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供用電條例》是為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確保全全、經濟、合理供電用電,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7月28日頒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供用電條例》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後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供用電條例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0月0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修訂日期:2023年3月30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修訂信息,修訂內容,
發布信息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修訂)
(2006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電設施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五章 供用電契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確保全全、經濟、合理供電用電,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力供應與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應當堅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務便利、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電力事業發展,協調解決電力供應與使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信部門是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電網建設規劃,協調推進本省電網建設和電力市場建設,依職能做好電價的管理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信部門負責電力日常運行管理以及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協調解決發電、供電和用電的相關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供電、用電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供應與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的約定向電力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電力,及時處理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並接受社會監督。
電力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託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託,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供電營業區內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
售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與電力用戶建立售電關係,依法開展售電業務。
第二章 供電設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供用電設施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涉及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
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
第九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依法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新建住宅小區的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住宅小區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供電企業報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做好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引用先進技術,改造供電設施,降低損耗,指導電力用戶科學用電、合理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同住建、交通運輸、應急、國防動員、自然資源等部門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 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的場所設定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智慧型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和管理要求。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引導客戶有序充換電,暢通客戶訴求受理渠道,及時解決客戶在充換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三條電力用戶專用供電設施由其自行投資建設。
電力用戶專用供電設施,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可以保證原電力用戶用電容量和質量的,經雙方協商,供電企業可以通過其設施向其他電力用戶供電,並給予合理補償。
電力用戶可以對其專用供電設施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與供電企業簽訂運行維護協定,委託供電企業實施有償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公用變電站內由電力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統一運行、維護和管理。在建成投運前,雙方應當就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及產權處理等事項簽訂書面協定。
第十五條供電設施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範圍,按照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或者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契約中約定。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為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為供電設施,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承擔;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為受電設施,管理責任由電力用戶承擔。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基本供電,向電力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等各項供電服務,指導、協助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承擔公共電網維修責任。
第十七條重要電力用戶和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採取其他非電保全措施,確保供用電穩定。電力用戶自備發電設備的,應當向供電企業備案,並採取保全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反向送電。
電力用戶按照規定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而不配備,也未配備自備電源或者未採取非電保全措施的,因停電造成的損失,由電力用戶承擔。
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風、光、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在滿足電網安全可靠運行、確保電力連續穩定供應的前提下,供電企業應當綜合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因素優先安排併網。
第十九條分散式電源接入配電網應當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規程規範,併網容量規模應當綜合考慮地區負荷水平和電網消納能力,併網前應當組織系統接入論證,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儲能建設政策,引導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及其他社會主體開展儲能設施建設,加強儲能設施安全管理,推進新能源與儲能或者其他調節性電源互補協同發展,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
第二十一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需求側回響政策,採用市場化手段引導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回響,挖掘調峰資源,推動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的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電力用戶供電,不得中斷。電網計畫停電檢修應當儘量與重要電力用戶設備檢修同步進行。供電設施計畫停電檢修,應當提前七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公告;供電設施臨時停電檢修,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公告或者通知時間及時恢復供電,未能按時供電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力用戶,並說明原因。
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未能按時恢復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會同供電企業編制負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告知系統內有關電力用戶。
因電力供需緊張需要進行錯峰、避峰、限電、停電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負荷管理方案,並通知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者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等緊急狀態下需要限電、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
引起限電或者停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供電。
第二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及收費標準,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實行同網同價,並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
充電、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及收費標準,並在充電、換電站(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和依據。
電力用戶對收費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或者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投訴,供電企業和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電能計量的準確性。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計費電能表的準確性有異議時,有權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電能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機構應當在收到檢定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定結果書面通知電力用戶。
電力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裁決,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裁決結果書面通知電力用戶和供電企業。誤差在允許範圍內,檢定費由電力用戶支付;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檢定費由供電企業支付,並按照檢定結果退補電費。在電能表檢定期間,電力用戶應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應當提供臨時替代計量裝置,並正常供電。
第二十六條供電企業向電力用戶供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二)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為電力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四)違法設定履約項目、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範,變相增加電力用戶負擔;
