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小城市賦權工作方案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2日印發宿遷市小城市賦權工作方案.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小城市賦權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範區建設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小城市在“1129+N”城鎮發展體系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小城市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檔案精神,切實擴大小城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經研究,決定對宿遷市委、宿遷市政府確定的9個小城市開展賦權工作,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標要求
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要求,將小城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市、縣級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賦予小城市,確保小城市儘快承接到位並認領實施,做到賦權事項領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不斷提升小城市服務能級。構建符合小城市定位、適應城鎮化發展需求的簡約高效的政務服務體制。
二、賦權範圍和方式
(一)賦權範圍。重點圍繞產業發展、城鎮建設、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將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放至賢官鎮、馬廠鎮、高墟鎮、王集鎮、新袁鎮、雙溝鎮、界集鎮、來龍鎮、龍河鎮9個小城市辦理,其中行政權力事項42項、公共服務事項61項。
(二)賦權方式。根據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不同性質,此次賦權綜合運用直接賦權、委託行權、受理初審權下放等賦權方式。
1. 直接賦權。納入《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指導目錄》(蘇編辦發〔2020〕12號)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明確可以由鄉鎮(街道)實施的事項,可直接交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實施。
2. 委託行權。納入賦權清單中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鄉鎮(街道)實施,且基層實施更為便利、符合委託要求的,依法以委託方式下放,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委託部門名義行使。
3. 受理初審權下放。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或委託的事項,採取前移服務視窗的方式,在小城市所在地便民服務中心設立專門受理視窗,將受理初審權與審批權適當分離,把受理初審權下放至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屬機構。
三、運行機制
對於賦權清單中的事項,全部納入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統一運行,鼓勵有條件的小城市探索成立行政審批局或納入縣(區)政務服務分中心一體化管理等多種方式,做好下放事項的承接辦理。
(一)直接賦權事項運行方式
1. 按照辦事類型,大力推行無差別綜窗辦理,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統一視窗出件”。企業和民眾原則上只需跑一個辦事視窗,受理之後內部流轉完成,實現“進一個門、到一個窗、辦多家事”。
2. 對於賦權事項,原則上授予視窗直接審批權,實行一般性事務個人審批負責制,對不需要審查核驗、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的審批事項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
3. 涉及審查核驗、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事項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組織開展,賦權單位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
4. 原則上具體審批服務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保管。
(二)委託行權事項運行方式
1. 委託事項應簽訂委託授權書,對委託方和小城市所在地政府的職責、許可權等進行明確。
2. 委託方應採取授予行政公章、審批專用章或印有公章的空白制式證照(批准檔案)等多種方法,保障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有序開展審批服務。
3. 涉及審查核驗、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事項,由委託方牽頭開展,小城市所在地政府配合。
4. 審批服務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暫時保管,按委託方要求及時移交相應部門歸檔。
(三)受理初審權下放事項運行方式
1. 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通過“網際網路+(政務)協同”系統、政務服務網、部門條線審批系統等方式上報相應審批部門。
2. 授權部門按承諾時限進行審批,審批結果按照最大化便民原則,由授權部門直接郵寄至服務對象或由小城市所在地便民服務中心扎口出件。
3. 涉及審查核驗、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事項,由授權部門牽頭開展,小城市所在地政府配合。
4. 審批服務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暫時保管,按授權方要求及時移交相應部門歸檔。
四、責任分工
(一)市、縣(區)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1. 市級主管部門統籌做好本部門賦權指導工作,屬市、縣(區)同權的事項由市級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區)主管部門、小城市,就賦權內容、工作保障、職責劃分等形成具體工作方案,簽訂賦權協定;屬縣(區)行權的事項由縣級主管部門牽頭,會小城市形成具體工作方案,簽訂賦權協定。賦權方案和賦權協定報市協調辦備案。
2. 通過專題培訓、現場指導、案例示範等方式做好對小城市承接人員的業務培訓、輔導工作,特別是做好上級部門最新檔案、最新政策、最新要求的解讀傳達。
3. 做好賦權事項的系統對接、連線埠開放、賬號開設等工作。
4. 做好本部門賦權事項審批工作的技術支持、政策支撐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5. 對於賦權事項審批服務過程中出現質疑投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根據職責做好相應處理工作。
6. 做好小城市所在地政府移交的本部門賦權事項審批服務檔案資料的歸檔工作。
7. 職責範圍內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縣(區)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1. 加強本地區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在機構、編制、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
2. 強化“三集中、三到位”,推動本次賦權事項納入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3. 統籌推動好賦權事項的落地落實,釐清所屬部門與小城市所在地政府的審批和監管職責邊界,解決賦權過程出現的系列問題。
