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是為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規定。
2022年10月17日,由國家能源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規定全文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網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等各相關單位依據本規定開展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力二次系統包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發電機勵磁和調速系統,新能源發電控制系統,電力調度通信和調度自動化系統,直流控制保護系統,負荷控制系統,儲能電站監控系統等(以下簡稱二次系統);涉網二次系統是指電源及相關電力用戶中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相關的二次系統。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二次系統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是二次系統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及行業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本單位的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調度機構應加強調度管轄區域內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二次系統技術監督工作的指導,定期統計和匯總分析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技術監督工作開展情況,並將有關問題和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調度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涉網二次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
第七條 調度機構、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當配備足夠的二次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設備運維、故障排查處置等工作能力。
第八條 調度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局監管要求組織並督促二次系統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應組織各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二次系統的標準、規程和規範;應組織制定(修訂)調度管轄範圍內二次系統的規程、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並將與電力監管相關的事項報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組織召開二次系統專業會議;組織開展二次系統運行統計分析工作,及時發布分析報告。
第九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保障二次系統網路安全投入,並遵循“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加強對調度機構技術監督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二次系統安全管理情況書面報告制度。省級、區域調度機構按月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二次系統安全管理情況,國家電力調控中心和南方電網電力調控中心按季度向國家能源局報告二次系統安全管理情況,南方電網電力調控
中心同時報南方能源監管局。相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情況按有關規定,在併網電廠涉網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上通報。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二次系統管理工作中的有關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電力監管條例》裁決。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二次系統規劃設計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二次系統規劃設計應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網路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條 二次系統設備選型及配置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以及設備技術規程、規範的要求。涉網二次系統規劃設計、設備選型及配置還應徵求調度機構意見,並滿足調度機構相關技術規定及電網反事故措施的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國家相關部門、調度機構要求配置網路安全專用防護產品,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二次系統設備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七條 二次系統安裝、試驗、驗收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及調度機構有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涉網二次系統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併網安全評價,確保滿足併網條件。
第十八條 二次系統項目建設完成應由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相
關質量評估報告,其中涉網二次系統應經調度機構確認。
第十九條 二次系統網路安全防護應滿足《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的數字證書、密碼產品等應滿足國家相關部門、調度機構對二次系統密碼套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及調度機構相關規程和管理制度組織二次系統的定期檢查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各自負責所屬電力通信、調度自動化及網路安全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相關電力用戶應按政府有關要求和調度機構相關規程落實負荷控制、穩定控制、低頻減負荷、低壓減負荷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二次系統設備、裝置及功能應按照相關規定投退,不得隨意投入、停用或改變參數設定。屬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的二次系統設備、裝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變參數設定的應報相應調度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對不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二次系統及時進行更新、改造,並進行相關試驗。需要進行聯合調試的,調度機構負責安排相關運行方式,
為聯合調試創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 已運行的二次系統(包括硬體和軟體)需要改造升級的,應滿足本規定關於規劃設計、設備選型、網路安全防護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所進行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及二次系統運行的重要設備投運和重大試驗工作,應嚴密組織,防止引發電網事故和設備事故,調度機構應提前將有關投運和試驗安排通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加強二次系統網路安全監視,當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影響涉網二次系統安全的應同時向調度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建立二次系統安全雙重預防體系,加強二次系統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條 電力系統發生異常與故障後,各相關單位應依據調度規程和現場運行有關規定,正確、迅速進行處理,保全現場文檔,並及時向調度機構報告設備狀態和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溝通,互相提供有關資料,積極查找異常與事故原因,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並根據調查情況分別制定措施,落實整改。
第三十二條 調度機構負責組織或參與涉網二次系統的安全檢查工作,參與涉網二次系統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事故分析工作,並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力二次系統網路安全專用防護產品的使用單位應督促研發單位和供應商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關鍵技術泄露。嚴禁在網際網路上銷售、購買電力二次系統網路安全專用防護產品。
第四章 定值和參數管理
第三十四條 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緊密相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由調度機構負責管理。調度機構下達限額或定值,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按調度機構要求整定,並報調度機構審核和備案。
其他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相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由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自行管理,並負責整定,定值應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工作原則上應由本企業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如需委託外單位,應委託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調度機構應及時將影響涉網二次系統運行和整定的系統阻抗等有關變化情況,書面通知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及時校核定值和參數,在調度機構指導下及時調整二次系統的運行方式和有關定值。
第三十七條 發電企業應按調度機構要求提供系統分析用的發電機勵磁系統(包括電力系統穩定器PSS)和調速系統、新能源發電控制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實測參數,以及繼電
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 發電企業的發電機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定值和參數應報送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發電企業的涉網試驗方案、試驗結果和試驗報告應經調度機構確認。
第四十條 發電企業應根據電力系統網路結構變化、發電機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等主要設備變化、相關控制系統發生重大改變,重新進行相關試驗,並根據試驗結論和調度機構的技術要求調整發電機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定值參數,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第四十一條 調度機構應指導發電企業做好發電機勵磁系統與調速系統等參數最佳化和管理工作,並配合發電企業進行相關試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涉網調度通信設備的數據配置、運行方式由調度機構或受其委託的通信運維單位下達,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要求執行,執行結果向相關單位報備。
第四十三條 發電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調度數據網設備的配置參數由調度機構負責管理,按調度機構下達的參數要求配置,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相關電力用戶是指農林水利、工礦
企業、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等具有二次系統的大負荷用戶,以及能夠回響調度指令的負荷聚合商等。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發電企業是電力企業的一種類別,是指併入電網運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氣及生物質)、水力、核能、風力、太陽能、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地熱能、海洋能等發電廠(場、站)。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緊密相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是指電源及相關電力用戶中主要為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服務的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其他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相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是指電源及相關電力用戶中主要為保護電源及相關電力用戶而配置的,與電網存在配合關係的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
第四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照本規定和相關實施細則及時修訂相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電監安全〔201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