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辦法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辦法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辦法》已經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號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辦法
  • 編號:164
  • 發布時間: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發布人:張中偉
發布通知,辦法正文,

發布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省長:張中偉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
要求保障辦法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保障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符合國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是指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所稱國防要求,是指為適應國防需要,增強戰時和特殊情況下交通運輸、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採取的工程技術措施和標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其它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工作。
第四條 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平戰結合、軍民兼容、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的原則,合理處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係,並與國家的發展計畫、技術政策相適應。
第五條 下列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國防要求論證:
(一) 鐵路、二級以上公路、城市主要進出通道、通向戰役方向和經由重要軍事基地的道路;
(二) 大型、特大型橋樑、隧道;
(三) 機場、重要港口碼頭、鐵路樞紐和重要站場;
(四) 二級以上通信長途線路,通信樞紐,郵政樞紐和公用應急通信系統;
(五) 國家規定應當實施國防要求保障的其它交通、通信基礎設施。
第六條 新建鐵路線路主要控制點,應與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線路銜接,並適當靠近軍事基地和主要部隊駐地及大型軍工企業。
新建高速公路和幹線公路及具有重要軍事意義的縣鄉道路的選線、建橋、城市出入口設定,應當兼顧部隊進出方便和戰時快速機動需要。
第七條 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使用功能和抗毀、防護、修復等綜合保障能力,應當符合國防要求。
重要交通幹線、機場、港口碼頭、車站的進出口通道,應當採取應急工程技術措施,預留搶修迂迴路線的位置。
第八條 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國防要求保障規劃和計畫,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通信管理部門及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本地區交通、通信基本建設和城市道路建設規劃、計畫時,應徵求同級國防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將需要實施國防要求保障的建設項目,列入相應的規劃和計畫。
第十條 已列入規劃、計畫需要實施國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必須徵求省及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具體的國防要求和有關技術指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將國防要求內容納入主體工程的前期工作檔案、設計檔案,並將前期工作檔案和設計檔案中的有關內容抄送國防交通主管部門。
前期工作檔案和設計檔案沒有實施國防要求的,國防交通管理部門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審批部門應待材料齊備後再行審批。
第十一條 承擔國防要求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技術標準、操作規範進行施工和監督監理,並向國防交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國防要求保障配套工程應當與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一併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組織涉及國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通知國防交通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竣工檔案應報國防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國防要求保障所需補助資金,按國家規定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負有實施國防要求保障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國防要求保障程式和措施,致使交通、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無法保障國防要求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防要求保障措施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暫停施工,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