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 2023年9月7日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工信局,上海市、重慶市經信委,遼寧省、四川省、甘肅省工信廳,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深化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我們對2011年發布的《有序用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3年9月7日
辦法全文
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採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最佳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回響、有序用電等措施。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電力負荷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負荷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負荷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電網企業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
第二章 需求回響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需求回響,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願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八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各類需求回響主體與電網企業簽訂需求回響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定終止等條款。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託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主體的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執行組織、效果評估以及電力用戶合理接入系統等工作,評估結果報告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九條 需求回響執行程式一般包括回響啟動、邀約確認、回響執行、過程監測、效果評估、結果公示、資金髮放等環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啟動實施需求回響,或委託電網企業靈活組織實施。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託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經營主體資格審核、回響邀約、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條 建立並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回響價格機制。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提高經濟激勵水平。鼓勵需求回響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
第十一條 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推動需求回響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回響。推動需求側資源進入電力市場,參與需求回響的各類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註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逐步將需求回響作為電網經濟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第十二條 需求回響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回響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對需求回響執行不到位的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應加強指導,並按照相關規則或協定進行偏差考核。(二)對違反需求回響方案的電網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則或協定對用戶給予補償。第三章 有序用電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回響、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後,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省級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各地市(縣)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有序用電方案,定用戶、定負荷。
第十五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後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電力用戶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十六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保障以下用電:(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係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全負荷;(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係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七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限制以下用電:(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三)單位產品能耗高於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於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第十八條 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於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 5%為一檔。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等級的基礎上制定細化方案。
第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別修訂有序用電方案。其他因素導致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方案。
第二十條 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後,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相關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並組織開展演練,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應各開展一次。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電量分析預測,當預計出現電力供應缺口時,應及時報告相關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二十三條 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後,適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組織縣級及以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實施有序用電,並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序用電一經啟動,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制定每日有序用電執行計畫,報備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並通知用戶執行,直至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布有序用電終止執行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餘缺調劑和相互支援。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畫。擁有儲能設備的用戶應最佳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調控指標,規範剛性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最佳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
第二十六條 電力供應緊張期間,燃煤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
第二十七條 由於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力供應缺口超出有序用電方案調控能力時,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擴大範圍的應急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時予以實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造成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應啟動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二十九條 除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其中,實施有序用電應至少於前一天告知。
第三十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匯總和分析工作,並及時報送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由電網企業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後果由用戶承擔;情節嚴重並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電網企業履行政府報備並按程式停止供電。(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因此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由於實施有序用電導致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
第四章 系統支撐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於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採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體平台,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台。
第三十四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 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全覆蓋。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定期動態開展負荷資源排查、核查和監測,並將相關情況報送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維及安全管理。具體包含如下內容:(一)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簽訂負荷確認協定。(二)電網企業負責制定統一建設標準,出資開展系統平台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網路安全防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三)電力用戶負責按自身產權範圍出資開展建設工作,包括開關改造、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不得將保全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常態化運行,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強負荷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建立各級政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行業協會(商會)和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電力供需信息溝通和發布機制。
第三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每年組織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對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錯峰,是指將尖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二)避峰,是指在尖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四)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五)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六)負荷管理裝置,是指部署於用戶側的邊緣計算裝置,可實現用電負荷數據採集存儲和分析計算、負荷調控等功能的設備。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11〕832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新增需求回響章節。近年來,市場化需求回響已成為電力保供的重要措施,結合全國多地需求回響具體實踐,明確了需求回響工作流程、職責分工。二是細化有序用電要求。堅守民生用能底線,強化有序用電方案的合理性,規範有序用電全流程,努力做到既儘量不用,又確保極端條件下民生及重點用戶用能不受影響。三是新增系統支撐章節。進一步加強電力負荷管理執行監測,推動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為更好推動電力負荷接入系統和調用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