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

為規範電網規劃建設行為,加快電網建設步伐,保障我市電力供應,促進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建設規定,解讀,

印發通知

穗府辦規〔2021〕1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26日

建設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電壓等級電網規劃、建設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電網規劃建設和電力設施遷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計畫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企業編制電網發展規劃,按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電網專項規劃,按程式批准後實施。電網專項規劃應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並與其他規劃相協調,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經批准的電網專項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經批准的電網專項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詳細規劃。
  如調整詳細規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徵求供電企業意見,並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隨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當城市規劃發生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重大調整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程式對電網專項規划進行修編並報請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條 供電企業可對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施工圖中有關電力設施的規模、位置提出意見,電力設施規模、位置經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不得擅自改變。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詳細規劃和《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等明確的規劃指標,提供地塊設計要點和辦理變電站規劃許可。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建立用電需求提前獲取機制。每半年將區域規劃、產業布局調整或重大項目引進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重大變化的信息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可據此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三章 報建審批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將高壓電網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重點工程管理範疇。220千伏及以下電力工程,可憑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變電站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原則上按照變電站實際用地面積劃定用地紅線,不包含代征道路、綠地等面積。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按要求向市、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導路占道、開挖需求;市、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施工占道、開挖需求納入道路挖掘施工計畫,並加快辦理相關審批工作。
  20千伏及以下電力外線工程涉及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的行政許可並行辦理,辦理總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電網建設項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建設標準予以修復。
  第十三條 變電站和電力隧道的土建工程,應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施工許可手續;涉及占道挖掘的工程,應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申辦占道挖掘許可手續。
  供電企業獨立建設的變電站及電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安全監督由供電企業負責,質量監督由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按照房屋建築工程的有關程式執行。與市政道路同步建設的電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相關程式執行。
第四章 徵收與補償
  第十四條 建立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供電企業可根據我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未來5年變電站用地建議和每年度新增配變台區用地建議;按程式審定形成變電站和配變台區用地儲備計畫後,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各區政府應在變電站和配變台區用地儲備計畫要求的時間節點前完成建設用地的徵收、儲備工作;供電企業應按協定約定予以協助,並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在相關規定明確的時間內完成各項報建手續,並組織進場施工。因供電企業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關手續組織進場施工,導致土地閒置的,按照土地閒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線路工程和未納入用地儲備計畫的變電站工程涉及需要徵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區政府按規定補償標準組織實施;供電企業應按協定約定予以協助,並承擔徵收(占用)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各區政府應配合供電企業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工作,並組織開展前期的徵收(占用)補償摸查工作。
  線路工程完成項目立項、取得規劃意見後,各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房屋和土地的徵收(占用)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塔(桿)基礎用地,按照占地進行補償,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不預留經濟發展留用地。
  架空電力線路線行保護區不實行征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施工過程中造成地面附著物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時,供電企業應負責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植物進行修剪、遷移或砍伐,並與架空電力線路線行控制區範圍的土地權屬人及種植方協商,簽訂一次性補償協定,明確處置要求和費用補償問題。
  架空電力線路投產後,種植方應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運行距離要求,種植方拒不配合的,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架空電力線路運行存在植物安全隱患時,各行政管理部門、區政府、供電企業和種植方應當按照廣州市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植物隱患處置工作規則及協定約定處理。
  電力用戶所屬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運行管理參照本條執行。
  第二十條 電力隧道穿越公園、公共綠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屬物的,供電企業應徵求用地權屬單位或個人意見,共同確定設計方案,儘量使電力隧道地上附屬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電力隧道地上附屬物面積超過20平方米(含)或對公園、公共綠地等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供電企業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少於20平方米且對公園、公共綠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響的,供電企業應按占地補償模式與權屬單位或個人協商一次性補償。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建設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配套建設變電站的,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並將配套變電站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契約,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
