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辦法》,地方性法規,經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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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規劃與建設、生產與運行、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清潔低碳、適度超前的原則,實施全面節約戰略,科學發展支撐性、調節性電源,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電力供需平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落實國家電力體制機制改革措施,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電力建設、安全運行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事業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負責相關電力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電力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或者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經營,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
  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
  電力企業、用戶應當按照規定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節約用電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綠色用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網企業應當推進建設長三角特高壓電力樞紐,協同提高區域電網互聯互通和電力互濟互助水平,提升長三角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電力供應保障能力。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電力發展規劃、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等專項規劃,依法編制省電力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編制電力發展規劃、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以及專家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電力發展規劃、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按照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發展規劃、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按原批准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與電力規劃統籌,在廊道狹窄、架空線路無法通過的城市中心區,推動電纜入地。城市綜合管廊覆蓋範圍內的電纜符合安全等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規劃納入綜合管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重大電源、重點電網、農村電網、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大型綜合能源、充換電等電力項目建設,在土地利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運提供條件。
  第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地下電纜通道等占地較少工程建設,可以不實行征地,電力建設單位對桿塔基礎、地下電纜工井占用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變電站、發電廠取水管線等占地較多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徵收土地。
  第十五條 電力工程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兼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由相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電力線路與鐵路、公路、航道相互跨(穿)越時,除因此產生的必要工程建設改造、遷移和補償費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獲得核准或者備案後,項目涉及拆遷的,依照國家相應電壓等級設計規程確定拆遷範圍,並及時依法徵收或者補償。
  在拆遷範圍內,除本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以下可能導致拆遷成本擴大或者影響項目建設的行為:
  (一)未經批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新開發土地和建設房屋;
  (二)拆遷通知公告後,違反通知要求修建大棚、禽畜養殖場,新栽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
  第十七條 發電、輸配電、變電等電力工程開工建設條件可以依據核准或者備案檔案,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報建手續。對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換流站)工程採取消防驗收,對220千伏以下變電站工程採取消防備案。
  城市220千伏以下變電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檔案。
  第十八條 鼓勵電力企業運用網路、信息通信和智慧型控制技術等,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互動回響能力,促進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協調發展、集成互補的能源網際網路建設,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和能源結構綠色轉型,提升電網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提升農村地區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加大農業生產用電設施投入力度,提高農村電力設施安全技術水平,改善農業生產用電條件,促進鄉村振興。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條 電力生產運行遵循安全可靠、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資,提高電網安全運行能力。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類電源接入電網,以及增量配電網、微電網與省級以下電網互聯,應當依法規範、公開透明。
  併網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併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併網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公平調度,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負責系統實時平衡,保障電力交易結果執行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併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應當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保障性收購制度。
  可再生能源發電各類主體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組織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電力企業及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在發生大面積停電等緊急情況下,依法予以先行處置,優先保障重要電廠廠用電源、主電網安全和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安全。
  第二十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各類調節電源建設,推動火電靈活性改造。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推動新技術套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
  政府及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資金、價格等調節性電源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支持力度,推進煤電機組改造升級,促進煤電清潔、高效、靈活、低碳、智慧型化高質量發展。
  煤電企業應當整合資源,完善儲煤設施,落實煤炭庫存制度,保障發電用煤基本需求。
  第二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回響管理機制,採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在電網需要時增加或者削減負荷,促進電力供需平衡。
  第二十八條 電力管理部門組織供電企業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採取錯峰、避峰等措施。
  鼓勵其他用戶錯峰、避峰用電。
  第二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組織供電企業每年根據用戶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需要,編制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緊急事故拉限電序位表和緊急事故拉停設備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
  電網發生超供電能力或者緊急事故時,電網調度機構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電序位表和拉停名單進行拉限電,受限用戶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可中斷負荷資源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平衡調節和抗風險能力。
  供電企業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建立可中斷負荷資源庫,在雙方約定並履行相關手續後,對電力用戶負荷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提高可中斷負荷監測控制能力。
  鼓勵電力用戶加強電能管理,按約定開展負荷分級分類管理,實現對可中斷負荷的監測控制,提升用能效率和負荷調節能力。
  第三十一條 發電、輸配電和重要用電設備併網運行,應當按照國家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接受電力技術監督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和經濟運行。
  第三十二條 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突發性緊急情況可能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或者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可以先行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事故危害,在二十四小時內告知有關利害關係人。
  因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可能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林業或者城市綠化部門報告採伐林木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內重要輸電通道納入地方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要輸電通道安全管理聯合防控及應急回響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推進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完善交易規則和市場化電價傳導機制,引導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
