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

《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電力行業網路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16日,國家能源局通過《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電力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6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規〔2022〕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芝歡坑端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各企業成員單位,有關電力企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奔迎艱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加強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電力行業網路安全工作,國家能源局對《電力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辨蒸說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16日

檔案全文

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電力行業網路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試漏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網路安全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符夜乎障體系和工作責任體系,提高網路安全防護能力,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第三條 電力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除核安全外),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包括電力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通信網路設施。
本辦法不適用於涉及國家秘密的網路。涉及國家秘密的網路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有關涉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結合網路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第四條 電力行業網路安全工作堅持“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遵循“依法管理、分工負責,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有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履行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希墊龍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落實國家關於網路安全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並與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銜接;
(二)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及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認定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制度,組織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請禁安全檢查檢測,指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做好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
(四)組織或參與網路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督促電力企業落實網路安全責任、保障網路安全經費、開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路安全信息通報等工作;
(七)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網路安全仿真驗證環境(靶場)建設,組織建立網路安全監督管理技術支撐體系;
(九)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範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集控中心、變電站(換流站)、發電廠(站)等各類機構涉網部分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行組織或委託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機構開展調度範圍內電力監控系統的自評估工作,配合開展電力監控系統的檢查評估工作,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範圍內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應急處理,參與電力監控系統的網路安全事件調查和分析工作;
(二)組織並督促各相關單位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技術培訓和交流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標準、規程和規範;
(三)負責對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開展監督管理,制定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將併網電廠涉網部分電力監控系統網路安全運行狀態納入監測;
(五)每年11月1日前將技術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行業部門。
第三章 電力企業責任義務
第八條 電力企業是本單位網路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網路安全工作。
第九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網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體系,成立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部門,設立專職崗位,定義崗位職責,明確人員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責任制。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要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運營者明確一名核心經營管理團隊成員)作為首席網路安全官,專職管理或分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為每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明確一名安全管理責任人;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確定關鍵崗位及人員,並對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第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報送工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行業部門。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數據安全制度、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對本單位的網路進行安全保護,並將網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網路安全要求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開展網路安全建設或改建工作。接入生產控制大區的涉網安全產品需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並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風險預判工作,評估投入使用後可能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電力生產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形成評估報告。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規劃設計網路時,應當明確安全保護需求,保證安全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設計合理的總體安全方案並經專業技術人員評審通過,制定安全實施計畫,負責網路安全建設工程的實施。網路上線前,電力企業應當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開展第三方安全測試。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商用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和網路安全審查等工作,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不得委託在近3年內被行業部門通報有不良行為或被相關部門通報整改的網路安全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的自評估和檢查評估制度,完善網路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發現風險隱患可能對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向行業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程和規範開展網路安全技術監督工作,可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協助開展。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並保持暢通,發現或者獲知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評估安全漏洞的影響範圍及程度,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並完成修補。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掌握本單位網路安全運行狀況、安全態勢,及時處置網路安全威脅與隱患,定期向行業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建立7×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建設網路安全態勢感知平台,並與行業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平台對接。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修訂本單位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制修訂電力監控系統專項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定期組織開展網路攻防演習,檢驗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國家重要活動、會議期間結合實際制定網路安全保障專項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保障組織機構,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措施要求,組織預案演練,確保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發生網路安全事件後,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注意保護現場,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容災備份制度,對重要系統和重要數據進行有效備份。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按照國家和行業重要數據目錄及數據分類分級保護相關要求,確定本單位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網路安全資金保障制度,安排網路安全專項預算,確保網路安全投入不低於信息化總投入的5%。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網路安全從業人員考核和管理,建立與網路安全工作特點相適應的人才培養機制,做好全員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網路安全意識。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應的政策規範和專業技能培訓,並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督促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研發單位和供應商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關鍵技術泄露。嚴禁在網際網路上銷售、購買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於每年11月1日前,將當年網路安全工作的專項總結報行業部門。總結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情況、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情況、數據安全情況、安全監測預警情況、風險隱患治理情況、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情況、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情況、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等。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於每年11月1日前,將當年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專項總結報行業部門。總結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情況、認定報送情況、安全監測預警情況、網路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情況、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情況、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情況、密碼使用情況、下一年度安全保護計畫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行業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對電力企業網路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查檢測。
