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選權

普及選權又稱“普選”、“普遍選舉”。“限制選舉”的對稱。公民的選舉權不受財產狀況、教育程度、民族、種族、性別等條件限制的選舉制度。法國1793年雅各賓憲法首次規定取消選舉權的限制,1848年正式採用這種制度,規定凡年滿21歲的國民,有6個月住所者,均享有選舉權。後為歐美各國相繼採用。

中國憲法和選舉法都明確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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