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電網的安全運行,確保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出台了九條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
- 發布單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望政發〔2012〕107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
為保障電網的安全運行,確保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全區電力設施保護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責任制止並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二、為保障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正常供電,架空電力線路按下列規定設定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之間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千伏以下不少於1.0米,1-10千伏不少於1.5米,35千伏不少於3.0米,110千伏不少於4.0米,220千伏不少於5.0米。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不得修建違法、違規建築物、構築物。架空電力線路建成後,在保護區內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以及違法、違規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所屬單位或個人,應自行砍伐或者拆除。經責令不予自行處理的,將依法予以強制砍伐、拆除。
四、禁止在電力線路、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規定,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向電力設施射擊;不得嚮導線拋擲物體;不得在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不得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不得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不得在桿塔、拉線上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不得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上述範圍外進行時不得影響電力設施的安全);不得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不得向電力線路施放含有錫箔紙的“慶典禮炮”和彩帶;不得在電力線路周圍懸掛氣球標語、彩帶及進行釣魚等其它有礙電力線路安全的活動。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鑽探、開挖、修路、架線等作業時,必須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七、超過4米高的車輛或機械(包括車輛或機械上人員)需要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或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八、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影響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電力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能。公安、市政管理、交通運輸、林業、電信、文體廣電、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同電力部門密切合作,切實做好電力線路的防護工作。對保護電力設施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對違反上述規定,阻撓電力部門維護、檢修線路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嚴懲。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