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由來
民主(英語:Democracy,或譯
民主制、
民主主義,舊譯
德謨克拉西、
德先生)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主權在民,即“人(全)民做主”。至於民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現在一般是由多數進行統治。民主通常被人與
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而沒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
概論
民主(英語:Democracy)的字源來自
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為由人民統治;這個字由古希臘語: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臘語:κράτος(kratos,權力或統治),所組成。這個字被用來形容西元前五世紀,
希臘城邦中的一種政治制度,以
雅典為代表。它將統治權力交給城邦中的多數人,相對而言,將權力交給單一個人,稱為
獨裁(古希臘語: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給少數人,則稱為寡頭統治(
古希臘語: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在《
歷史》一書中,
希羅多德記錄了在
大流士建國之初,要決定波斯帝國的體制,對獨裁、
寡頭與民主三種政體進行比較,最終決定選擇獨裁政體的故事。歐塔尼斯(Otanes)支持民主政體,但麥加比蘇(Megabyzus)認為採用民主會造成無知暴民統治國家,而大流士認為,民主最後仍會變成獨裁體制。
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又稱為
純粹民主,是一種由
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
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
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
雅典民主。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
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
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
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
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
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
公民投票。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
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里被選出的
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
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
少數派的
自由和
權利的保護。這種形式的政府在近年來越來越常見,目前世界上將近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權之下。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
民主的歷史
由於民主有著許多不同的概念和定義,因此民主的歷史也相當複雜,民主一詞所代表的制度也相當廣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詞也是在前五世紀於古希臘出現的。在這段時間之前的記載都斷斷續續的,不過
希俄斯島(Chios)的記載顯示島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間就出現了公民的議會和大會。投票的權利逐漸擴展,從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貴族擴展至所有受過義務軍事訓練的公民,公民的年齡限制通常是20歲以上。而婦女、奴隸、和外籍人士則無法擁有公民權,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資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奴隸,底層人民除外)都有資格投票決定創立法律、向某個國家開戰,同時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會上演講。這種形式的政府被稱為
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
馬其頓的擊敗,民主制度隨之被徹底廢除。
代議制的民主可以說是從
羅馬共和國時期的
元老院展開的。在中世紀時期也有幾種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現,從近乎
寡頭政治的制度到試圖實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島的國會(Althing)、中世紀義大利的城邦、中世紀
愛爾蘭的大會制度(Tuath)、斯拉夫國家的人民
議會制度(Veche)、以及
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議會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認為印度的十六王國(महाजनपद, 前500年左右)和
北美的
易洛魁聯盟(約西元前2世紀一直至現在)也都擁有民主的原則或成分。
英國是在中世紀裡第一個邁向徹底民主制度的國家,也是世界現存的最早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
大憲章限定了國王的權力,替民主紮下根基。
英格蘭在1265年產生第一屆國會,原本只有少數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時選舉制度也有許多弊病如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國會與否則是全憑國王的意願(通常是當國王或女王需要資金時才會召集)。在1688年的
光榮革命後,現在英國境內的英格蘭和
蘇格蘭同時成為了
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並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併。
英國國會從此定期的召開,不過仍然會受君主權力的影響。在這段時期
輝格黨和
托利黨互相競爭的
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國會在決策和立法上的權力也逐漸增加,到了
維多利亞女王的時期,君主已經變成有名無實的領袖了。
美國可以被視為是第一個
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有著較為寬鬆的
選舉權限制(雖然最初仍有針對財產和性別的限制、以及奴隸的存在)
美國憲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19世紀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並不多,而且維持的時間大多相當短暫。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自稱首先實行了
普遍選舉權。
20世紀的民主化浪潮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越來越多國家接受了民主制度。這張2008年3月的地圖顯示世界上的政府對於民主的態度。
政府宣稱擁有民主制度(不等於實際上民主)
政府並不宣稱擁有民主制度(民主指數亦低於2.0)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
奧斯曼帝國和
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漸獲得選舉權。法西斯社會運動的崛起,
納粹德國、義大利的
墨索里尼、西班牙的
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
葡萄牙的
薩拉查等獨裁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其中納粹黨首
希特勒1933年經由民主選舉勝出獲得德國總理職位,然後在德國全民狂熱的民族主義情緒中轉為獨裁統治。而大多數
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
同盟國占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大多數東歐國家則成為非民主的蘇聯
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
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
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
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
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80年代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
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黨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其他東歐共產政權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有的國家已經成為了
歐盟的新成員。
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
南非。
目前
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因此,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
弗朗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民主的概念
在政治理論家之間一直有許多不同的可實施民主概念,這些概念差異也經常是爭論的話題。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
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里所提出,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
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
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托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
代議政制。而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
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
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民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
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占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
公共選擇學派的
阿羅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於排序制
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的集體決策不可能反應出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公共選擇學派的學者也因此認為應該以
共和立憲制取代
民主立憲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數派的權利。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
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
多數人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民主與自由
“民主”一詞的定義自從古希臘到現在一直都變動不定。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詞指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無論是
直接民主制還是
代議民主制。
在憲法的理論和歷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
美國革命的開國理論上,“民主”一詞僅只用於描述直接民主制,而
共和則被用以描述代議民主制。不過在現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國
保守主義者和
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會堅持使用“民主”一詞來指稱直接民主制。
美國開國先驅們在起草
美國憲法時,特別注重於避免那些他們認為是多數統治的危險架構,以免危及到個人的自由。舉例而言,
詹姆斯·麥迪遜在
聯邦黨人文集第10號文里主張共和國的憲法應該高於民主,以保護個人自由免受多數人的侵犯。不過,憲法的起草人們也謹慎地在憲法和
權利法案的範圍內,創建了憲政民主的制度和
開放社會的改革。他們保持了那些他們認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憲法裡對於個人自由的保護加以抗衡,依照這套憲法產生的聯邦政府架構成為了今天人們所稱的共和國。
不過,現代對於“共和”一詞的定義指的則是所有由選舉選出國家元首、並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國家,而與之相對照的則是大多數當代的
世襲君主制國家—亦即採取
代議制民主和
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民主與憲政
民主與憲政並非一致,民主是一種形式,而憲政則是一種制度;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個人自由,而民主則著重於政權歸屬。憲政的精髓是“
有限政府”,即政府應當受到約束,以避免侵犯
民權;這並不涉及政府是否經過民主程式產生,例如19世紀前的英國。只有民主而沒有憲政,則民主往往淪為“多數暴政”或民眾被少數人引導操縱。憲政的存在,在制度層面上最大程度減少民主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並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民主國家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套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外部連線
趙鼎新:〈現代民主的兩面觀〉(2007)
趙鼎新:〈現代民主的真實面目〉(2011)
趙鼎新:〈民主的生命力、局限與中國的出路〉(2007)
趙鼎新:〈重尋共識以推進漸進民主轉型〉(2012)
劉擎:〈民主:現代國家遲早將面臨的考驗〉(2014)
為什麼要民主?— 公共電視民主紀錄片
全世界的自由指數
測評民主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民主
Democracy Watch (International)— 世界性的民主觀測組織.
dgGovernance— 民主議題的資源收集
the site of the Association for the School of Democracy大學層級的民主系所
Brief review of trends in political change: freedom and conflict.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由 Fareed Zakaria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openDemocracy— 國際性的民主情報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