運行應當遵循的原則,要求電力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第十八條),推行節能降損(第十九條)。明確併網調度管理要求,保障系統穩定運行(第二十條)。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並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各類主體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第二十一條)。針對電力應急管理面臨的新變化,建立大面積停電應急處置指揮、協調機制(第二十三條),為保障電網運行安全,對有序用電(第二十四條)、電力需求回響(第二十五條)、事故限電作出規定(第二十六條)。為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推動將可中斷負荷集中利用,作為電力平衡調節手段(第二十七條),明確推進源網荷儲友好互動系統建設(第二十八條)。考慮技術發展及新型電力系統外破事故等,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增加、細化危害電力設施的禁止行為(第二十九條),明確加強電力線路保護(第三十條),解決地下管溝或管廊有效利用問題(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電力供應與消費
我省電力用戶4000多萬,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反映,社會整體用能成本高,電力行政執法職能難以充分發揮,用電安全形勢比較嚴峻。修改送審稿適應能源轉型發展要求,引導提升社會綜合能效,規定能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能效評價制度(第三十三條),結合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體系(第三十四條),建立信息披露機制(第三十五條)。注重保障民生,增強電力公共服務供給(第三十六條),規定供電企業普遍服務與保底服務義務(第三十七條),提出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資(第三十八條),規定供電企業不得實施損害電力用戶權益的行為(第三十九條)。為維護供用電安全與秩序,對供電企業可以中斷供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第四十條),針對用電檢查缺乏具體執行依據,明確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戶開展用電安全檢查以及被檢查用戶配合義務(第四十一條),對用電計量與結算收費作出規定(第四十二條),明確竊電量計算方法(第四十三條)。對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作出規定(第四十四條),明確運維管理主體(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要求(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修改送審稿綜合考慮《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和電力發展現狀以及管理實際,對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規制,並統一相關處罰標準。針對危害電力工程建設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第四十七條);針對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設定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針對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第五十條);對於供電企業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設定行政處分、賠償、罰款等(第五十一條);對於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以上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蘇省電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隨著我省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轉變,2007年制定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新時代電力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廢舊立新,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全面,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隊赴南通、鎮江等地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基層有關部門、供發電公司等市場主體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座談會聽取省有關部門的意見。2019年12月25日,法工委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2019年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突出電力規劃的統籌協調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提出,發展電力事業,要突出規劃的統籌、引領作用,加強與其他規劃之間的協調銜接。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土空間、能源、生態環境等重點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實施規劃。”同時在該條第二款中增加電力規劃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的內容。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對電力規劃的編制、批准和修改的程式作出規定,明確相關要求。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3.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要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電力規劃實施中的職責和作用。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並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二、強化對電力生產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力生產安全關係重大,要進一步明確電力企業在安全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一)制定並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四)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風險預控體系和電力應急管理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五)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相關處理工作;(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要進一步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有的委員和有的單位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規定不夠全面;禁放無人機的範圍過大,並沒有考慮到農業、水利等行業的作業需要。因此,在對該款禁止行為重新梳理的基礎上,結合江蘇實際和客觀需要,對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進行了補充、完善。同時,將有關無人機的規定單列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放飛無人機。因農業、水利、交通、環保、測繪等作業需要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強化電力生產運行安全的同時,電力用戶也要增加安全意識,安全用電。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分兩款對一般用戶和重要用戶分別作出規定:“用戶應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用戶應當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安全隱患,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和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重要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採取其他應急保全措施。”
三、進一步明確電力企業相關要求
1.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並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分兩款規定:“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提高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的輸送和消納的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促進能源轉型。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增加“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的內容。
3.有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有的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無人拆除,存在安全隱患,草案對此應當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對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4.有的部門提出,電力企業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做好網路安全防護工作。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有關要求,做好網路安全防護工作,並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5.有的地方和有的立法諮詢專家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竊電量無法查實的情況下對竊電量的計算方式與“兩高”司法解釋不一致。經研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力行業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的普遍套用,具體竊電量可以查實並確定。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竊電量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一)接入電源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二)按照用電信息採集設備所採集的用電信息計算;(三)按照電能表額定最大電流值所對應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四、切實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1.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應當加強對用戶電力法律知識和用電安全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意識。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突出對用戶的權益保障。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五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供電企業保障用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具體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二是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電力服務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用電服務(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三是規範用電業務辦理時限,要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運用網路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計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四是對用戶報修、投訴的辦理作出具體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五是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兩項供電企業不得損害用戶權益的具體行為(草案修改稿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
3.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一條對供電企業拒絕、中斷向用戶供電的行為未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增加“供電企業拒絕供電、中斷供電,或者對用戶投訴、諮詢推諉塞責,不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條第一款。
五、其他
1.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電力行政執法長期以來力量薄弱,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需要其他部門配合,迫切需要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2.有的地方、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應當進行協商,但未規定協商的具體內容和協商不成之後的後續處理。因此,建議在該款中增加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協定,和“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內容。
3.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中處罰幅度與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有的不完全匹配,多個條文都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需要進一步斟酌。因此,建議對法律責任作以下修改:一是對草案第四十九條增加了處罰下限,並區分情節的輕重給予處罰;二是對所有罰則中可能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構成犯罪的條款,統一歸併至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不再重複表述;三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情形,作指引性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有的地方和部門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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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35號)》:為推動能源轉型,切實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和電力市場秩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電力條例草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牽頭起草)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江蘇省電力條例》。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1日,《江蘇省電力條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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