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宿遷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發布於2021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完好與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中心城區的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城市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所有權人自行投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本市城市排水應當堅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系統管理、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制度,將城市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各項經費投入,統籌推進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排水防澇管理水平。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交通運輸、財政、氣象、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統籌實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地下空間建設、老舊小區改造,逐步恢復城市水生態、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第二章 排水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和排水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的排水規劃,結合城市內澇現狀,編制並實施年度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單獨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在雨水、污水合流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污水有效收集處理,並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公共排水設施、居民小區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雨污分流改造計畫,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四條 排水規劃範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單位的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工程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排水檢查井和窨井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並滿足結構強度要求。排水管道雨水口應當具備垃圾攔截功能,在滿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裝過濾裝置。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社會投資等方式籌措。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九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雨水、污水應當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在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中,包含多個排水戶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可以申請統一辦理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行為負責。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的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簡化辦理條件的排水戶,可以精簡審批環節,簡化審查事項,縮短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設施信息管理系統,實施信息化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電力、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實現排水設施數據共享。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測,實現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
第四章 排水設施維護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未依法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排水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維護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運行維護。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產權人或者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七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修、養護,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鼓勵自建排水設施產權人委託專業排水設施維護單位,對排水設施進行專業化維護。
第二十八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需要遷移的,應當先建後拆。
因施工不當損壞排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協助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進行搶修,並依法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公共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發生故障、破損、堵塞等情況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搶修,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搶修排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防澇巡查檢查制度,在汛前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加強學校醫院、立交橋下、地下設施、老舊小區等重要區域和易澇區域的治理,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防澇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排水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市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排水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物資,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五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在規定時間內消除危害,並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負有城市排水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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