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已經陽江市政府七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16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將排水戶分為重要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3類。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要排水戶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含個人、單位和物業小區)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單位、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以連線公共排水設施的接駁口(井)為界,接駁口(井)前的設施為自建排水設施。
  第四條 陽江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縣(市、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水務、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建設與管理,雨污分流,控制污染和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城市排水科技創新,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或調整城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縣(市、區)城市排水規劃由本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排水規劃應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結合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編制並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預留泵站、雨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養護站點、再生水利用設施、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二條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按規定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相銜接,包含排水工程的應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移動、改建方案,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由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建設,建立城市內澇和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管理信息化、智慧化。落實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建立以5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城市排水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定便於採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水質合格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排水許可實行分類管理:
  對於重要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於重點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對於一般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應噹噹場或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水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總排水量、排水口數量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規定的總排水量、排水口數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污水排放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登記後30日內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排水許可。
  情況緊急需要臨時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及時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定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水庫。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處理後的尾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以及《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
  第二十八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由依法確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自建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由設施的產權人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維護。
  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主體。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排水管道等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汛期之前,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防護範圍為:
  (一)排水乾、支線的防護範圍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的規定執行;
  (二)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的防護範圍以自然資源部門確定的用地紅線為準。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周邊施工且對公共排水設施存在影響時,施工作業單位應對設計及施工方案進行論證,並對排水設施做出保護方案,徵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意見後,報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覆蓋面上、排水設施防護範圍內建設構築物、種植樹木、取土、設障等;
  (二)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等物質;向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等廢棄物;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
  (三)擅自拆除、改動和穿鑿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四)擅自向公共排水管道加壓排放污水;
  (五)擅自啟動閘門、移動井蓋;
  (六)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責任單位維護、搶修城市排水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應當根據作業需要向沿線用戶通告暫停使用相關設施時間,並在限定時間內恢復設施正常運行。沿線用戶應當按照通告要求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當穿戴警示服,使用專用車輛和裝備,同時,應當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排水管理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護城市水環境,陽江市委、市政府對城市排水管理十分重視,把它作為改善和保護城市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來抓。近幾年來,經過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共同努力,初步解決了一些民眾意見較大的水質污染問題,我市的生活污水問題也有所緩解,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較大改善。但是也應看到,在城市排水管理中也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有些單位沒有按規範建設城市排水設施,致使排水設施布局不合理,污廢水跑、冒、漏現象嚴重;二是產業廢水未經預處理排放,致使排放的污廢水超標,環境污染加劇;三是部分市民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缺乏足夠認識,致使環境保護法規和政策沒有得到很好執行。
  因此,為了依法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解決城市排水中出現的問題,使我市排水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城市排水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不可或缺。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二十九條;
  (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第48號第五條、第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36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規定了立規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對象、部門職責、排水遵循原則、鼓勵事項、排水相關的義務與權利等內容。
  第二章,排水規劃和建設,共8條。主要包含了排水規劃編制,排水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排水設施用地的預留,排水設施設計、建設(改建)、移動要求,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排水設施信息化平台建設和排水設施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
  第三章,排水管理,共12條。從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要求,申領排水許可證所需材料,排水許可證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延續,排水許可證內容及其變更,排水戶排放標準及要求,排水的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運行,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污水處理水質標準,污水處理費繳納等方面對排水管理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共6條。規定了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確定,養護維修的標準,公共排水設施的防護範圍,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禁止性的損害行為,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相關職責、突發事件處理及應急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2條。明確規定了違反《辦法》的處理方式,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