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管理辦法

《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管理辦法,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8日
  • 主題分類: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
檔案全文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規範和整頓電力設施廢舊器材市場,確保電力安全可靠運行,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2001]第27號令和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6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河北省境內從事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的單位,除符合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6號令要求外,還必須向當地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手續。外省到我省從事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的,到從事收購業務所在地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省經貿委統一監製的《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後,方可在我省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業務。否則,公安、工商、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 電力設施廢舊器材包括:已失去原有價值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 已具備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資格的單位,申請辦理《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的,應填寫《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兩份):
1、 申請單位情況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件等材料。
2、 營業執照副本。
3、 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4、 設區市經貿委的資格審核證明。
5、 營業場所證明。
第四條 由設區市經貿委對管轄區域內申請《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考察上報,並負責建檔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由省經貿委統一審定合格後,頒發《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企業持《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或變更手續。不符合條件者由設區市經貿委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 《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在河北省境內適用。每年十二月份進行一次審核,憑省經貿委年審合格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凡年審不合格或不參加年審的,原有《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自動失效,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還必須出示縣及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第八條 未獲得省經貿委頒發的《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的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業務。
第九條 對擅自收購未出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開具證明的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一經發現,除吊銷《河北省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收購證》外,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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