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四川省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在2009.01.0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1.09
  • 實施時間:2009.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建與管理,第三章 隊伍使用,第四章 補償與撫恤,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其專業保障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根據《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以下簡稱專業保障隊伍),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內按一定建制組建的,在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執行人員物資運輸、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務的組織。
第三條 專業保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組建、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
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保障任務時,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統一調配、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並隨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完成交通保障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建與管理

第五條 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編制本地區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專業保障隊伍的組建、整組和訓練,協調處理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有關事宜。
第六條 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保障隊伍完成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交通保障任務;協調專業保障隊伍執行任務中的技術勤務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協調處理專業保障隊伍完成任務後的善後工作。
第七條 交通、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業專業保障隊伍,組織專業保障隊伍整組和考評,負責專業保障隊伍執行交通保障任務時的調度、集結、編隊及相關的技術勤務保障工作,具體協調本行業專業保障隊伍執行保障任務和完成保障任務後的善後工作。
第八條 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交通、通信管理部門應把專業保障隊伍的組建、管理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按照交通、通信管理部門要求組建運輸、工程、通信等專業保障隊伍,並配備責任心強、專業技術熟練、身體健康的人員以及技術狀態良好的運輸裝備、工程機械和通信設備。專業保障隊伍的管理人員由組建單位的現職領導擔任。
第十條 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把專業保障隊伍的教育訓練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提供訓練教材,指導教育訓練。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持專業保障隊伍相對穩定,負責專業保障隊伍的日常管理,制定訓練計畫組織教育訓練;根據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編制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報送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實力。
第十二條 專業保障隊伍建制為大隊、中隊、分隊。
市(州)組建專業保障大隊或中隊,縣(市、區)組建專業保障中隊或分隊。
第十三條 專業保障隊伍參照以下標準編制:
(一)汽車運輸專業保障隊伍,80輛車以上編為大隊,30輛車編為中隊,15輛車編為分隊;
(二)公路工程專業保障隊伍,200人以上編為大隊,80人編為中隊,30人編為分隊;
(三)船舶運輸專業保障隊伍,20艘船舶編為中隊,10艘船舶編為分隊;
(四)裝卸、航道、打撈等其他專業保障隊伍,50 人編為中隊,30人編為分隊;
(五)鐵路、航空、通信專業保障隊伍按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行業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組建。
第十四條 專業保障隊伍名稱,由國防交通地區名稱、專業分類、序列號、建制級別四部分組成。序列號使用中文數字。
鐵路、航空、通信行業專業保障隊伍的名稱按本行業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命名。
第十五條 專業保障隊伍組建後,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或者省級行業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驗收並授隊旗。

第三章 隊伍使用

第十六條 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管理使用專業保障隊伍。
第十七條 平時特殊情況下使用專業保障隊伍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防動員委員會批准,由同級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下達任務。國防動員委員會批准使用專業保障隊伍的,應告知同級人民政府。需要調用中央在川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保障隊伍的,由省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經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的軍事訓練和演習使用專業保障隊伍的,由省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省政府、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或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指令下達任務。
第十九條 專業保障隊伍受領任務後,應當迅速集結,並按規定時間、地點,向使用單位報到。
第二十條 專業保障隊伍執行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任務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條件。
專業保障隊伍配屬部隊執行任務時,由部隊管理並負責技術勤務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
第二十一條 專業保障隊伍執行交通保障任務時,途經地交通、公安機關應當提供優先、便捷的服務;需要使用港口、碼頭、機場、車站和其他設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四章 補償與撫恤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業保障隊伍的,按照《四川省民用運力動員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工程保障隊伍執行搶修搶建工程保障任務時,屬於該工程管理部門正常養護修建範圍的,由該工程管理部門按工程造價付給費用;超出該工程正常管養修建範圍的,由下達任務的部門或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按當時當地的工程造價結算支付搶修搶建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發生人員傷亡的,其撫恤優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不履行國防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的,按照《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的規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未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要求集結專業保障隊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阻礙、干擾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交通管理部門,是指主管鐵路、道路、水路、航空行業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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