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頒布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2日通過的《廣州市供用電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2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的決定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供用電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22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供用電應當遵循安全、有序、綠色的原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用電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供用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供應業務,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供用電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用電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供用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約定的義務,向用戶安全穩定供電,並提高電網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第七條 用戶應當安全、節約、有序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用戶安裝和使用節能設備,建設綠色建築、綠色園區,打造綜合能源系統和多能互補模式,提升終端用能清潔化、低碳化水平。
第二章 供電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國土空間管控內容的,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變電設施及配電設施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及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通道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等內容,劃定供電設施規劃控制區範圍,並預留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基站、儲能設施、分散式發電等新型設施設備的接電併網條件。
第九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用電需求預測機制,並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修編電網專項規劃。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導致供電設施用地變化或者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提請市規劃委員會調整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前,徵求供電企業意見。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同步組織修編電網專項規劃,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供電設施用地,採用用地儲備和單獨徵收相結合的方式保障。供電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地。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徵收和補償工作。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成片改造地區,應當在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預留設定變電站、配電房、電力線路等供電設施用地。在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變電站選址可以採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因地制宜形成市政公用設施組團式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和改變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電力線路等供電設施用地。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供電設施,加強對特色小鎮、新鄉村示範帶等用電保障,保障鄉村發展用電需求。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的用電保障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保障供電設施建設用地。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供電設施增加用電容量的,應當在徵求供電企業意見後,對供電設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標準的情況下,採用增加桿塔高度等技術措施,並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定。因不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標準,確需拆除線路通道內原有房屋等建築物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徵收和補償工作。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架空電力線路的塔(桿)基礎用地不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供電設施建設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不需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建設單位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定,並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占用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供電設施建設跨越、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河涌以及水利工程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直接損失或者因調整建設規劃發生的損失向相關權利人給予補償。涉及城市道路、公路挖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道路修復費或者按照不低於原道路技術標準自行修復。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按照國家電力設計規程需要對通道中的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林業園林、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定,明確通道清理的主體和方式、更新造林的主體和方式、維護管理責任、補償條件等內容。
按照前款規定修剪樹木應當遵循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修剪;更新造林的應當優先改種不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樹種。
架空電力線路建成後,保護區內導線與植物的安全距離不足,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按照有關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植物隱患處置的相關規定執行。架空電力線路與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按照國家有關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將高壓供電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範圍和本市重點工程管理範圍。
涉及新增用地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在技術方案穩定、符合規劃且建設資金落實後,可以按照規定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檔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市推行高壓電力外線工程並聯行政審批,依法探索低壓電力外線工程免予行政審批。具體辦法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建設單位應當就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管溝建設方案徵求供電企業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電纜管溝建成並經供電企業竣工檢驗合格後,管理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自接收之日起對電纜管溝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供電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徵求供電企業意見後,對供電配套設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產業園區、商業街區、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同步建設電動汽車等設備的充換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條件。
第十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變電站用房的建設規模、標準等。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應當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設計、建設,並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首期工程僅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可以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配套變電站用房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電企業移交並配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的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範圍內及周邊的高壓等電力設施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供電企業,探索制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基站、儲能設施等與變電站一體化典型設計方案,確定用地面積、建築物外觀尺寸等技術指標,並推廣套用。
鼓勵變電站設計採用先進技術和優秀設計方案,與周邊區域景觀、功能設計融合,提高設計品質,建設友好型變電站。
第二十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採取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就防護措施、補償條件等內容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補償標準按照國家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章 供電設施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供電設施的管理與保護責任,定期對供電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護,使用並推廣供電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新成果,確保供電設施安全運行。
供電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或者儲能設施、分散式發電等新型設施設備的併網點加裝故障快速隔離裝置。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供受電設施的產權歸屬或者供用電契約的約定,確定供受電設施管理與保護責任範圍。產權歸屬不明且雙方未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用戶可以將其受電設施、電纜管溝等電力設施的產權移交供電企業。該電力設施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並同意接收的,供電企業自取得該電力設施產權之日起,承擔該電力設施的管理與保護責任;因檢驗不合格未接收的,供電企業可以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供電企業的指導下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需要現場勘察確定地下電力管線位置的,由建設單位實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飛無人機,但因農業、林業園林、水利、交通、環保、測繪、能源等作業確需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並採取有效安全措施。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回復,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封堵配電房等供電設施的檢修通道,不得阻撓檢修。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除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要求提供電力供應服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電能質量、計量和電價標準,不得以強制服務、捆綁銷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運用網路通信、高精度智慧型計量裝置等技術手段,提供線上用電報裝、遠程抄表計費服務,送達涉電業務通知;