(五)其他損害電力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供電故障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服務電話,每天二十四小時受理故障報修,並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儘快恢復供電。
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城區內不超過六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電力用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對電力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電力用戶,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電力用戶有權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一戶一表、抄表到戶;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有計畫地實施。供電企業可以運用網路和移動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開發主體,應當按照本省相關規定和供電企業審核意見,建設配套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小區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供電到戶並實行專業化運營,承擔後期維護、維修、更新責任。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完成老舊小區一戶一表改造,改造費用由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經費來源。因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和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輸配電價回收。老舊小區改造完成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小區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
第三十條電力用戶產權範圍內的電力設施發生故障,產權人委託供電企業檢修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檢修服務,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實施停電的,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明確停電、復電時間並附相關法律文書。
按照要求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電力用戶,並在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三十二條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建設與改造,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向供電企業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供電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業務、技術諮詢,並對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進行檢驗,發現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力用戶並指導其制定解決方案。存在隱患的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整改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電力用戶應當對其用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加強用電設施和分散式、自備、儲能等電源的維護和管理,預防和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做到合理用電、安全用電。
電力用戶分散式、自備、儲能等電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行業規程進行使用、管理和報廢。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推廣套用智慧型交費技術。電力用戶選擇智慧型交費方式的,供電企業應當規範開展電費實時測算,及時傳送電費餘額預警、停電復電等信息,並提供相關操作指引,滿足電力用戶便捷購電和交費的需求。
第三十五條供用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採用預購電、分期結算等方式支付電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三十六條電力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契約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畫分配的用電指標;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加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變動或者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電力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併網;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政府批准的負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
第三十七條禁止物業服務企業、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房屋經營、管理企業擅自拉閘限電和違規加價,以停電方式催交物業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電力用戶有權對其擅自拉閘限電、停電催交費用和違規加價的行為向電力管理、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力管理、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鼓勵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電力用戶可以委託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等第三方代理人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電力市場化交易依託電力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機制形成。
第三十九條電力用戶依據交易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售電企業不得拒絕電力用戶的合理售電要求。售電企業在提供售電服務及增值服務時,應當依法向電力用戶披露相關服務信息,並對服務中獲取的電力用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供用電契約
第四十條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正式供電前,應當依法訂立供用電契約,享有契約約定的權利,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專線電力用戶電氣設施由電網調管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簽訂調度協定。
第四十一條電力用戶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終止用電或者轉讓契約權利義務的,應當按照供電企業公告的用電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電力用戶因破產、註銷等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七日內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拆表銷戶和電費結算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終止供電用電關係。涉及生活用電的,應當重新辦理用電手續。
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因破產、註銷等終止經營的,還應當同步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辦理退出電力市場交易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有權向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了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現場進行檢查。供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電力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由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四條供電企業在日常抄表、巡查等工作中發現用電信息或者電力設施運行異常,經判斷可能因電力用戶用電設施設備或者用電行為引起的,可以對電力用戶下列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一)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二)保全電源、併網電源和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狀況;
(三)電能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調度通信裝置等安全運行狀況;
(四)其他需要依法檢查的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狀況。
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供電企業應當書面通知電力用戶,電力用戶應當及時整改;電力用戶拒不整改的,供電企業應當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及時處理;電力用戶拒不整改對電網運行安全構成現實危險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供電企業檢查人員不得操作電力用戶用電設施,因操作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方法不計或者少計電能的行為,為竊電行為:
(一)在發電企業的發電設施、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電力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連線用電的;
(二)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三)偽造、非法開啟法定的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五)故意使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的;
(六)採用其他方法竊電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竊電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舉報。供電企業發現竊電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保護現場,保留證據,依法採取停電措施,並及時報電力管理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查處。
竊電量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
第四十六條省、市(州)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供應與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電力供應與使用的行政處罰信息,並向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推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社會化套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供用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電企業,是指依法從事電力生產,將化石能源、水能、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
(二)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向其供電營業區電力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企業。
(三)售電企業,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者配售電服務,在零售市場與電力用戶確立售電服務關係,在批發市場開展購售電業務的企業。
(四)電力市場主體,是指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主體。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甘肅省供用電條例》繼承和貫徹了上位法,涉及供電設施、電力供用、電力使用、供用電契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依法規範了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對電力用戶權益給予了突出保障,填補了甘肅省電力立法的空白。針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新增、修改充電設施建設、一戶一表、電費和電價等條款;修改用戶投訴處理和供電故障搶修時限;細化房屋經營管理企業禁止行為,較好地回應了民生需求和民眾關切。同時,在堅持電力發展規劃“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新增了“節能環保”的供用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