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選舉權

普遍選舉權

普通選舉權(英語: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稱普通選舉、普選、普遍選舉、普遍選舉權,在民主政體中,將選舉權延伸至任何一個成年公民,稱為普通選舉,但是這個權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未擁有國籍的非公民。選舉權事實上包括了投票的權利,以及有機會能夠投票這兩方面,但普選權只單純包括擁有投票權利,忽略現任政府去徵詢選民意見的頻率,也不討論是不是所有選民都有同樣經濟基礎,可以去投票或擔任候選人。擁有普選權,也代表,在這個國家中,無論性別年齡種族信仰、社會狀況,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投票以及擔任候選人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遍選舉權
  • 外文名:Universal suffrage
  • 別名:普通選舉
  • 類型:法律法規
歷史,世界各地普選權,女性的普選權,

歷史

19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才被重視。而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於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1907年俄羅斯屬芬蘭大公國議會第一屆議會議員的選舉可視為第一次普選。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制度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
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投票權
由全民普選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受人為的黑幕和貪污和人民的素養影響,後果不見得理想,例如英國國會投票同意對中國發動鴉片戰爭,以國家的力量公然販賣毒品;美國在南北戰爭後美國政府竟同意戰時支持聯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州可繼續實施黑奴制度,188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排華法案迫害華裔美國人,加拿大則對華裔民眾課特別重的稅,二戰後美國國會通過一系列法案迫害社會主義支持者,公然違背美國憲法,形成白色恐怖;德國則在二戰前選出希特勒的納粹黨作執政黨。

世界各地普選權

根據瑞典一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和研究,
2007年,全球已有185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但有些君主立憲的國家如許多中東國家國王或宗教領袖可推翻國會決議,國會並無實權,有108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最高領導人(總統總理).,但如埃及1980年代後一直由穆巴拉克當選總統,選舉過程有弊端,實際上等於獨裁。
普選權最先於哪個國家實現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爭議。紐西蘭芬蘭法國挪威和其他一些國家都有資格主張本國是最先實現完全民主選舉的國家(雖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國家在不同時期授予和取消過公民普選權
按年代先後列表:



第一個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選權。除有財產要求外,並剝奪已婚女性普選權。新澤西直到1789年是獨立國家。
第一個所有公民普選權的國家,雖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堅持投票。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但仍然沒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選權。這個選舉系統沒有適用於所有澳洲的州。
第二個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1902年新南威爾斯州1903年塔斯馬尼亞州1905年昆士蘭省1908年維多利亞省也先後跟隨 。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聯邦級別選舉中投票;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獲得普選權。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1917年芬蘭正式獨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選權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參政普選權;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獲普選權。




1935年1945年期間在紐倫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占領的國家也同樣被取消。




但直到1965年,美國南部非裔美國人才有普選權。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參政普選權;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




1931年23歲以上男性有普選權,1933年23歲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選權。但在佛朗哥時代1939年-1975年期間被取消。


1926年男性有普選權。

1792年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選權;1852年1870年期間在公民投票使用。




1864年,男性有普選權;1930年,女性被允許在地方選舉投票。
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


1971年聯邦級別選舉,女性有普選權;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獲得州級別選舉的普選權。


不分種族有普選權。1948-1994年間,非白人沒有普選權。
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普選權。

2006年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擴大範圍。
地方選舉在2000年開始。
不丹於2008年3月24日實行的普選為第一次民主選舉。
汶萊男性女性公民仍然沒有任何選舉權

女性的普選權

1776年新澤西授予[[女性的普選權]],資產資格和男性一樣(詞語“居民”代替“男人”),但後來在1807年被廢止。1838年皮特凱恩群島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選權。在19世紀後期,世界有一半國家和地區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參政普選權,1861年,從澳洲南澳大利亞開始,是第一個無限制女性投票權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許參加競選。
第一個授予女性參政權的國家紐西蘭,在1893年的大選僅僅數星期之前,女性的參政權法案被通過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亞是第一個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權並允許她們競選國會議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國允許女性有參政權,當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選舉中當選。
在一次擴大女性政治權利在現行選舉的辯論中,激進社會主義者維多利亞肯特認為,西班牙女性並未準備好投票,他們會被天主教教會影響,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選人。然而激進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權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辯護,最後她的論點占了上風。在1933年的競選中,所有23歲或以上的公民均獲得普選權的政治權利。但是最後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們的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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