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規定》依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規定》將市場準入監管和安全監管進行了有效結合,企業不再重複報送備案材料,不僅有利於提高監管效能,同時也能減輕企業負擔。

按照《規定》,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應按照電力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參建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管理措施和當地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等五個方面進行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規定》,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要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 檔案時間:2013年1月1日
  • 檔案類型:管理規定
  • 檔案發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通知,規定內容,

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電監會出台《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對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範圍、備案責任主體、備案內容、備案程式、備案變更、備案的管理許可權等作出規定,《規定》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2012年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准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發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准情況、開工報告批准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檔案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畫、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於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 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範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一)、(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畫。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式如下:
(一)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或者其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施工契約、工程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提供備案材料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電監會此前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管理,不得借備案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轄區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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