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廣東省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
(粵府〔2007〕9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進廣東省電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輸送和供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用電需要,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電網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電網是帶有營利性質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電網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電力輸送、保障電力供應的重要任務,直接關係到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和電力工業的發展,對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廣東省電網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隨著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電力需求增長迅猛,土地等資源日益緊張,電網建設過程中征地拆遷難、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落實難、電網項目前期工作滯後等問題日益凸現。各地、各有關部門、各電力企業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電網建設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改變“重電源建設、輕電網建設,重配電網建設、輕輸電網建設”的思想,把加強電網建設作為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進一步增強加快電網建設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努力營造電網建設的良好環境,加快推進廣東省電網建設。
二、切實做好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
(二)合理確定電網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省內(除深圳市以外)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的區域和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規定執行,並在該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基礎上與被征地農民進行充分協商。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涉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遷的,按照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訂補償標準的,按照其在同區域內的重置價予以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屬於拆遷城鎮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規定執行。電網建設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補償的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則,制訂本地區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補償標準,依法保障當地民眾和電網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當地民眾支持電網項目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的組織協調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緊抓好電網建設項目(含過境線路)的征地拆遷工作。當地政府要落實責任,加大對110千伏以上輸變電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力度,並對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的外部環境負責。電網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等各項手續,並積極落實各項相關工作。對在電網規劃、建設過程中,在變電站和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及線行用地範圍內“搶建”、“搶種”,以及無理阻撓干擾電網建設施工的現象,當地政府要及時採取措施,依法嚴肅處理。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電網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支付相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相關的稅費,各地、各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四)加強對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的管理。電網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屬於單位的款項由被征地、被用地單位按規定使用,屬於個人的款項要及時足額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強化電網規劃管理
(五)高度重視電網規劃的編制工作。電網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電網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銜接,是保證城鄉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電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做好與公路、鐵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的銜接協調,實現電網規劃與其他規劃有機銜接和同步實施,切實做到電網用地及早規劃、科學規劃,統籌安排變電站建設用地和線路走廊。同時,要堅持電源建設與電網建設統一規劃,做到電源與電網同步建設、協調發展。
(六)切實維護電網規劃的嚴肅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納入規劃的電網項目給予大力支持,採取有力措施確保電網建設項目有序推進。對已納入各級規劃的變電站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進行規劃控制,不得對規劃選定的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隨意變動;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預留的變電站建設用地的,要徵求電網企業意見,由雙方協商解決。現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要根據電網規劃布局和現有規劃安排,依法及時對有關規划進行合理調整和修改,確保電力建設需要。
四、加快電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電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電網企業要嚴格依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電網建設項目核准報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及早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前置審查審批檔案;同時,要及早將項目規劃提供給有關部門,爭取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將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電網企業對重點電網工程要提前開展前期工作,對其他電網項目要在合理建設工期內提前開展前期工作;對於納入省電力規劃的電源項目,要按照省確定的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安排,同步開展送出工程選址、選線和預控等各項前期工作,及時開展接入系統工作。
(八)加快電網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電網項目建設的支持和協調力度,對列入省電網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要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各有關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適當簡化電網建設項目專項審批手續,在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內對電網建設項目提出審批意見,不得額外附加以其他部門意見作為審批先決條件,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城鄉規劃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變電站站址、輸電線路路徑規劃審查工作效率,及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出具對變電站站址、輸電線路路徑的確認意見,所批覆站址應不占用或儘量少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站址、線路路徑要注意避讓一級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自然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敏感區域。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及時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工作,努力保障電網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對於尚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在電網企業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辦理用地預審意見或初審意見,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手續。環保、水利部門要按照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簡化程式的原則,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審批工作進度,及時出具審批或預審意見。
五、加強電網項目建設管理
(九)充分發揮電網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作用。電網企業是電網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充分發揮電網企業的主體作用,是切實加快廣東省電網建設的重要前提。各電網企業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主動與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匯報、溝通和協商,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實現電源項目與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同步推進,確保電網建設項目按期投產。要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對電網建設過程中民眾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滿足,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認真做過細工作,爭取民眾的理解、支持和參與,形成共同推進電網建設的良好局面。要積極對電網建設項目開展最佳化設計,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最佳化電網電壓等級,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礎上,積極採用節能型、緊湊型、同桿多回線路技術,最佳化變電站建設模式,儘量減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資源,實現節能降耗。
(十)各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加快電網建設。規劃、國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電力線路保護區其他項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項目影響或危及已建成的電力設施安全。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電網項目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橋樑等設施時,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持,積極協助、配合做好設計方案審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電網建設的激勵機制。要將電網建設與電源項目、配電網投資、省網供電指標的安排相掛鈎,對電網建設支持力度大、電網建設外部環境好、電網工程建設順利的地區,省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對其電源建設項目、配電網投資額度的規劃和計畫安排上予以傾斜支持,並適當增加該地區的省網供電指標;對於工作力度不夠、電網建設阻力大、電網建設外部環境不好,導致電網工程建設進度滯後的地區,要適當減少該地區配電網投資額度和省網供電指標,延緩該地區的配電網工程建設與改造進度;因電源送出工程建設滯後,導致電廠“窩電”的地區,暫不安排電源項目建設。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下發。
六、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和電網建設宣傳工作
(十二)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政企緊密合作的長效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偵辦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重點案件。把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行為,集中整治影響電網建設和生產秩序的突出治安問題。電力系統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有關規定,設定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組建必要的巡防隊伍,依法加大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力度,確保電力安全、穩定輸送。
(十三)積極做好電網建設宣傳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作用,大力宣傳電網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積極普及有關電磁輻射的科學知識,消除民眾不必要的擔憂,積極宣傳正確用電知識,加強輿論引導,營造人人關心電網建設、人人支持電網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