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中的“促進油氣田生產”修改為“促進油氣田開發建設”。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企業的生產作業秩序、生產設施、生產物資以及石油企業生產的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維護和保護。”
第二條第三款中的“《河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修改為“《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
三、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中的“盜竊、哄搶”修改為“侵占、盜竊、哄搶”。
四、第八條第(一)項調整為第(四)項,第(四)項調整為第(一)項,並將該條中的“支援油田建設辦公室”修改為“油田建設協調機構”。
五、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同侵犯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作鬥爭”修改為“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在石油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界內採礦、採石、挖沙、取土、葬墳,從事種植、養殖和挖掘活動,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物品,或者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經石油企業同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七、刪去第十五條中的“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八、刪去第十六條。
九、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盜竊、哄搶”修改為“侵占、盜竊、哄搶”。
十、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十九條。
十一、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公安機關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二、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分別情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該條中的“第十七條”。
十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六、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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