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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河北省電力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電力條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以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用戶和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依法對違反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地的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電力企業和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履行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的義務,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電力企業舉報非法阻撓、破壞電力建設和危害、破壞電力設施及非法侵占、使用電能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發展規劃,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注重保護環境,最佳化能源結構,構建安全的電力供應體系,引導清潔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鼓勵和協調社會資本投資電力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編制電力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電力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預留電力線路通道。
第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不改變其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和使用性質,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準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所有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建設項目需要徵收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依法取得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應當依法修改電力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家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的要求,對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進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達成協定。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需要跨越、穿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易發生水土流失區域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影響水利設施功能的,應當採取有關技術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綠化林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採伐審批手續,並對林木權利人依法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應當兼顧城市市容整潔,鼓勵在城市中心城區逐步採取地下敷設方式建設電力線路,需要採用溝道、管道的,由城鄉規劃、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籌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城鎮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應當規劃、預留配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用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用途、位置。
第十七條 電力建設項目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以依法審批的城鄉規劃為依據進行協商,就遷移、改造、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協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電力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在建設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電力建設項目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電力設施感應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等評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或者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
(二)塗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建設的測量標樁或者標記;
(三)破壞、封堵電力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樑和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阻礙電力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等進入施工現場;
(四)破壞、哄搶、盜竊電力建設項目的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或者未經電力建設單位同意出入施工現場,擾亂電力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五)其他危害電力建設的行為。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發電、變電設施基礎用地範圍內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稈、礦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燒物品的;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炸魚、放風箏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向電力線路設施、風光儲發電設施、光伏板、風機葉片等射擊、拋擲物體的;
(四)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電力生產及其輔助設施的;
(六)擅自攀登電力設施或者擅自在電力設施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電力設施的地下及周圍進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開採作業的;
(八)擅自在地下電力電纜通道內布設其他管線的;
(九)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安全標誌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
第二十一條 在電力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應當徵求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的書面意見,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鑽探、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的,應當徵得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因違章施工作業,引發電力線路事故並造成損失的,由施工作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內的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予以修剪;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修剪。
第二十四條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交單位開具的證明;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應當建立收購台賬,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單位名稱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規格、數量和去向等內容;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購台賬的保存期限應當在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因路徑原因確需交叉跨越的,後建方應當徵得先建方同意,採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並及時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誌,並在易引發觸電事故的電力設施周圍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及其周邊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電力設施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拆除。
第四章 電能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協調供電、用電關係,維護安全有序的供電、用電秩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列入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採取差別電價、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大對電能保護的資金投入,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降低電能損耗,最佳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引導電力用戶安全、合理使用電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有序用電方案,該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用戶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標準、排放達標企業的正常用電需求。
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規定,保障電能質量和電網運行安全。
電力用戶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維護管理,不得危及電網運行安全和公共用電安全。
第三十二條 電力用戶不得損毀、改裝或者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發現用電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損毀,應當立即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的行為:
(一)擅自在供電企業或者其他電力用戶的供電、用電設施上接線用電;
(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毀用電計量裝置或者破壞用電計量裝置的準確度;
(五)安裝、使用竊電裝置;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非法充值的電費卡充值用電;
(七)採用其他方式竊電的。
第三十四條 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竊電行為,供電企業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斷對有竊電行為電力用戶的供電:
(一)通知當事人;
(二)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不影響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
(四)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有竊電行為的電力用戶在停止竊電、消除危害、交付所竊電量電費並承擔相應責任後,供電企業應當對有竊電行為的居民用戶在一日內恢復供電,對有竊電行為的非居民用戶在三日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五條 影響電能質量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電力用戶,接到供電企業的整改通知後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斷供電,並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電力用戶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或者引起公共連線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電力用戶的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者對電網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妨礙的;
(三)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保護區內違法、違章實施作業的;
(四)其他危及電能質量和電網安全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在用電檢查中發現竊電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對現場進行錄像、拍照,收集竊電證據。
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有竊電行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電力用戶權益保障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供電服務水平,保障電力用戶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和價格獲得供電服務。
電力用戶享有優質用電、明白消費的權利,履行安全用電、繳納電費、維護用電秩序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供電或者擅自中斷供電的;
(二)非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的;
(三)為電力用戶指定電力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四)其他損害電力用戶合法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電力用戶須知資料。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核准的電價標準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並提供相應票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檢定不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供電企業、受委託轉供電單位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在收取電費時,不得代收其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用電設施定期檢查、檢修,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和電能質量隱患,保證連續穩定地向用戶供電。
