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分目錄表(2023年版)》是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分目錄表(2023年版)
- 生成日期:2024-01-25
序號 | 權力類型 | 項目名稱 | 參考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行政處罰 | 對管道企業未依照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定、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誌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2 | 行政處罰 | 對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准違規施工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4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五類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六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7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9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0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1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2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4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5 | 行政處罰 | 對盜竊電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行為:(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五)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六)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竊電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的竊電裝置,予以沒收。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6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處罰 | 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額的5%至10%處以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7 | 行政處罰 | 對供電企業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8 | 行政處罰 | 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19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0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1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2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五類情形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窖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地方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3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等九類情形的處罰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 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 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 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4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的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5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6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從事倉儲活動的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7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8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罰 |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未按規定採購糧食,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1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口糧的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2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者違反儲糧藥劑使用相關規定,運輸糧食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3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的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4 | 行政處罰 |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5 | 行政處罰 |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處罰 | 《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6 | 行政處罰 |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處罰 | 《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地方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
37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技術的電力建設項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