第三十一條 行業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事件調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行業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該電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行業部門可就網路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網路攻擊、惡意軟體等威脅,網路安全事件開展行業通報,電力企業應當及時排查並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行業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重要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電力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同時廢止。
(二)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及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認定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制度,組織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查檢測,指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做好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
(四)組織或參與網路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督促電力企業落實網路安全責任、保障網路安全經費、開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路安全信息通報等工作;
(七)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網路安全仿真驗證環境(靶場)建設,組織建立網路安全監督管理技術支撐體系;
(九)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監督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範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集控中心、變電站(換流站)、發電廠(站)等各類機構涉網部分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行組織或委託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機構開展調度範圍內電力監控系統的自評估工作,配合開展電力監控系統的檢查評估工作,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範圍內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應急處理,參與電力監控系統的網路安全事件調查和分析工作;
(二)組織並督促各相關單位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技術培訓和交流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標準、規程和規範;
(三)負責對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開展監督管理,制定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將併網電廠涉網部分電力監控系統網路安全運行狀態納入監測;
(五)每年11月1日前將技術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行業部門。
第三章 電力企業責任義務
第八條 電力企業是本單位網路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網路安全工作。
第九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網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體系,成立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部門,設立專職崗位,定義崗位職責,明確人員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責任制。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要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運營者明確一名核心經營管理團隊成員)作為首席網路安全官,專職管理或分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為每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明確一名安全管理責任人;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確定關鍵崗位及人員,並對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第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報送工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行業部門。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數據安全制度、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對本單位的網路進行安全保護,並將網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網路安全要求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開展網路安全建設或改建工作。接入生產控制大區的涉網安全產品需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並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風險預判工作,評估投入使用後可能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電力生產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形成評估報告。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規劃設計網路時,應當明確安全保護需求,保證安全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設計合理的總體安全方案並經專業技術人員評審通過,制定安全實施計畫,負責網路安全建設工程的實施。網路上線前,電力企業應當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開展第三方安全測試。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商用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和網路安全審查等工作,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不得委託在近3年內被行業部門通報有不良行為或被相關部門通報整改的網路安全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的自評估和檢查評估制度,完善網路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發現風險隱患可能對電力行業網路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向行業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程和規範開展網路安全技術監督工作,可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協助開展。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並保持暢通,發現或者獲知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評估安全漏洞的影響範圍及程度,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並完成修補。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掌握本單位網路安全運行狀況、安全態勢,及時處置網路安全威脅與隱患,定期向行業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建立7×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建設網路安全態勢感知平台,並與行業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平台對接。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修訂本單位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制修訂電力監控系統專項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定期組織開展網路攻防演習,檢驗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國家重要活動、會議期間結合實際制定網路安全保障專項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保障組織機構,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措施要求,組織預案演練,確保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發生網路安全事件後,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注意保護現場,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容災備份制度,對重要系統和重要數據進行有效備份。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按照國家和行業重要數據目錄及數據分類分級保護相關要求,確定本單位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網路安全資金保障制度,安排網路安全專項預算,確保網路安全投入不低於信息化總投入的5%。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網路安全從業人員考核和管理,建立與網路安全工作特點相適應的人才培養機制,做好全員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網路安全意識。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應的政策規範和專業技能培訓,並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督促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研發單位和供應商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關鍵技術泄露。嚴禁在網際網路上銷售、購買電力監控系統專用安全產品。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於每年11月1日前,將當年網路安全工作的專項總結報行業部門。總結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情況、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情況、數據安全情況、安全監測預警情況、風險隱患治理情況、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情況、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情況、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等。
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於每年11月1日前,將當年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專項總結報行業部門。總結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情況、認定報送情況、安全監測預警情況、網路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情況、網路安全事件應對處置情況、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情況、密碼使用情況、下一年度安全保護計畫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行業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對電力企業網路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查檢測。
第三十一條 行業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事件調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行業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該電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行業部門可就網路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網路攻擊、惡意軟體等威脅,網路安全事件開展行業通報,電力企業應當及時排查並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行業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重要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電力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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