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

《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是為加快本市電網建設,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供電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用電需要,進一步最佳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29日印發,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滬府規〔2023〕6號
印發信息,規定全文,

印發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規〔2023〕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本市電網建設,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供電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用電需要,進一步最佳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電網的規劃、建設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電網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電網建設。
  市、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應當把電網納入市政基礎設施體系,優先落實建設條件,確保電網建設穩步推進。各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網建設推進工作的領導和支持,組織協調推進本轄區內的電網建設。
  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交通、生態環境、房屋管理、衛生健康、綠化市容、水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電網企業責任)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要求落實電網建設資金,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電力、生態環境、水保、消防、衛生等相關技術標準,並按照電源項目與配套電網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的要求,依法組織實施電源項目的接入系統建設。
  第五條(電網建設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本市電網建設規劃,按照程式報批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本市電網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其他市級專項規劃相協調,與國家電網規劃相銜接。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結合電網建設規劃,對必須進行規劃控制的變電站(包括進站通道)、輸電線路通道(包括電力架空線走廊和電纜通道)等設施用地劃定規劃控制界線,明確相關要求。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供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通道。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電網建設規劃。
  第六條(電網建設年度計畫)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電網建設年度計畫,作為電網企業實施電網建設、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工作依據。
  列入年度計畫的電網建設項目,由規劃資源、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市、區分工,統籌落實電網項目建設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徵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補平衡、林地占補平衡、綠地占補平衡、工程渣土消納等資源性指標。
  按照規定程式,將22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列入市重大工程計畫,110千伏、35千伏及配電網升級改造專項工程等電網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列入區重大工程計畫,並依法適用本市相關支持政策。市、區重大工程電力接入配套項目與主體項目依法適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
  第七條(項目核准)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電網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核准手續;依法應當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管委會核准的電網建設項目,按照《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辦理申請核准手續。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配電網升級改造項目、用戶接入工程配套公共電網項目等具備條件的,可簡化核准程式。
  在輸電線路通道或者變電站站址範圍內實施現有輸變電設施增容或者改建、擴建的項目,項目核准部門可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加快電網項目前期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簡化、最佳化電網建設有關程式,加快電網項目建設。
  第八條(預留電力線路通道)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時,應當結合電網建設規劃,預留輸電線路通道,其建設資金來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在市政基礎設施建築結構中預留電力線路通道的,電網企業可在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和項目審批過程中提出論證建議。預留通道的電力線路電壓等級或者容量在現行行業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交通等部門組織開展技術方案論證。論證結果作為審批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核准相關電網建設項目的依據。
  電力排管等電力通道建設,具備條件的原則上按照電網建設規劃最終規模一次建成,避免重複建設。
  市政基礎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單位應當互相配合,協商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市、區兩級政府部門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項目優先,且確保全全”的原則協調解決。
  第九條(電網建設集約用地和要素保障)
  電網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林地、綠地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鼓勵變電站與公共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結合建設,並進行相關可行性論證。經論證可行的,相關電網企業應當支持結合建設,結合建設變電站的土建部分,原則上按照地上變電站的標準由變電站房屋產權所有人承擔投資費用;相關區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項目規劃用地、消防、環評、水保等工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對列入市、區重大工程建設計畫的電網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優先保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獨立選址的戶內式地上變電站,受占地面積限制難以就地安排綠化建設的,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支持相關電網企業統籌安排綠化建設。
  電網建設使用土地需要辦理征地、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房屋徵收等手續的,應當在屬地政府協助下依法辦理,充分保障當地民眾的合法權益。電網企業可商請屬地政府協助對列入電網建設年度計畫的擬建變電站用地,提前進行農轉用和土地徵收儲備等工作。
  對國有土地出讓地塊規劃明確需配套建設配電站、開關站的,應當徵詢屬地電力管理部門意見,並將其提出的相關建設、維護等管理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契約,在土地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
  第十條(電力架空線建設)
  新建電力架空線(包括桿、塔基礎)不實行征地,電網企業應當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對桿、塔基礎範圍的土地權利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區或者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償、後使用”的原則,組織土地所有權人簽署協定,協調做好經濟補償工作,並切實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等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電網企業應當憑項目核准檔案、規劃資源部門核定規劃條件的檔案、委託區政府或者鄉鎮政府開展經濟補償工作的協定等材料,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屬地政府主張對轄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垂直投影範圍內符合安全距離等條件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協定置換的,由屬地政府負責做好協定置換工作,協定置換費由屬地政府承擔三分之二、電網企業承擔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電力架空線入地)
  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應當按照本市架空線入地規劃和本轄區架空線入地建設計畫,協調落實配電站、開關站等站址的用地相關手續和道路修復、水系占補、綠化補種等事宜。
  對於電網基建工程,除明確不得新建架空線區域外,屬地政府要求將新建架空線路建設方式改為電纜敷設的,應當按照“誰主張、誰出資”的原則落實投資差額。
  本市有關部門或者區政府提出其他電力架空線入地需求的,應當在論證可行性並落實資金後,向市有關部門提出規劃調整建議,經市有關部門同意後實施。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交通、公安部門申報電力架空線入地道路占道、開挖需求;交通會同公安部門在統籌制定綜合掘路計畫時,應當合理安排電力架空線入地項目的掘路計畫,最佳化審批程式,加快辦理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電源項目接入)
  電網企業應當通過充分最佳化電網構架、加強源網規劃建設銜接,提高電網調節能力,提升電網對大規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電源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配合接入電網,保障電網安全,不得私自違規併網。
  第十三條(最佳化營商環境)
  為全面提升本市“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協同工作機制,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進電力接入、電力遷改工程實施。
  電力接入、電力遷改工程主體項目政府立項檔案可作為有關部門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工作依據。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電力接入工程前期工作,協助遷改主張方落實開工條件,加快推進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加強宣傳)
  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電網建設的氛圍。
  第十五條(依法實施電網建設)
  電網企業應當依法實施電網建設。對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的或者電網項目建設未能滿足國家及本市生態環境、消防、衛生等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責令整改,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禁止危害電網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網建設的行為。
  有下列危害電網建設的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規劃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二)破壞、封堵電網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
  (三)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四)塗改、移動、拆除、毀損電網建設測量標樁或者其他標識;
  (五)其他阻擾、破壞電網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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