(三)根據重要電力用戶的等級、行業特性等進行分類服務和指導;
(四)制定重大活動供電保障方案,保障電力供應;
(五)電力供應緊張期間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電;
(六)開展用電安全檢查,發現用電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並督促用戶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用戶申請增容、變更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因此產生的工程費用,由供用電雙方根據產權分界點各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基站等新型用電設施申請接入電網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供電企業應當在保障電網安全的情況下,支持分散式風力、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以及儲能設施併網消納,及時辦理併網手續。
在既有用戶用電區域內通過轉供電方式為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基站、儲能設施接電的,接電申請人、既有用戶與供電企業應當簽訂三方轉供電契約,明確管理與保護責任劃分,並由供電企業安裝獨立計量裝置結算、收取電費。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和延伸電網投資界面,減省用戶用電報裝環節、時間、成本。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或者承諾的獲得電力服務期限,完成電力配套工程建設、送電等服務。因用戶自身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供電企業無法按時辦結的,應當向用戶說明理由。
供電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和官方網站公開受電工程典型設計方案、竣工檢驗標準等信息,並按照規定對二十千伏以下受電工程項目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用電報裝環節進行最佳化整合,但住宅小區、重要電力用戶的受電工程項目除外。
第三十條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以及戶外公共場所用電設施管理人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具有資質的電工,規範設定受電設施、用電設施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
用電設施產生諧波、衝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網安全運行的,用電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產生的諧波、衝擊負荷超過國家標準,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三十一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回響管理機制,保障電力供需平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提高負荷管理水平,採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在電力供應緊張時削減負荷。
用戶應當參與電力需求回響,合理分配生產、生活等用電負荷,錯峰生產;鼓勵用戶建設和運行儲能等靈活調節設施;工商業用戶應當在工程設計和建設環節實行用電負荷分類管理,實現靈活可調節負荷單獨接線。
第三十二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並及時向社會和相關用戶公布。
供電企業應當依據有序用電方案,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緊急狀態下,應當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的,應當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但緊急狀態除外。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錯峰、壓減用電負荷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行為的監督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探索實行新型電費收取監督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條 物業權屬發生變更的,新權屬人應當在取得物業權屬後向供電企業申請變更供用電關係。涉及物業配套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專用變壓器等電力設施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上述設施的權屬變更一併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計量失準時,供電企業應當免費予以維修或者更換,但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用戶應當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必要時配合進行停電操作。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用電歷史記錄、電能表存儲信息、計量自動化終端採集數據等情況,採取科學合理方法計算確定用戶實際用電量並進行電費退補。退補期間,用戶應當先行按照正常月用電量繳納電費。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依法採取中斷供電措施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供電企業採取中斷供電措施時,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斷供電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供電。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向行政相對人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明確停電範圍和起始時間,將書面決定送達行政相對人並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用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
物業服務人擅自中斷用戶正常用電,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報。
第三十八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市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處置演練,根據供電企業電網風險評估情況,對廣州電網可能發生三級及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向社會發布電網風險信息,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電網風險聯動管控和風險處置工作。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商業街區、產業園區、商品交易市場等場所的管理者,應當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執行突發停電應急措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消防演練。
第三十九條 重要電力用戶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認定,供電企業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重要電力用戶檔案。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執行突發停電應急措施。
緊急狀態下,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不能保證保全負荷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重要電力用戶需要及時提供支援。
第四十條 供用電設施導致人員觸電傷亡的,供電企業應當派員到場協助處理,提供技術支持,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供電服務熱線等投訴渠道,每天二十四小時受理用戶諮詢、查詢、投訴、舉報和故障報修,並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第三款規定,違規放飛無人機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重要電力用戶未配備多路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或者未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電企業,是指依法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在一定區域從事電力供應和電網運營活動的企業。
(二)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訂立供用電契約或者轉供電契約,以及雖未訂立契約但直接發生供用電關係的用電主體,但不包括專變用戶用電區域內的終端用電人。
(三)專變用戶,是指以自行投資、安裝並由其專用的變壓器接電用電的用戶。
(四)黑啟動,是指當某電力系統因故障全部停運後,通過該系統中具有自啟動能力機組的啟動,或者通過外來電源供給,帶動系統內其他機組,逐步恢復系統運行的過程。
(五)保全負荷,是指用於保障用電場所人身與財產安全所需的電力負荷。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六章,共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完善規劃編制、加強用地保障、最佳化審批程式等措施,強化供電設施的建設保障。二是通過明確責任主體和相關措施,加強對供電設施管理與保護。三是規範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對安全供用電提出明確要求,維護供用電秩序穩定。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促進部門協作,形成供用電監管合力。
《條例》結合廣州市供用電關係現狀,融合能源綠色低碳發展需求,積極穩妥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一是在供用電工作的基本原則中明確了綠色原則和碳達峰碳中和的內容。二是明確政府、供電企業和用戶三方均需履行綠色低碳準則。要求政府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要求供電企業提高電網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鼓勵用戶綠色用電。三是提出電力需求回響機制,強調通過用電市場調控,最佳化用電方式,為新能源健康發展、綠色低碳轉型提供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條例》結合廣州供用電的實際情況,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強化供電企業的管理與服務義務,明確供電企業應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承擔供電設施的管理與保護責任,落實電力供應服務要求,定期對供電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護,建立二十四小時用電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安全用電保駕護航。二是針對城中村供電設施建設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用電需求情況,明確政府在舊城改造中保障供電設施建設用地的職責,要求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城中村供電設施建設用地安排。三是強調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用為由中斷業主正常用電,明確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此類糾紛依法作出處理,有力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四是緩解供電設施建設所帶來的鄰避效應矛盾,從供電設施規劃建設、房地產開發商公示義務以及變電站技術推廣等方面,尋求供電設施與居民生活共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