4. 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三)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工作職責
1. 做好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的配套保障,確保便民服務中心達到示範標準。
2. 全面做好賦權事項的承接工作,在服務視窗、審批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加強能力建設,確保下放事項有序承接。
3. 做好承接事項、申報材料、審批流程、辦結時限等內容公開,做好事項常態化辦理。
4. 做好視窗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
5. 根據職責做好賦權事項審批服務過程中出現的質疑投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問題的處理工作。
6. 做好審批服務事項檔案資料的整理、保管與移交工作。
7. 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五、推進步驟
(一)公布清單階段(2022年12月底前)。工作方案印發後,賦權部門會同小城市所在地政府逐項推進賦權工作,做好系統、賬號的開設,保障審批服務事項下放到位。
(二)建章立制階段(2023年1月底前)。賦權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推進舉措,建立事項辦理標準和有效的評估、監管等制度,推動小城市承接好賦權事項。
(三)全面實施階段(2023年2月底前)。將賦權事項納入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運行,常態化開展審批服務。
(四)評價總結階段(2023年4月底前)。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風險防控,充分估計改革在短期內給企業民眾辦事帶來的不便和問題,及時收集反饋各方意見建議,回應市場主體的關切和需求。組織對各地區承接情況開展督查,對前期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及時推廣各地各部門好的經驗做法,推進小城市賦權工作不斷最佳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小城市賦權工作由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具體推進工作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市協調辦加強賦權工作指導、協調與督查。賦權事項涉及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責任處室和具體責任人。小城市要就承接工作細化舉措、完善責任清單,推動賦權事項落地落實。
(二)做好工作銜接。賦權部門不得以事項已下放為由,停止審批服務,實現企業民眾就近辦理。全面實施階段結束後,設定兩個月的過渡期,對小城市所在地政府暫時不具備承接能力的事項,由賦權單位幫助指導整改,提高其承接能力,過渡期結束後,交由小城市所在地政府行使。
(三)加強工作宣傳。要加大宣傳力度和廣度,深化對政策和檔案的宣傳和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讓各方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意義,促進社會各方對此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改革的良好氛圍。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2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要求,推動勞動就業、社會服務等領域民眾經常辦理且基層能有效承接的政務服務事項以委託受理、授權辦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務中心(站)辦理。《省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加快建設現代政務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22〕71號)要求,持續推動資源和服務向基層傾斜集中,實現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在便民服務中心(站)辦理。我市出台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全市小城市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宿發〔2021〕18號)、《關於印發宿遷市支持小城市建設發展政策的通知》(宿政辦發〔2021〕29號)等檔案也明確要求,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的
圍繞“1129+N”城鎮發展體系,結合小城市經濟社會管理需要,依法賦予小城市社會管理許可權,將小城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市、縣級權力事項依法依規賦予小城市,構建符合小城市定位、適應城鎮化發展需求的政務服務體制,確保小城市儘快承接到位並認領實施,做到賦權事項領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不斷提升小城市服務能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賦權事項。在賦權範圍上,圍繞城鎮建設、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小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進行賦權,既下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也下放依申請辦理的公共服務事項。其中行政權力事項42項(涉及15家部門單位)、公共服務事項61項(涉及5家部門單位)。
(二)明確賦權方式。在賦權方式上,根據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不同性質,對直接賦權、委託行權、受理初審權下放三種賦權方式的運行機制分別進行了明確。一是對於納入《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指導目錄》(蘇編辦發〔2020〕12號)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明確可以由鄉鎮(街道)實施的事項,採取直接賦權。二是納入賦權清單中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鄉鎮(街道)實施,且基層實施更為便利、符合委託要求的,採取委託行權。三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或委託的事項,採取前移服務視窗的方式,把受理初審權下放至小城市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屬機構。
(三)明確運行機制。對於賦權清單中的事項,全部納入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統一運行,鼓勵有條件的小城市探索成立行政審批局或納入縣(區)政務服務分中心一體化管理等多種方式,做好下放事項的承接辦理。對事項受理、流轉、審批、出件等全過程進行細化,並就受理初審、核查勘驗、檔案管理等環節進行具體規定。
(四)明確時間節點。本次賦權工作共分為四個階段。一是公布清單階段。11月底前,工作方案印發後,賦權部門會同小城市所在地政府逐項推進賦權工作,做好系統、賬號的開設,保障審批服務事項下放到位。二是建章立制階段。12月底前,賦權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推進舉措,建立事項辦理標準和有效的評估、監管等制度,推動小城市承接好賦權事項。三是全面實施階段。2023年2月底前,將賦權事項納入小城市便民服務中心運行,常態化開展審批服務。四是評價總結階段。2023年4月底前,各地、各部門加強風險防控,充分估計改革在短期內給企業民眾辦事帶來的不便和問題,及時收集反饋各方意見建議,回應市場主體的關切和需求。組織對各地區承接情況開展督查,對前期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及時推廣各地各部門好的經驗做法,推進小城市賦權工作不斷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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