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
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
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
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
解散議會、提議舉行
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
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
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
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之上。
區別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
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定“
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定“總理”、“
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俄羅斯;所有不設定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
任命、
免除、
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么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直接任免,總理的最終任免由議會的推舉決定,那么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實行國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總理負責其他政策,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但實際上總理人選需要國會支持,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
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實施以來,共出現三次
左右共治局面。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的局面。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占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
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