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扭轉電力建設、施工不安全的被動局面,部決定頒發《關於加強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並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級領導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本次頒發的兩個規定。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電管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必須設專人管理基建安全監察工作。施工及建設單位的領導要支持安監部門的工作,按《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要求,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施工監督的權力,並按國家及部有關規定對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評定相應的技術職稱以及落實應該享受的待遇。
三、安全管理工作是個系統工程,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的各職能部門應按《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兩個規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施工職責,並逐條落實。
兩個規定自1993年9月1日起執行。請把貫徹執行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部。
附屬檔案1:關於加強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補充規定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更好地落實部頒《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切實加強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局、電力建設局(總公司)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辦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各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安全施工職責深入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監察部門應全力支持安監部門在賦予的許可權內積極開展工作;認真監督各職能部門履行“規定”中規定的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施工職責。
三、應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四、“規定”中賦予安全監察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的權力,任何人、任何部門無權更改或削減。
五、安全監察部門或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和使用賦予的權力與本單位領導發生矛盾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予以仲裁。對此,單位領導不得打擊報復,不得歧視。否則,一經查出,應給予嚴厲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紀律處分。
六、電力建設工程的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嚴肅、認真地進行統計上報。
1.施工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應按“規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網、省局、電建局電告部建設協調司。
2.傷亡事故必須嚴格按“規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統計範圍如實上報,嚴禁隱瞞不報。否則,一經查出,將加重處罰。
3.統計範圍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須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須附上有關說明、證明材料,以備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須與經濟掛鈎,實行重獎重罰,獎罰分明。
1.主管單位與施工企業法人代表簽訂的年度承包契約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2.工程建設的主管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契約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八、獎勵
1.建設單位: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按“規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網路,有專職安監人員;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於0.3‰,應給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行政正職一定的物質獎勵和榮譽獎。
(2)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應給予重獎。
2.承包單位(電力建設施工企業)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管理的規定、制度、辦法等;按“規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網路和專職安全監察機構;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應給予企業和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一定的物質獎勵和榮譽獎。
(2)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給予重獎。
3.分包單位(包工隊)
按“規定”的要求,有專職安監人員,施工項目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並認真交底,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並接受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導和監督。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發包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和榮譽獎。
4.獎勵實行安全累進制,以體現重獎。
5.獎勵應拉開差距,重獎日夜辛勞、戰鬥在施工第一線的第一責任者、主管施工安全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監部門和施工一線的工人以及為安全施工做出貢獻的有關科室人員,嚴禁前後不分,安全責任輕重不分。不搞平均主義。
企業財務部門應設安全獎勵基金專戶,由安全監察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九、處罰
安全施工管理混亂,有章不循,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引起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企業,由電力報按月公布企業名稱和負事故責任的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的姓名。
1.建設單位
(1)承包工程項目年死亡事故率超過0.3‰,多死亡一人,應給予建設單位及其行政正職一定的經濟處罰。
(2)發生一次死亡及重傷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責任事故,除必須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責任事故,必須給建設單位較重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局及部,在中國電力報上曝光。並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處分。
2.承包單位(電力建設施工企業)
(1)死亡一人罰公司一萬元,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部及主管局,並給予經濟處罰。
(2)發生一次死亡及重傷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罰公司二萬元,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局及電力部,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責任事故,罰公司三至九萬元;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部及主管局,在中國電力報上予以通報,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發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給予公司較重的經濟處罰;罰款在十萬或十萬元以上,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部及主管局,登中國電力報,撤銷公司經理職務,並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全體職工下浮一級工資一年(全部資金留在主管局內);降低公司施工資質一級,進行整頓,一年後由主管局組織複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原施工資質。降級期間不得再另行承包與施工資質不符的施工任務。
(5)施工企業連續兩年發生本條(3)或(4)所列傷亡事故,則降低其企業資質。
(6)施工企業不再接受其他部門重複罰款。
3.分包單位(包工隊)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隊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
(2)發生一次死亡及重傷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契約,予以清退。
4.處罰的執行單位是主管局(總公司)
罰款不得納入成本。罰款的70%返回被罰單位,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其餘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於勞動防護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及安全獎,專款專用。
十、各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建局(總公司)應建立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基金來源:
