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管理辦法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作業、施工時,如措施不當極易造成大面積停電、引發人身觸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我市每年都會發生多起此類停電事故,給當地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為規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管理,《山東省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管理辦法》於2012年底下發執行。此舉必將進一步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維護供用電秩序、減少停電事故、保障電力可靠供應,進而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一條 為規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各類施工作業行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根據《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設施保護區是指《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交易設施保護範圍和第九條規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審批遵循“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涉及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由所在地設區的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其他情況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由所在地縣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如根據工作實際需調整審批許可權的,各市報經省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以下作業的,適用本辦法:
(一)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從事起重、升降機械作業及打樁、鑽探、挖掘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
(二)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範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三)與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於安全距離的運輸機械及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作業,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二)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三)工程申請單位(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及複印件、工程項目概況、施工作業單位的簡要情況及資質證明;
(四)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詳細的設計施工方案、圖紙和施工作業內容,要明確施工作業的開工和完工時間、是否需要停電作業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意見,作業方業主或施工單位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簽訂的施工作業安全協定。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申請後,審查發現該作業申請不屬本部門審批許可權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到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辦理。
第六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按以下審批流程辦理:
(一)申請受理。作業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有關申請材料送交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受理。
(二)現場勘查。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現場勘查。
(三)作業審批。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施工申請和現場勘查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出具同意與否的審批意見並說明理由。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申訴受理。申請人或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對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審批意見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遇有重大施工作業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商安監、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同意後,出具審批意見。
第八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情況告知當地電力調度機構。
第九條 作業單位應當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及時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發生。作業單位負責人對施工作業中的電力設施安全問題負責。
第十條 經審核批准的作業項目,當作業環境、作業內容等出現重大變化時,作業聯繫人應及時報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並根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調整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作業項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嚴重違反安全協定的,應責令停止施工並發出整改通知單。
第十二條 作業人施工作業過程中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積極配合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搶修、調查事故原因,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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