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關於加快海島開發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日期:1992-1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12-2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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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快海島開發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我省沿海島嶼眾多,面積800多平方公里,海岸線長達1600多公里。海島及其周圍海域有豐富的海產、礦產資源和獨特的旅遊資源等。多年來,海島為國防和建設作出了貢獻。但由於海島經濟基礎差,建設起步晚,至今有的海島仍處於落後狀態。加快海島開發,對於我省20年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現就海島開發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我省沿海島嶼眾多,面積800多平方公里,海岸線長達1600多公里。海島及其周圍海域有豐富的海產、礦產資源和獨特的旅遊資源等。多年來,海島為國防和建設作出了貢獻。但由於海島經濟基礎差,建設起步晚,至今有的海島仍處於落後狀態。加快海島開發,對於我省20年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現就海島開發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擴大海島在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方面的審批許可權。鎮級建制的海島,享受縣級審批權;縣級建制的海島,享受市級審批權。即: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外匯收支能自行平衡,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不需國家和省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直接投資生產性項目,海島鎮可審批投資總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海島縣可審批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對發展第三產業的項目也按此許可權審批。項目批准證書由各市經貿委核發,報省經貿委備案。
二、海島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擴大開放的各項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興建生產性和科技性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4%的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企業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
(二)外商投資興建的能源、交通、通訊、水利及供水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生產性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並轉報財政部批准後,其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
(三)外商投資興建生產性企業,其地方所得稅暫免徵收。
(四)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進口國內目前暫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設備、儀器和其它必需器材,在一定期限內,不論外匯來源,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五)為發展創匯型農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農產品加工機具,以及耕作、種植、養殖等必需的技術設備,在一定期限內,不論外匯來源,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而進口的生產和管理用的設備、建築器材、生產用車輛,或為履行其產品出口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裝物料等,免領進口許可證,憑批准契約進口,並接受海關監管。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限合理數量);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限合理數量)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經省或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確認為產品出口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可以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從企業分得的合法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稅。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島內再投資興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5年而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九)海島為推廣優良品種,興辦試驗農場,對引進的良種、良畜進行試種、試養,如試種、試養項目屬科研性質的,其項目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豁免一切稅收。
(十)金融機構要積極扶持海島具有發展前途和創匯能力的項目,為之提供優惠的外匯貸款,用以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優良品種。使用上述外匯貸款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該項目新增收的利潤可先還貸,後繳企業所得稅;項目新增收的外匯,可先還貸,後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上繳和留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按國家現行還貸規定執行。
(十一)允許海島鎮政府經市轉報省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批准,發行專項債券或股票,也可以採用農村股份合作等其他集資辦法,集中民眾手中的閒散資金,用於海島的開發建設項目。
(十二)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海島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技術先進的,經省或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給予更多減征、免徵的優惠。
(一)外商投資興建生產性和科技性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4%的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企業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
(二)外商投資興建的能源、交通、通訊、水利及供水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生產性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並轉報財政部批准後,其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
(三)外商投資興建生產性企業,其地方所得稅暫免徵收。
(四)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進口國內目前暫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設備、儀器和其它必需器材,在一定期限內,不論外匯來源,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五)為發展創匯型農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農產品加工機具,以及耕作、種植、養殖等必需的技術設備,在一定期限內,不論外匯來源,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而進口的生產和管理用的設備、建築器材、生產用車輛,或為履行其產品出口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裝物料等,免領進口許可證,憑批准契約進口,並接受海關監管。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限合理數量);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限合理數量)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經省或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確認為產品出口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可以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從企業分得的合法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稅。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島內再投資興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5年而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九)海島為推廣優良品種,興辦試驗農場,對引進的良種、良畜進行試種、試養,如試種、試養項目屬科研性質的,其項目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豁免一切稅收。
