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
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國資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確保能源安全,我們對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15日
辦法全文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 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加強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確保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採取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最佳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實施節約用電、需求回響、綠色用電、電能替代、智慧型用電、有序用電,推動電力系統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應貫徹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守牢能源電力安全底線。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能源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電力相關行業組織等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中,電網企業包括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其他地方電網企業以及增量配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