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改革投資體制,廣辟籌資渠道。
(一)繼續實行省政府已經制定和出台的“以電養電”、“以路養路”、“以橋養橋”、“以港養港”、“以通信養通信”的優惠扶持政策。
(二)增加
電力建設資金來源。地方電廠(除沙角B廠、廣州電廠老機組、潭嶺水電廠外)年發電量徵收的省電力建設費繼續全部返還,用於地方電源和電網建設;省徵收的電力建設費、電源建設費用於電源建設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三)公路
養路費徵收標準,按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到位,以客、貨運輸營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折算費額徵收,每兩年調整一次;從1993年3月1起,外國籍和港、澳、台入境車輛的公路養路費按規定標準徵收。
完善過橋(路)費的徵收辦法,適當提高徵收標準。國道上的收費點,由省統籌,合理布點;集資貸款修建的路橋,在還貸期滿後繼續收取過路(橋)費的,所收資金按省四、市(縣)六的比例分成,專項用於新的公路、橋樑建設。
(四)建立省交通建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包括高速公路、地方鐵路、港口、航道、機場等,由省集中掌握,實行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基金來源:
1.開徵城鎮新開發土地使用交通建設附加費。凡城鎮建設用地,每平方米徵收二元。
2.開徵汽、柴油交通建設附加費,每噸一百元,在兩個煉油廠油品出廠時和鐵路、海運油品到達港站時徵收。(註:1993年6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省政府決定撤銷此項規定,不再執行。)
(五)建立省地方通信發展基金。繼續收取農話段費,長話、港澳電話附加費;從電話初裝費中增收附加費。統一納入省地方通信建設基金,單獨列帳,滾動使用,並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及營業稅。
(六)積極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充分利用國外出口信貸。外商投資建設能源、通信、鐵路、港口、碼頭、航道、公路(包括大橋與隧道)、機場附屬設施,按照生產性項目給予規定聽優惠政策,並可在港口、鐵路、公路、航道等沿線附近一定範圍內實行交通通信項目和其他項目綜合開發經營。
(七)大力推行股份制。凡新上大中型交通、能源、通信建設項目都可以採用股份制形式。經批准,成立股份制公司,向社會募股集資,發行股票,優先上市。
(八)增加信貸資金規模。由各專業銀行或省人民銀行切塊專項管理,優先安排交通、能源、通信建設的貸款。
(九)鼓勵和支持市、縣政府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的集資辦法,建立交通、通信發展基金。
山區交通建設要繼續實行民工建勤的辦法。同時,適當提高省對山區交通通信建設的補助標準。
二、動員各方支持,實行綜合開發。
(一)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其他省市(區)到我省投資建設能源、交通、通信基礎設施,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收和在一定範圍內實行綜合開發的政策優惠。
(二)凡在新建公路、鐵路兩旁從事經營性土地開發的,可從土地增值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交通建設資金,或加收一定的交通建設開發費;或者劃出一定地塊由交通建設部門進行土地開發,所得收益用於交通建設;或者指定交通建設任務,由土地開發經營者建設。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政府自定。
(三)新建港口、機場、車站時,由當地市、縣政府在其附近劃撥一定數量的土地給港口、機場、車站的建設和還貸。
(四)允許港口、航道部門結合港區、航道的整治,營造土地進行開發;疏浚的泥沙,允許由港口、航道部門自主經營。
(五)統籌兼顧通航河道的開發利用。在通航河道上,新建攔河壩、水電站,應兼顧水、電、航的綜合利用;當航運、航道受影響時,應“以水補航”、“以電補航”。航道部門修建的船閘從1993年起,收取船舶過閘費,由航道部門收取,用於航道維護建設。
(六)郵電通信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新建市區、開發區、住宅區的郵電網點、通信管線,由建設單位統一規劃和建設,納入建設成本。
(七)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拆遷,按照《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拆遷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政策。交通通信建設用地,經批准,免徵墾復基金。鄉鎮道路建設用地由鄉鎮政府調整解決。允許公路、鐵路、航道、建港部門自辦料場,在公有土地、河道上取土、取沙、採石,免收礦產資源費。
(八)交通、能源、通信建設需從國外進口和租賃機械、設備、工程船舶、專用材料,可要求給予減免關稅的照顧,由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當地海關轉報海關總署審批。
三、加強建設施工組織和線路管理,發揮更大的投資效益。
(一)推行建設項目承包責任制。所有重點工程項目,實行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專業施工隊伍,不準轉包。
(二)嚴格公路工程質量監理制度。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均應建立公路質量監理站(所),所有建設工程都要配備專職質量監理人員和質量檢測設備,按照規定的標準,嚴格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凡建設施工承包單位,應繳納工程投資額的百分之五的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一年後仍符合質量標準的,予以退還;達不到標準的,抵扣保證金或由原修建單位免費重修;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必須追究承包者的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加強路政、線路管理,確保鐵路、公路、電力、郵電通信線路的完好和安全運行。我省境內國道一律不準拖拉機上路;省道幹線、縣城主要通道,交通繁忙時間不準拖拉機上路。同時,要堅決制止把公路作為曬場、堆場、停車場,今後國道和有條件的省道改造後要逐步實行半封閉。公路兩旁新建建築物,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四、分級管理,進一步改革交通、能源、通信建設管理體制。
(一)各級政府對交通、能源、通信建設,要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建立目標責任制。省負責全省範圍內的交通、能源、通信整體規劃以及重點項目建設。重點項目的征地拆遷由各市縣政府分段包乾負責,其建設可以由省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施工,也可以由各地政府按統一的標準分段、分項承包。各市縣的交通、能源、通信建設,由各市縣政府自行規劃和建設。
(二)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將省電力工業總公司改組為省電力集團公司,負責省電網和骨幹電廠的建設、管理和全省電網統一調度。省直屬電廠改組為省電力集團公司的二級法人,經濟上逐步實行獨立核算,生產上服從省電網統一調度;合資電廠及股份制電力企業為獨立法人,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市供電局改組為市電力工業公司。為非獨立核算的二級法人(汕頭、潮州、揭陽市電力工業公司維持原體制),負責本市電網、地方電廠的發供用電統一調度和生產管理及所轄電網的建設和參與地方電源的建設。省網電實行並價後,地方辦電按市或區域也實行單軌制電價。
(三)改組後的省電力集團公司和該公司二級法人,享有《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所賦予的經營自主權。省採取核定省屬電廠上網電價、提高省屬電廠和各級電力工業公司的經營利潤水平後,繼續享受“八五”電力承包供電環節產品稅、所得稅。調節稅征後返還,並享受省電力發展基金的優惠政策。
(四)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公路管理體制。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統一負責組織建設。各級公路管理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一般公路(國道、省道、縣鄉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五)在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允許地方和其它部門與郵電部門合辦郵電通信事業,逐步放開通信終端服務,允許各部門的通信專用網向社會開放。
(六)成立省交通建設基金會,由省政府領導擔任基金會主任,經委、計委、財政廳、交通廳、銀行等有關部門參加。省交通建設基金由基金會掌握使用,列入專戶管理。
(七)交通、能源、郵電部門經批准後允許設立財務公司,搞活資金融通。對各類交通、能源、通信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八)省政府授權省經委會同省計委、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電力局、郵電局及有關部門分別制定上述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