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是政府性檔案條例,目的在於維護城市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 目的:加強城市排水管理
  • 施行:2015年3月22日
  • 本質:地方法規
  • 發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14年10月24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
第四條 排水管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城鄉、科學規劃、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並將排水工作納入城鄉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的監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市容市政(城管)、交通運輸、農業、環保、衛生、氣象、工商、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水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作出顯著貢獻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城鄉排水規劃應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排水規劃。
第九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排水設計規範等要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改造標準應當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達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設定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設施未達到國家、地方規定要求的,應當編制改造計畫並逐步實施。
第十條 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村莊排水設施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選擇予以指導。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建設項目排水方案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資料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在污水管道到達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達的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第十五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程式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的污水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根據省價格、財政部門的標準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建設以及污泥處理處置。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從污水處理費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十九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以下簡稱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契約。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實行專業化管理,由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契約。
第二十條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裝線上監測系統,完善自動監測設備管理制度,配備、使用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評價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運行、成本核算、設施維護、污泥處理處置等進行全過程監管,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車庫,單元出戶井以外)、窨井的維護運營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養護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維護運營單位做好住宅小區內排水設施的養護,發現窨井蓋缺損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時報告維護運營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發現窨井蓋缺損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維護運營單位報告。
排水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內部排水設施(以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線的窨井為界)的養護和維修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並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每年汛期之前,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障設施的安全運行。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因暴雨發生險情時,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強化排澇措施,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為:
(一)直徑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
(二)直徑不滿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
(三)窨井、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內的區域。
在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設定保護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設單位未在住宅陽台(露台)設定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4年10月24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城鄉統籌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為蘇州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和水環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蘇州工業化、城市化的加速,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推進,蘇州的排水建設和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特別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急需納入法制規範。《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城鄉統籌原則。一是法規標題。刪除了原《條例》中的“城市”。二是適用範圍。《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使適用範圍延伸農村、覆蓋全市。三是基本原則。在《條例》第四條有關排水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中,明確提出“城鄉統籌”。四是村莊排水設施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要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村莊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第二款對村莊排水設施建設的要求進行了規定:“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選擇予以指導。”第三款規定:“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五是村莊排水設施維護運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實行專業化管理,由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契約。”
二、關於保障安全
為了體現排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則,《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改造標準應當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上限。”《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要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加強對易澇區域的巡查,並在因暴雨發生險情時強化排澇措施。另外,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有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的要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進行了細化:“(一)直徑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二)直徑不滿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三)窨井、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內的區域。”第三款明確規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設定保護標識。”
三、關於陽台設定污水管道
針對陽台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現象,蘇州市住建局、水務局在2011年就聯合發文要求:新建住宅建築按照規定設定陽台污水收集系統。經過近三年的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因此,《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設定污水管道”。並在《條例》第二十六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罰則。
四、關於住宅小區內部排水設施養護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在竣工驗收後移交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的立法精神,結合省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通知〉的通知》要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小區內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車庫,單元出戶井以外)、窨井的維護運營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養護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列支。”改變了以往以有無物業服務為標準確定養護維修責任主體及費用承擔方式的做法,較好地體現了按同一標準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同居民之間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5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城鄉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對於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城鄉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蘇州工業化、城市化的加速,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推進,原有的《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蘇州的排水建設和管理需要,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對排水管理活動的適用範圍、排水的規劃和建設、污水處理、排水設施維護與保護等方面作了規範,並就村莊排水設施建設、陽台污水管道的設定、住宅小區內部排水設施的養護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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