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1990年10月31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 外文名:Working regulations of Gansu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31
【生效日期】1990-10-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1990年10月31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保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代表中選舉產生,行使職權至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屆的第一次會議選出新的主席團為止。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由上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決定接受主席團成員的辭職請求,補選主席團成員。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七至十一人組成。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本級人民政府的職務。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主席團常務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產生的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提名,由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代理常務主席。
第五條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一般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擔任。
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席團常務主席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監督。
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但重大事項須提請主席團會議決定。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的時候,可以委託主席團其他成員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主席團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並公布代表名單或補選代表名單;
(三)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四)決定列席人員範圍;
(五)擬定主席團工作報告;
(六)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屆時提出工作報告、建設計畫和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會議的其他籌備事項。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交大會審議;對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決定提交大會審議;對五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三)會議選舉的時候,提出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人選;依照法律規定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正式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選舉;
(四)可以提出對主席團成員,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對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對上述人員的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五)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以書面提出的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決定答覆的方式和場合;
(六)會議選舉的時候,如果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或者因票數相等或候選人均未獲得過半數選票不能確定當選人,決定是否再行選舉;
(七)決定會議的表決方式;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審議和表決。
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了解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視察或調查;
(六)決定接受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辭職請求,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七)在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八)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九)指導選區依法罷免和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十一)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有關組織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代表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十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的各項決定,須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按照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列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第十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和代表的活動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未建立鄉級財政的或鄉級財政支付確有困難的,由上一級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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