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淵源
盧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即使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政治合法性涉及政治學的一個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即,如何使政治統治取信於民?中國古代典籍《左傳》中就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這裡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軍隊。掌握有組織的暴力,抵禦外來侵略,維持國內治安,是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手段。而祀天拜祖,神道設教,則為政權提供了一種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礎。這就說明古代社會的人們就已經懂得了政治合法性(所謂“正統”)對於國家統治的重要性。
在現代以前,為政權提供合法性依據的意識形態主要來自各種形式的“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天命論”的理論既為中國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但也為推翻一個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因為君主可以打著“授命於天”的旗號實施所謂“正統”的統治,而“亂黨”和“暴民”也可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義推翻王朝的統治。社會的動盪就成為“改天換地”的必要成本。中國歷史發展之所以沒能走出王朝循環更替的怪圈,恐怕原因就在於它始終沒有形成關於合法性的新理論。
在中世紀的西方,也盛行類似於“天命論”的“君權神授論”,它曾經為羅馬天主教會在歐洲的統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不過,正如“天命論”一樣,“君權神授”的學說也為不同的解釋和利用留下了空間。它不僅為不同教派爭奪權力提供了可能,而且為各國君主反對羅馬教會(即王權與教權的鬥爭)以及各國君主之間的權力鬥爭留下了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說,“君權神授”理論的模糊性和隨意解釋性也是歐洲中世紀成為野蠻的“黑暗時代”的部分原因。
隨著人本主義觀念的興起,各種“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失去了市場,因而也就失去了作為合法性基礎的作用。在西方,取代“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的是新的“社會契約論”和民主憲政的理論。政治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基礎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同”(consent)。社會成員定期選舉統治者,誰贏得選舉,誰就可以合法地成為“統治者”。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政治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更被歸結為一種世俗的交易關係:納稅人出錢養活政府,政府則為納稅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會福利;“消費者是上帝”,誰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誰就有資格組建政府。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人們把主權和治權分開,使主權屬於人民,將治權委託給政府,並用定期選舉領導人的憲政程式來代替不可預測的改朝換代,從而消除了由於“天命”和“神授”觀念的隨意解釋性而導致的以“天意”為藉口而發動戰爭的可能性,結束了以暴力為基礎的王朝循環過程,實現了社會穩定與創新的動態平衡。
縱觀歷史發展,社會契約論可以說是從理論上系統探討政治合法性問題的開始。社會契約論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國家並服從國家法律的時候,他們探討的就是合法性問題。英國早期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 Loche,1632-1704)都討論過這樣的問題:什麼時候和在什麼基礎上,政府就可以對社會合法地實施其權威?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更明確指出,“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有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把合法性作為一種社會學現象來加以研究的首推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1864-1920)。他劃分了三種類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礎:傳統權威模式(traditional authority),個人魅力權威模式(charismatic authority)和法理權威模式(Legal-rational authority)。根據韋伯的觀點,現代社會主要以法理型權威為特點,其合法性基礎來自於人們對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新馬克思主義(Neo-Marxism)理論家進一步發展了韋伯的思想,他們關注的問題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為什麼沒有發生像馬克思所預言的社會革命?他們的研究結論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了一種機制,通過擴大民主和社會改革,形成了“同意”(consent)或社會公認的原則,從而抑制了階級對抗。例如,義大利共產黨人葛蘭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就曾經認為,資本主義國家=暴力+文化領導權。“文化領導權”(hegemony)消解了革命意識。
政治合法性
1.傳統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傳下來的傳統,尤其是從祖先繼承下來的神聖規則。人們必須無條件服從既定的規則,常常被奉為不可改變的圭臬。長老制、家長制和世襲制:“歷來如此”、“奉天承運”。
2.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賴的是最高統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質,即從人格上皈依某個人的大徹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領袖品質。它來自於服從者作為信徒的虔誠態度,是一種最不穩定的統治形態。
3.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規定,相信法令、規章必須合乎法律,掌權者,必須在法律規則的約束下才有發布命令的權力;是一種比較穩固的政治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