  第三十五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如實、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契約。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最佳化電能要素保障,增強電力公共服務供給,簡化用電接入流程,加強安全可靠用電指導,保障用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標準獲得供電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真實準確、規範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公開供電企業基本情況、辦理用電業務程式、可開放容量、電價及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保障用戶的知情權、監督權。
  鼓勵供電企業根據相關規劃為重點項目用電預留電網布點,提前開展電網建設。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為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兩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裝表接電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區域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具備供電條件的應當儘快恢復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範圍內不超過四十五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九十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條 重大活動需要臨時特殊供電保障的,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等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做好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條 供用電雙方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結算收費依據。
  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升級、更換用電計量裝置,運用網路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線上監測。
  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用戶對供電企業維護用電計量裝置和查電抄表,應當提供方便。
  安裝在用戶廠區、小區等之外公共區域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企業負責保護。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
  供用電雙方可以協商選擇抄表付費、預購電、預存電費、分期結算等方式繳納電費。
  供電企業收到電力用戶對電費收取的異議後,應當儘快核實,並在五個工作日內答覆電力用戶。異議成立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返還多收的電費。逾期不答覆或者電力用戶對答覆有異議的,電力用戶可以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和輸配電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核准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及規定。
  供電企業在用戶受電設施竣工檢驗時,發現受電設施不符合國家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及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用戶改正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電網接入和輸配電服務。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電力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服務和投訴電話,為用戶提供二十四小時用電業務諮詢、故障報修、投訴受理等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第四十五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拒絕向用戶供電;(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中斷向用戶供電;(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四)未按照國家和省核准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五)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六)對用戶投訴、業務諮詢不及時處理。
  供用電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電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一)用戶拒不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的;(二)用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且拒不改正的;(三)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應急處置,或者司法機關執行案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停電指令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中斷供電的其他情形。
  供電企業中斷供電前,應當區別不同情形,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事先告知用戶。引起中斷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用戶對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供電企業提出或者直接向電力管理等部門投訴,供電企業和電力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供電企業、用戶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第四十八條 用戶應當對其設備用電安全負責。用戶應當按照電氣設備相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檢查、檢修、試驗,消除設備安全隱患,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和電力運行安全的,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第四十九條 供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定期對各自所有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及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採取其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並告知供電企業。
  供電企業發現重要電力用戶未採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並督促整改。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及時消除隱患,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未消除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及規定。新建住宅小區應當依據經批准的詳細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對住宅小區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責任主體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
  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供電企業報規劃部門批准。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的車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公共停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
  第五十二條 供用電雙方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各自承擔其產權範圍內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諮詢等服務,滿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五十四條 鼓勵工農業生產、建築、交通運輸、居民生活等領域開展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五十五條 電力數據的採集、持有、複製、流通等,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數據安全責任,防止數據泄露、篡改、丟失。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需要調取特定用戶數據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調取機關對調取的數據負有管理職責和保密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用戶可以向電力企業申請獲取自身用電數據。
  第五十七條 依法獲取的用戶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用戶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用戶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供電企業拒絕供電、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供電企業對用戶投訴、業務諮詢不及時處理的,由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事先告知用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電力需求回響,指用戶根據價格信號或者激勵機制,主動改變其固有的習慣用電模式,減少或者增加用電,從而促進電力供需平衡、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的行為。(二)可中斷負荷,指在電網尖峰時段或者緊急情況下,按照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契約約定,在不影響用電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中斷或者削減的用電負荷。(三)用戶受電工程,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四)重大活動,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認定、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五)重要電力用戶,指在國家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政治、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斷供電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戶,或者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六)重點用戶,指重大活動主辦場所、服務場所相關用戶,以及可能對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用電單位。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力企業,包括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供電企業和售電企業。
  發電企業,指從事電力生產的企業。
  電網企業,指擁有輸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
  供電企業,指擁有電網資產並從事電力供應的企業,包含增量配電企業等。
  售電企業,指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的企業。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六號):《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辦法》已經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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