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的意見》是2009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和電網正常運行,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一)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高效協調的工作機制,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職責,積極開展電力保護工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地綜治辦負責將平安電力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考核範圍;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三電”專項鬥爭,有效打擊涉電違法犯罪;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和用電單位要認真貫徹《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可採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
二、加強規劃管理,規範建設行為
(二)各級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的要求,對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進行規劃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電力發展規劃。
(三)在臨近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審批新建或改(翻)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時,各級規劃部門應嚴格規劃審查,並徵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意外觸電事故的發生。
(四)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建設受到的損失,由電力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五)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經協商一致後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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