  配套變電站的位置、規模等信息和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並作為預售、銷售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時,應審查配套變電站建設規模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要求。需依法調整規劃條件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徵求供電企業意見。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應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並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首期工程僅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可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配套變電站的,應與供電企業事先簽訂配套變電站建設協定,明確配套變電站和紅線範圍內電纜管溝的工程報建、環評報建、土建施工、驗收、移交方式、移交成本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開發項目臨時用電協定時,應同步落實開發項目永久用電方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通過新建配套變電站來解決永久用電的,需在項目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落實符合建設要求的配套變電站選址後,供電企業方可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臨時用電協定。
第六章 城市電纜管溝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在市政道路新建、擴建、改建時,應根據本市電網規劃及電纜通道規劃同步新建、擴建電纜管溝,並提供給供電企業使用。
  按有關協定,內淨空截面面積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電纜管溝,其土建費用由政府承擔;內淨空截面面積在9平方米以上的電纜管溝,其土建費用由政府和供電企業共同投資,各承擔一半。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供電企業定期更新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建設標準,並建立上述管溝規劃、建設、移交信息化管理機制。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許可前,應取得供電企業關於電纜管溝建設規模、設定標準的意見。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市電網規劃和電纜通道規劃,在批覆道路規劃條件時列明對電纜管溝的建設規模、設定標準等技術要求。
  第二十八條 需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設及設計單位在設計過程中應按照相關電纜管溝技術要求、設計指引執行,並根據規劃要求,在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中明確電纜管溝工程的建設範圍、內容、技術標準、規模、估算投資和土建投資主體等內容;對影響電纜管溝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應與供電企業協商。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政道路建設的相關審查、審批時,應徵求供電企業意見,對電纜管溝建設內容進行監督把關,含有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市政道路有關批覆檔案應抄送供電企業。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電網規劃和實際情況提出電纜管溝需求,不得隨意要求變更設計,對來函徵求電纜管溝建設意見的,應按協定約定在收文後及時回復,並積極做好技術指導和跟蹤。
  第三十一條 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會同供電企業等單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纜管溝工程開工前技術交底、工程中間或工序驗收、專項驗收。對未按施工圖施工或不滿足國家和行業規程規範的電纜管溝,應按要求進行整改。電纜管溝應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規劃條件核實和驗收合格檔案。
  電纜管溝專項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將電纜管溝的管理權、使用權移交給供電企業,並按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移交城建檔案。
  對滿足移交條件的電纜管溝,供電企業應及時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並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電纜管溝建設單位應與供電企業簽訂移交協定,明確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內出現電纜管溝工程質量問題的,由相關單位按協定約定負責保修。
  第三十三條 政府和供電企業共同投資的電纜管溝,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應簽訂相關協定,明確建設規模、工程款支付等事項;電纜管溝投資經財政評審後,供電企業按要求撥付所承擔工程款給市政道路建設單位,並按財政評審結果予以結算。
第七章 電力設施遷改
  第三十四條 電力設施遷改以“依法辦理、友好協商、確保質量、確保電網安全”為總體要求,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規範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企業編制高壓電力設施遷改專項規劃,按程式批准後實施。供電企業應保障納入遷改規劃的項目建設,滿足廣州地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求,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電力設施遷改項目預(結)算編制執行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網技術改造定額和計價規定。上述定額缺少部分,參照執行國家、省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部門和省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管理部門發布的相關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根據規劃要求,電力線路需納入綜合管廊的,按照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有關要求,現就修訂後的《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依據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國家、省市對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於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多項檔案,要求進一步加快電力建設。2021年,廣州市正全力推進110千伏光譜、獵橋、裕豐等智慧型變電站建設,支持廣州南沙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中新廣州知識城等建設智慧型電網示範工程。
  為落實國家、省市對電網供電可靠性的要求,進一步修訂《規定》中相關內容,有利於規範廣州市新型城市建設下電網建設管理,提高電力設施遷改的有序性、統籌性和科學性,充分利用新型城市建設的有利政策,穩步推進電網建設,將廣州市打造成為具有一流可靠電網的大型城市。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等檔案。
  二、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規劃章節
  根據國家的指導意見和廣州市正在編制的規劃名稱,修改了相關規劃和審批事項名稱。鑒於國家暫未出台相關政策和法規對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的程式、主體進行明確,原條文中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主體、調整程式缺少上位法依據,刪除了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條文。
  (二)徵收與補償章節
  為解決廣州市城中村和重負荷區域最後一公里用電難問題,在變電站用地建議的基礎上,增加了每年度新增配變台區用地建議,對打通最後的用戶供電路徑,建設配電房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為適應廣州市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植物隱患處理中將日常處置和搶修處置流程進行細化的新規定,修訂了本《規定》條文中的相關描述。同時考慮規定的全面性,增加了電力用戶所屬線路的運行管理要求。
  (三)城市電纜管溝建設章節
  提出了建立同步管溝建設標準定期更新和信息化管理機制,為減少重複投資和提高電力線路運行環境提供保障。
  三、亮點部分
  本次修訂新增了電力設施遷改的內容,對設施遷改章節,對供電設施遷改的基本原則、遷改規劃、統籌管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持續開展,對沿線電力設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涉及安全距離不足、增加保護措施、地塊開發等原因導致的電力設施遷改事項越來越多,矛盾越來越大。為統籌全市電力設施遷改有序、平穩開展,同時通過提前布局,達到節省投資、節約資源的目的,本次修訂明確了電力設施遷改的總體要求和高壓電力設施遷改規劃的規定,提出了電力設施遷改中的預(結)算的相關要求,為電力遷改有序實施提供保障。
  四、名詞解釋
  1.供電企業: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即《供電營業許可證》,且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2.電力用戶:使用電力或接受電力供應的居民、企業、單位等。
  3.配變台區:指(一台)配電變壓器的供電範圍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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