1.各電管局、省(市、區)局預先投入一部分作基金墊底;
2.所屬施工、建設單位的事故罰金;
十一、各級監察部門應監督、檢查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各電管局、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力建設局(總公司)應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十二、本規定作為《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上級主管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解釋,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附屬檔案2:關於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積極開展“反事故活動”,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目前電力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對包工隊的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包工隊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議程。嚴禁以“包”代“管”。
第三條 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爭取與包工隊建立較長期的合作關係,以形成固定的勞務基地。因此對包工隊、臨時工應在政治上一視同仁,生活上主動關心,安全上嚴格要求,如同對待正式職工一樣去實施安全管理。
第四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招用包工隊必須由本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嚴格審查其安全施工資質。嚴禁招用未經安全施工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包工隊。
第五條 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合簡化手續,不得逾期不辦。在上年度出過重大傷亡事故的包工隊不得留用。各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選擇包工隊伍。不符合安全施工資質的隊伍,安全監察部門有否決的權力。
第六條 包工隊安全施工資質審查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3.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
4.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包工隊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包工隊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5.保證安全施工的施工機構、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
6.安全施工管理辦法。
第七條 招用單位應嚴格審查包工隊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技術素質,其中包工隊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經驗。安監部門應配合勞動部門對應召工人進行目測審查,老、弱、病、殘及童工嚴禁招用。招用單位應對臨時工及包工隊成員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試成績、體檢情況等內容的花名冊。已註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第八條 已被錄用的臨時工,必須進行入廠前的三級安全教育,以後每年年初應進行一次安規考試,不得遺漏。未經安全教育的人員均屬自動辭退。入廠安全教育由勞資部門、教育部門組織,安監部門配合進行。
第九條 開工前,包工隊必須對本隊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受教育人員的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並經抽考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補增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必須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成績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條 招用單位應定期組織臨時工和包工隊人員進行體檢。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嚴禁錄用。身體狀況不適合本工種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堅決清退。
第十一條 全部手續合格人員應發給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上崗必須佩戴。胸卡證嚴禁轉供他人。
第十二條 包工隊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經發包單位的施工、技術及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後,作為承包契約的附屬檔案。無此附屬檔案,所簽訂的承包契約無效。因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生工傷事故,發包方的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包工隊必須嚴格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規定等,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及發包單位制定的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規定。
第十四條 包工隊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並定期向發包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匯報工作。
第十五條 包工隊的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隊人員的安全施工負全責。包工隊的專職安全員必須佩戴明顯的袖標。包工隊必須按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劃分班(組),班(組)名單應報安監部門備案。班(組)長是本班(組)的兼職安全員。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的安監部門應組織包工隊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例會。安監部門應及時向包工隊傳達上級有關施工安全的檔案或通報,並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單位的施工技術部門應協助包工隊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的要求填寫施工作業票,並在施工時派人監督。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與包工隊簽訂契約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因包工隊的責任而造成的工傷事故,應由包工隊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處,並按“事故統計範圍”上報,嚴禁弄虛作假,嚴禁以轉移上報產值的方法隱瞞事故。
第十九條 對包工隊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鈎的管理辦法。發包單位應預扣包工隊施工管理費的30%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50%。
第二十條 包工隊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本隊施工人員配備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條 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包工隊或個人,招用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於採取了緊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重獎。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的包工隊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包工隊必須立即終止契約,限期退出現場並不得重新錄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承建的項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時,可以根據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臨時工,作為補充勞力,但所屬施工工地必須對他們的安全施工負責。火電施工企業臨時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技術工種不得超過20%,熟練工種不得超過40%。送變電施工單位的民工在工地的最高比例,在注重培訓教育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包工隊承包的施工範圍。下列項目不得由包工隊單獨承包:熱控、汽機本體、鍋爐體體、高壓或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水塔、煙囪、升壓站、變電站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承擔的項目只能實行到“二包”。包工隊承包的項目嚴禁再行轉包。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為《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中第九章的修訂及補充條款,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下列用詞是指:
民工:根據國務院(1981)181號文的規定,送變電施工企業從事電力基本建設,在施工現場就近使用的農村勞動力。
包工隊: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經濟獨立核算,但其產值、產量由發包單位統計上報的施工隊伍。
臨時工:指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通過當地勞動部門批准,計畫外招用的短期契約工。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解釋,本規定自1993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