(十)金融機構要積極扶持海島具有發展前途和創匯能力的項目,為之提供優惠的外匯貸款,用以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優良品種。使用上述外匯貸款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該項目新增收的利潤可先還貸,後繳企業所得稅;項目新增收的外匯,可先還貸,後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上繳和留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按國家現行還貸規定執行。
(十一)允許海島鎮政府經市轉報省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批准,發行專項債券或股票,也可以採用農村股份合作等其他集資辦法,集中民眾手中的閒散資金,用於海島的開發建設項目。
(十二)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海島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技術先進的,經省或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給予更多減征、免徵的優惠。
三、對島內交通、能源、水利和供水、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自用合理數量的設備、器械、辦公用品等,可特案報批減免稅。減免稅的物資一律不準出島銷售。
四、在符合海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按許可權批准,可按規定有償、有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可至50、70年。受讓人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對土地進行開發後,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收入,除按規定上交國家外,其餘留給海島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外商帶項目成片開發,允許海島利用外資合作建商品房並在境內外銷售,內外銷比例不受限制。
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海島灘涂,其圍墾、填海造地,給予投資者優先使用,從事養殖、種植等開發性生產,興辦工廠或按規定經營房地產。鼓勵外商合作發展深水捕撈業,網箱養殖優質、高值海產品,開發海洋生物及其深加工業。
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海島灘涂,其圍墾、填海造地,給予投資者優先使用,從事養殖、種植等開發性生產,興辦工廠或按規定經營房地產。鼓勵外商合作發展深水捕撈業,網箱養殖優質、高值海產品,開發海洋生物及其深加工業。
五、鼓勵外商以中外合資、合作形式在島內投資發展旅遊渡假業、娛樂業和其他服務業;允許外商以中外合資、合作形式在島上投資建設旅遊食宿設施,以及與之配套的小型零售商業項目,並可自行組織遊客;有條件的海島可興辦旅行社,承接國內外遊客到海島旅遊渡假。
六、經省有關部門批准,外商可投資開發海島礦產資源。
七、鼓勵外商以新技術、新工藝入股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其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放寬(除國家限制進口料件生產的以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效益情況,另給予外商高於其投資比例的獎勵性的收益分配。
以島內交流為主要原料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放寬。
以島內交流為主要原料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放寬。
八、深圳、珠海、惠來、陸豐、海豐、南澳、惠東、惠陽、東莞、番禺、中山、新會、斗門、台山、陽江、電白等16個市縣所屬海島,允許使用出口海產品留成外匯免稅進口六類漁需品。
九、南澳縣隆澳、潮陽縣海門港、汕頭港、饒平拓林、陸豐甲子、汕尾港、惠東縣港口、惠陽澳頭、深圳南澳、珠海香洲、台山上川、陽江閘坡、電白博賀、湛江港等14處對台小額貿易口岸,可利用現有政策和地理優勢,大力發展對台小額貿易。對台小額貿易中不列入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商品,實行總額管理,由所在市政府每半年審批一次,報省經貿委、省台辦備案。海上對台小額貿易進口貨物每批金額在5000美元及其以下的,免徵調節稅;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照章徵收調節稅。
十、沿海漁民為及時補給和發展生產需要,在海上允許以自己捕撈的水產品與港、澳、台漁民直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包括漁船)、漁需物資。但只能自用,不得帶進內地出售。
十一、為促進對港、澳、台流動漁民海上水產品的交流,允許在島上指定港口或海區內設立海產品交易市場,進行鮮活商品交易,也可以進行補給性的漁需品、少量食品、生活用品交易。所有交換進來的生活用品,應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一律不準運往內陸出售。
十二、允許環香港、澳門島嶼(東至沱濘列島,西至荷包島,南至佳蓬列島)的農民、漁民,將家庭自捕、自養、自種的少量水產品(四大家魚除外)、畜禽、蔬菜等產品,按傳統渠道自主銷售。
十三、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海島投資舉辦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可以適當安排其在大陸的親屬在其投資的企業就業。
十四、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捐贈用於島內基礎設施建設的物資和其他物資,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16號文規定,凡省有權審批的委託所在地級市政府審批。
海島個體工商業者接受國外或港澳台地區親友贈送價值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型生產工具,逕報海島所在地級市僑辦或台辦審批,報批手續按省僑辦粵僑經字〔1988〕43號檔案規定辦理。接受贈送免稅進口的小型生產工具,限於自用,不準出售和轉讓,如因特殊情況需出售和轉讓的,需報經所在市審批機關批准,海關憑批件照章補稅。
海島個體工商業者接受國外或港澳台地區親友贈送價值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型生產工具,逕報海島所在地級市僑辦或台辦審批,報批手續按省僑辦粵僑經字〔1988〕43號檔案規定辦理。接受贈送免稅進口的小型生產工具,限於自用,不準出售和轉讓,如因特殊情況需出售和轉讓的,需報經所在市審批機關批准,海關憑批件照章補稅。
十五、海島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引進補償貿易項目所需的設備,在補償時,允許以企業集團或聯合體所生產的產品進行補償(如需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產品,必須先按規定報批)。
十六、在海島內註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經批准可以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承接對外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個體和私營企業承接的補償貿易項目,必須以其產品直接補償,不得實行間接補償。
允許註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將自產的非配額、非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委託有進出口權的公司代理出口,按國家規定獲得的外匯,可進入當地國家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允許註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將自產的非配額、非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委託有進出口權的公司代理出口,按國家規定獲得的外匯,可進入當地國家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十七、海島根據區內“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企業業務發展需要,可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
十八、為有利於搞活海島經濟,現有鎮級建制的海島,可申報設立一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主要經營本地產品的出口和島內自用的進口商品的進口業務。
十九、允許海島鎮以留成外匯進口島內自用物資(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外),進口物資由所在市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