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

《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是2023年6月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實施辦法》和《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運行規〔2023〕372號
HNPR—2023—02020
各市(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湖南郴電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供電公司、有關負荷集成商、電力用戶:
為進一步做好湖南電力保障工作,促進全省電力供需平衡,我委制定了《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實施辦法》和《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請你們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1.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實施辦法
      2.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
      3.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合作協定(略)
      4.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合作代理協定(略)
      5.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控制系統建設合作協定(略)
      6.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控制系統建設合作代理協定(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電力可中斷負荷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全省實時可中斷負荷在電力供需平衡中靈活調節作用,結合全省實時可中斷負荷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定義及其啟動條件
定義:電力可中斷負荷是指經電力用戶認定,可實時中止用電且不影響安全的負荷。參與電力用戶可獲得相應資金補償。
啟動條件: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預判電力供需平衡情況,當電網臨時出現100萬千瓦以內電力供應缺口的突髮狀況,或經採取其它負荷管理措施後仍存在電力供應缺口時,可直接調用實時可中斷負荷資源。原則上,實時可中斷負荷資源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間調用。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造實時可中斷負荷供電迴路,加裝負荷監控裝置,並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實現負荷集中監測、統一控制,形成100萬千瓦實時可中斷負荷控制能力。
三、參與主體
參照《湖南省電力需求回響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四、權利與義務
見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6。
五、調用時間
具體實施日期及調用時段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決定,但日內調用次數不超過2次,每次持續時間不超過4小時。
六、調用流程
1.負荷調用。省電力公司評估當日供電缺口和實時可中斷負荷資源,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後,由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當日供電缺口時段可執行的實時可中斷負荷資源範圍內,進行直接調用。調用方案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自動生成並直接執行。如出現區域性缺口,可分地區調用實時可中斷負荷。根據調用實施的評估結果,用戶可獲得當次實時可中斷負荷調用補償費用。
2.負荷恢復。實時可中斷負荷調用結束後,省電力公司通知用戶,用戶確認現場安全後恢復用電。
七、補償價格
調用補償價格20元/千瓦·次。
八、效果評估
省電力公司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數據是實時可中斷負荷執行效果評估評判的依據。效果評估完成後,省電力公司將相關數據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1.基線負荷。調用方案生成時刻,用戶實時可中斷負荷監控裝置採集的實時用電負荷。
2.評估。省電力公司監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用戶實時可中斷負荷值,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視為有效調用,否則無效。
(1)用戶的實時可中斷負荷受控裝置或系統隨時線上可控,調用時刻受控對象執行控制命令正常;
(2)調用執行後至調用結束前,監測調用實時可中斷負荷無增加。
九、補償費用
1.滿足實時可中斷負荷效果評估標準的給予補償。
補償費用=Σ次〔調用價格×(基線負荷-調用時段平均負荷)〕
2.用戶補償資金由省電力公司結算支付。
3.負荷集成商需提供與代理用戶簽訂的代理協定和雙方確認的補償分成比例。所有資金由省電力公司統一結算支付,負荷集成商按代理協定條款獲得相應的調用補償。
4.省電力公司統計調用結果並測算各參與用戶的補償費用,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並公示,次月15個工作日前完成結算。對補償費用有異議的用戶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需求回響平台反饋,經省電力公司核實後重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公示,在重新公示的次月完成結算。
十、資金來源
補償資金從省需求回響專項資金安排,資金使用情況應對外公布並接受第三方機構審計。
十一、監管及應急回響
1.各市州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屬地供電公司加強負荷控制系統設備運行維護,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用戶現場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對控制裝置故障、控制功能缺失的用戶,要責令其配合整改,確保控制裝置功能完備、正常運行。
2.簽約用戶和負荷集成商依法依規參與實時可中斷負荷回響,因破壞負控裝置等自身責任造成實時可中斷負荷資源無法正常調用的,省電力公司要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相關用戶責令改正。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執行有關措施,相關後果由用戶承擔。如因調用不成功發生影響電網安全的,嚴肅追究責任。
3.省電力公司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報告實時可中斷負荷回響運行情況。
4.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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