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2年4月26日通過的《肇慶市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全文
肇慶市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2022年4月26日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2022年8月3日公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安全穩定有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電設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用於供電用途的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及有關輔助設施。其中,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為供電設施,負荷側為受電設施。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供電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力規劃銜接、供電設施項目建設、供電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並將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的建設與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破壞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盜竊電能等案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路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開展常態化、專業化執法工作,提高電力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第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開展供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重大項目建設的用電需求,依法保障電力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供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供電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檢修,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電網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社會公眾查詢。
電網專項規劃中確定的供電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應當納入城市、鎮的詳細規劃。因調整詳細規劃導致供電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
經批准後需要變更供電建設項目用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新的供電建設項目的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
第八條 我市建立供電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供電企業要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和電網專項規劃編制未來5年供電建設用地儲備計畫建議,並報送市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經批准的供電建設用地儲備計畫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項目位於現有儲備用地範圍內的,由相關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土地收儲手續。項目位於現有儲備用地範圍外的,在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徵收,並按照法定程式將土地供應給供電企業。
第九條 變電站、配電房等供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設定,避免設定於地勢低洼點處,並按要求安裝防水排澇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車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比例要求同步配套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規定予以明確並公布。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要求的老舊小區安裝充電設施。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和相關單位做好新能源充電樁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養護和改造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支持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配套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與供電企業建立用電需求提前通報機制,適時將區域規劃、產業布局調整或者重大項目引進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重大變化的信息予以通報,及時安排供電設施建設項目,保障區域電力供應和項目落地用電需求。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電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城市建設重點工程,並列入市、縣(市、區)重點項目綠色審批通道。建立健全聯合審批制度,對電網建設、用戶電力接入等電力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進行最佳化,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
供電企業應當最佳化用電報裝業務流程,加快配套電網接入工程建設,提升用電報裝業務效率。
第十三條 供電設施建設項目涉及征地的,征地公告發布前已有的林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發布後新種植物或者重新生長的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依法不實行征地,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必須使用他人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土地權屬人簽訂協定並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林木採伐手續。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人簽訂協定並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發現違法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應當在發現後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排除妨礙,並書面將需進行妨礙排除的林木數量、範圍、位置等有關情況抄送屬地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林業部門。
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收到供電企業通知後,自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的,應當在修剪或者砍伐前三個工作日內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到場進行安全監督指導。
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經供電企業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並不予補償。修剪或者砍伐後的高桿植物,由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自行處理。
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在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供電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的危害;採取緊急措施後,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利害關係人,並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鑽探、開挖、使用起重機械、升降機械等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經所在地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准。在距離供電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除依法經所在地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准外,還應當按規定報市公安機關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負責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審批部門,由相關審批部門在辦理許可證時告知施工作業單位。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並按照供電企業提出的安全施工建議,採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施工作業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的,供電企業有權要求作業單位停止施工並進行整改;作業單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供電企業報請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不得擅自搭掛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因路徑等原因確需交越、搭掛電力線路的,線上路建設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由交越、搭掛方向供電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供電企業接到申請後於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供電企業同意交越、搭掛的,雙方簽訂交越、搭掛安全協定書,落實保護措施後方能進行。
擅自搭掛電力線路的,供電企業有權要求搭掛方拆除搭掛;造成損失的,搭掛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及電力、電視、通信等各類管線運營單位,定期開展弱電線路違反規定搭掛、交越電力線路的專項整治,建立整改台賬,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供電設施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主體按照產權歸屬確定。供電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供電設施定期維護,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供電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開展供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在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下,其他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到場提供安全指導。
第二十條 用戶應當對其設備的用電安全負責,防止因設備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用戶應當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消除設備安全隱患,預防用電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備危及人身和電力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
專用變壓器用戶、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符合要求的有資質的電工,規範設定受電裝置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鼓勵專用變壓器用戶在分界點安裝具備自動化功能的斷路器,以便自動隔離故障,防止用戶故障影響電網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分別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安全保護裝置。供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定期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維護,確保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供用電契約約定,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的用戶安全用電進行抽查。供電企業應當健全並落實用電檢查工作制度,依法規範用電檢查行為。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用電檢查,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供電企業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有效措施。
供電企業發現存在供用電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用電隱患。用戶受電設施或者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隱患,且用戶拒不改正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和供電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制度,根據各自職責依託電網警務室,做好以下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
(一)開展電力線路、重要電力設施、施工現場等巡查工作;
(二)對巡查發現的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如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處理;
(三)開展供電設施保護及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四)其他與電力設施保護有關的工作。
市、縣(市、區)電網警務室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檯賬制度、聯合執法制度和案件線索移送制度,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電網運行穩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依法履職,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了解電力企業或者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報告;
(三)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做好供電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培訓電力監督檢查人員,聽取電力監督檢查人員對改進完善供電設施建設與保護方面的意見建議,核實電力監督檢查人員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供電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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