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
基於政府與公眾是一組契約關係,公民將權力授予政府,但並沒有將所有權力都轉讓,而是保留了相當一部分,所以政府天然是有限的。有限政府的實質,是建立在市場自主、社會自治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的政府,才是與自身能力相契合的。從一定程度上講,政府應有自知之明。意識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是理性確定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現代政府應當將自己定位於“全能”與“無為”之間,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事實上,只有當政府秉持了有限型的價值基準,才能將自身能力範圍內的事情做好,並使自身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有限政府的實現,關鍵在於法治的實現。法治之下的權力是一種有限權力,嚴格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在法治社會,憲法和法律劃定了政府行為的明確界限,行政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職能的設定面臨法律的規定,政府機構的規模來自法律的約束,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有限的框架。現代政府的職責,就是保障而不是去侵害人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既不能有絲毫越位,也不能有半點缺位,否則都會受到社會和公眾的質疑。
有限的政府與有效的政府並不對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不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無限而有效的政府是什麼都幹得出來的政府。大躍進、文革之類的“偉業”,就是這類政府的最典型的註腳。在有限政府之下,要使國家和政府有所作為的最好辦法,就是對國家和政府的權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沒有限制的權力,必然要導致對權力的濫用,從而敗壞了國家的能力。一個合理的政府理所當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
與有限的政府相對立的是無限的政府。所謂無限政府是指一個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具有無限擴張、不受法律和社會有效制約的傾向。有人可能會說;絕對的無限政府是不存在的,任何專制的政府至少要受到一些自然規律的影響,如領導人受生老病死的制約,受家人與權臣的掣肘,以及來自民間的武裝叛亂的挑戰。但是,即使是自然規律也無法有效的遏制無限政府的擴張傾向。這種傾向直到它被新的政權所取代之前其膨脹的趨勢不會自動中止。所以,這裡的無限政府不是指一個政府受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或能否徹底杜絕民間的反抗,判斷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尺度在於一個政府,或者說一個政權在權力、職能、規模上是否受到來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開願意接受社會的監督與制約;政府的權力和規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時,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