供電企業因計畫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和在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因發電系統或者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限電、停電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序位進行限電或者停電;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需要立即停電的,可以中斷供電,但事後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停電用戶說明情況。
第四十一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電力用戶或者供電企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需求、供電質量、計量裝置的記錄、電價執行、電費收取、用電檢查等有異議的,有權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查詢之日起七日內答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受電力用戶投訴,及時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泄露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商業秘密的;
(四)不依法履行電力保護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並依照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其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交電費,並按照實際查明所竊電量的電費額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以收取物業費、熱費、水費等其他費用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擾亂電力企業的建設、生產和經營秩序,阻礙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條例共7章65條,圍繞電力規劃與建設、電力生產與運行、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範。
全面體現“雙碳”導向是條例一大特色亮點。條例明確,電力事業發展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綠色低碳、適度超前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發電,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服務新型能源強省建設,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條例還創新規定了新能源發展的激勵機制,規定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與新能源發展等專項規劃協調銜接,明確供電企業應當加大電網建設改造力度,增強對新能源發電的接入能力,鼓勵新能源發電、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等。
修訂信息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電力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電力事業發展,推動電力系統建設和安全運行,保障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規劃與建設、生產與運行、供應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力事業發展應當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綠色低碳、適度超前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發電,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服務新型能源強省建設,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電源結構和布局,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與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力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力事業發展、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規劃與建設、生產與運行、供應與使用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電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為電力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
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電力技術創新、市場機制創新、商業模式創新。
電力企業應當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要求,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新型電力系統關鍵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創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有關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宣傳報導,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非法阻撓、破壞電力建設,危害破壞電力設施,非法侵占、使用電能以及損害電力用戶合法用電權益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接受投訴舉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區電力領域的溝通協作,協同提高區域電網互聯互通和電力餘缺互濟能力,共同維護良好的電力協作、電力安全環境和秩序,提升電力供應能力。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立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本省能源發展規劃等,組織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編制電力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天然氣、交通、水利、林業、通信、新能源發展等專項規劃協調銜接,綜合考慮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資源條件、供需形勢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各類電源、輸電通道以及調峰資源,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慧型的新型電力系統。
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注重提升電力系統數位化、智慧型化和自動化水平,提高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的互動回響能力,增強電網對新能源和多元主體的接納能力,推動能源結構綠色轉型。
第十四條 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政府有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
經依法批准的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並按照原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五條 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電力建設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等,應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重大電源建設項目、重要電網設施項目、農村電網項目、新能源發電項目等電力建設,在土地利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電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涉路許可等審批流程,按照有關規定限時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採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合理確定煤電布局、發展規模、建設節奏,支持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發揮煤電基礎保障作用,促進煤電清潔高效、先進節能發展;積極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氫能、海洋能等發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需要,結合地區資源優勢合理布局抽水蓄能電站和各類新型儲能項目,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源項目、儲能項目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
配套電網工程應當與電源項目、儲能項目同步開展設計、施工,並同時投入使用。
供電企業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配套電網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全省電力發展規劃、電力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沿線預留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及電力線路鑽越、跨越通道。在城市中心城區採取地下敷設方式建設電力線路,需要採用溝道、管道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統籌規劃建設。
建設城鎮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應當規劃、預留配套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用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二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和使用性質不變,不實行土地轉用徵收。桿、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徵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自然保護地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改造與運營維護。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建設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增建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具備條件的,可以增建電動汽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電網和老舊小區電網改造升級,提升農村地區、老舊小區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加大用電設施建設和改造投入力度,提高電力設施安全技術水平,改善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條件。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四條 電力生產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保障電力生產安全。
電力企業應當加大電力建設、改造、安全等相關投入,提高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能力。
第二十五條 電源項目、儲能項目併網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電力行業的併網技術標準。對於符合標準的電源項目、儲能項目,供電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併網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併網標準。
供電企業與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併網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經供電企業同意,電源項目、儲能項目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快建設智慧型電網,加大電網建設改造力度,增強對新能源發電的接入能力。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接入和消納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發電,提供併網服務。
第二十七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動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協調互動。併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應當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電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以及電網調度管理規程、電氣設備運行規程,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動煤電、氣電、水電等電源類型與新能源發電協同運營,有序發展多能互補項目;健全多能源發電協同調度機制,統籌最佳化調峰電源運行,保障新能源發電合理利用率。
供電企業應當優先調度新能源發電。新能源發電經營主體、儲能經營主體應當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參與電網調峰、調壓和調頻,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和可靠供電。
鼓勵新能源發電經營主體通過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設施或者購買儲能容量的方式,增強調峰上網能力。鼓勵新能源發電、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消納利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提升電力負荷預測能力,建設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加強用戶用電監測,通過需求回響、有序用電等措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條 在電力供需不平衡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通過電力需求回響機制,採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主動增加或者減少用電負荷,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促進新能源電力消納。對參與需求回響的用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在預測到電力供應不足,且通過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應急調度、需求回響等措施仍不能保障電力供需平衡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有序用電的方式,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戶用電需求。
