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區飲用水源地保護與管理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區飲用水源地保護與管理的實施意見》是2008年7月31日頒布施行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區飲用水源地保護與管理的實施意見
  • 地點:江蘇省
  • 頒布者: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施行時間:2008年7月3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農林水利
宿政辦發155號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7-31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強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全面落實飲用水源保護措施,切實加強市區中運河飲用水源地和駱馬湖飲用水源地(以下簡稱飲用水源地)的保護與管理,確保中心城市飲用水安全,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和《宿遷市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規定》(宿政發〔2007〕88號),結合國家南水北調水情變化的需要,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
(一)中運河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範圍
1.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游、下游各1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
2.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上游、下游分別外延20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
3.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上游、下游分別外延20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
(二)駱馬湖飲用水源地
1.一級保護區: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範圍。
2.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外延1000米範圍。
3.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外延1000米範圍。
二、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禁止行為
(一)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2.新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電鍍、印刷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3.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物、放射性廢物或含有病原體的廢物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
4.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或者設定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5.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6.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排污量。
(二)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禁止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1.設定排污口;
2.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3.設定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4.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定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5.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6.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禁止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1.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2.禁止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3.禁止設定魚罾、魚籪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漁業捕撈;
4.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職責
(一)市發改委負責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會同水務、環保、衛生、國土、交通、林業、漁業等部門編制市區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市水務局負責控制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新建項目排污口的設定。
(三)市環保局負責控制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新建、擴建項目的環評審批;加強對中運河、駱馬湖沿岸排污口的封堵和監督管理;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源監督管理和保護區外調水沿線及湖庫匯水區污染綜合治理;設立飲用水源保護區邊界地理界標和警示牌。
(四)市交通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通航水域船舶停靠、船舶污染防治、運輸裝卸碼頭的清除和監管。
(五)市農業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地區農藥、化肥施用的監督控制。
(六)市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七)市城管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亂搭亂建設施的清除和監管。
(八)沂沭泗駱馬湖水利管理局負責中運河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圍網、網箱養殖、漁業捕撈的清除和監管。
(九)駱馬湖漁管會負責駱馬湖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圍網、網箱養殖的清除和漁業捕撈的監管。
(十)宿豫區政府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所屬企業的限期搬遷、拆除。
(十一)宿城區政府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所屬企業、村居以及對水源保護有影響設施的限期搬遷、拆除和監管;加快完成幸福片區和礦山片區中運河截污工程。
(十二)市湖濱新城負責加強對駱馬湖洋河灘餐飲船隻、飯店的管理,嚴禁將生活污水排入駱馬湖和中運河。
四、市區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求
(一)市環保局根據《宿遷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和應急監控。建立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預測系統和監測信息公布制度。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的監測,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當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責令其暫停排污,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二)市水務局負責編制《宿遷中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准,並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飲用水源地水量調度,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加強對供水單位的監管指導,認真履行公用事業單位特派員制度規定的監管職責。
(三)市衛生局負責供水單位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的監測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加密監測。對供水單位的衛生條件及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安全供水標準的供水企業要嚴格監管,責令整改。
(四)市供水單位負責編制供水保障應急預案,建設應急處置設施,確保供水質量。加強源水水質監測,做好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日常巡查以及取水口附近安全防護工作,配備監控、照明、隔離等硬體設施,完善預警、巡查、應急措施落實。
(五)市飲用水安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飲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組織水務、環保、公安、交通、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飲用水源地進行日常巡查。巡查中發現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並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環保局、衛生局和供水單位在汛期或調水期,適時增加市區飲用水源地水質和供水水質監測頻次。市水務局應將汛期泄洪排澇和南水北調的水情信息提前向市環保局、衛生局和供水企業通報,同時通知市交通部門,市交通部門應要求各碼頭停止裝卸危險品;市環保局應根據水情信息對飲用水源地水質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市水務局和供水單位通報,並加大對相關排污單位的監察、監測頻次,制定污染物限排方案;市衛生局適時增加對供水單位進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的監測頻次,及時向水務局和供水單位通報。
(七)市環保局、水務局、衛生局在發生突發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若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應當及時向市飲用水安全工作協調小組和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報告,經同意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並由市政府授權相關單位向社會公布信息。
(八)市經貿委、公安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安監局、新聞單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區飲用水源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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