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通過時間,檔案內容,

通過時間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2023年2月16日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活動,依照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式,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審議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選舉的或者補選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三)提出主席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五)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六)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和調研活動;
(七)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代表對工作報告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徵求代表意見。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和修改的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事項,由常務主席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的內容,確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會議,報告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一般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必要時,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可以組織專題討論。
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由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組。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所在的代表團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在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由會議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並設新聞發言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會議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或者在會議期間規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之前聯名提出議案。
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議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規修正草案。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報告,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議案,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法規案的說明後,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書面印發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承辦單位負責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書面答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能夠在會議期間辦理的,應當即時辦理答覆。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有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市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代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預算草案的報告、市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每次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決定的形式確定後,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內不再變動。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前,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經代表醞釀後,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應當設秘密寫票處;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或舉手表決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也可以在閉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時,補選程式和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按要求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提質詢案的代表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市各級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代表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代表團團長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舉手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九章 大會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各民族代表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會議秘書處應當為代表提供翻譯。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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