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供需平衡預測,組織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有序用電方案,組織編制本級有序用電方案。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畫。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有序用電仍不能保障當日電力供需平衡或者發生事故影響電網安全運行時,電網調度機構可以按照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發生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構建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提升電力市場對高比例新能源的適應性,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為經營主體提供規範、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第三十五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有關電力市場信息。任何經營主體不得違法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應當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相關工作,並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信息網路,不得干擾信息網路正常功能,不得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網路數據。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協調供電、用電關係,維護安全有序的供電、用電秩序。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最佳化電力公共服務,簡化用電接入流程,加強安全用電指導,保障電力用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標準獲得供電服務。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公告辦理用電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等信息,保障電力用戶的知情權、監督權。
供電企業應當一次性告知電力用戶辦理用電需提交的全部申請資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條款或者模糊性表述。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提供各類供電服務、履行保底供電義務。
電力用戶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的,供電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居民電力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報裝申請之日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非居民電力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裝表接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電力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區域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自接到供電故障報修之時起,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限,城區範圍內不超過一小時,農村地區不超過二小時,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三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供電企業應當向電力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電力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服務和投訴電話,為電力用戶提供二十四小時用電業務諮詢、故障報修、投訴受理等服務。
供電企業受理投訴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電力用戶。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核准的電價標準和經依法檢定合格並正常運行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採用信息化和智慧型化技術,實現用電計量裝置狀態評價和線上校驗,保證計量裝置運行質量。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非因法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向電力用戶供電;
(二)非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電力用戶負擔;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四)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核定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
(五)為電力用戶安裝未經檢定合格或者不能滿足電力交易技術要求的用電計量裝置;
(六)為電力用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電力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七)其他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以下竊電行為:
(一)擅自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毀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故意破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的準確度;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者非法充值的電費卡充值用電;
(六)採用其他方式竊電的。
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涉嫌竊電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收集證據,報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不得中斷供電。
因供電設施計畫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電力用戶。
因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等需要中斷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事先通知電力用戶。
引起中斷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對特定用戶中斷供電不得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第四十七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電力用戶對供電質量、計量裝置的記錄、電價執行、電費收取等有異議的,有權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四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電力設施定期檢修或者試驗,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安全隱患和電能質量問題,確保全全平穩供電;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用戶應當對其用電設施設備的安全負責,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發現用電設施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力運行安全的,應當立即檢修、停用。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十九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或者採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供電企業發現重要電力用戶未採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並督促整改。用戶應當及時消除隱患,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未消除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重要電力用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用戶申請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五十一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定期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檢、維護,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鼓勵和支持採用智慧型化、非現場巡檢手段。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巡檢、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巡檢、維護、搶修電力設施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縣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已有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外,因生產作業、交通事故等因素或者因大風、洪澇、地震、土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樹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先行採取修剪、砍伐等必要措施進行處理,並於採取措施後十五日內書面告知樹木所有權人,將砍伐樹木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或者綠化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對砍伐樹木手續有規定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涉及古樹名木和其他瀕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以及其他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範圍內放飛風箏、氣球、孔明燈等空中漂浮物,放飛無人機和滑翔傘、進行翼裝飛行等活動,或者未採取固定措施鋪設塑膠薄膜、彩鋼瓦、鍍鋁反光膜等遮蓋物;
(三)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掘土,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或者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因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測繪等作業需要放飛無人機和滑翔傘、進行翼裝飛行等活動的,應當徵得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同意。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應當及時回復,並告知相關安全技術要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建立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聯合防控機制和應急聯動指揮機制,將密集輸電通道納入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加強應急處置保障,確保密集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十五條 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等線路管線設施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因路徑原因確需交叉跨越、搭掛的,後建方應當徵得先建方同意,簽署書面協定,並採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定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識,並做好維護工作,在易引發觸電事故的電力設施周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七條 電力設施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電企業非因法定事由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電力用戶計收電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用戶有竊電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未按照規定程式事先告知電力用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範圍內放飛風箏、氣球、孔明燈等空中漂浮物或者未經同意放飛無人機和滑翔傘、進行翼裝飛行等活動,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掘土,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或者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企業,包括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售電企業。發電企業是指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依法從事電能生產,將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或者向其供電營業區電力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企業;售電企業是指通過電力市場進行電力交易,向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的企業;
(二)電力需求回響,是指應對短時電力供需緊張、新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願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電力消納;
(三)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或者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四)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國家或者本省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供電中斷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戶,或者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戶。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