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近年來,在各地、各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保證了電力生產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見附屬檔案)內違法建設、施工和種植高大樹木、竹子的現象日趨增多。為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確保電網正常運行,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相關單位要在市政府及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建立高效協調的工作機制,積極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二、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供電企業等相關單位要通力合作,進一步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電力設施保護意識。電力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要認真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專項整治行動;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電力方面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供電企業要認真貫徹《江蘇省電力企業變電所安全防範暫行規定》,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勸其改正、責令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採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它必要手段。所有供、用電企業都要認真貫徹《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
  三、各級規劃、國土、建設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建設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嚴格規劃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一般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特殊情況,由規劃部門徵求電力管理部門的意見,實行會簽制度。
  四、各級規劃部門在臨近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審批新建或改(翻)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共同告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意外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由轄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
  六、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與已有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電力保護區的規定。特殊情況需要減小距離時,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與建築物、構築物產權所有者達成協定;無法採取安全措施時,由電力建設單位負責與建築物、構築物所有者協商,按規定程式拆除。
七、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與已有(或在建、規劃中)公路邊線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或在臨近電力設施區域進行市政建設、交通設施建設時,交通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應和電力管理部門、供電企業共同協商,做好電力設施的安全措施,必要時辦理相關遷移手續。由於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對現有電力設施造成影響的,應召開專題會議協商解決。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進入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進行下列工作,必須經供電企業現場查勘、提出意見,報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根據供電企業提出的意見,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物體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時,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樹林時,應相應提高線路高度。如不具備提高線路高度的條件時,應按批准的規劃高壓走廊留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高大樹木、竹子;對需移植、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並與其簽訂不再在通道內種植高大樹木、竹子的協定。
  十、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綠化建設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定,並由綠化建設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十一、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大樹木、竹子。供電企業對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域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修剪或砍伐,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十二、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負責賠償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三、電力管理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採取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屬檔案: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