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保障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規範議事和審議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法制委員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6年8月18日
工作規則
(2016年8月18日法制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
第三條法制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五條法制委員會委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法律知識,學習人大工作業務知識,密切聯繫民眾,努力開展工作。
第六條法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或擬定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立法議案;
(二)審議地方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計畫草案;
(三)審議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表決稿;
(四)對我市有關立法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有關被認為不適當的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六)辦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立法議案、建議和其他事項。
第七條法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承擔。
第八條法制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舉行。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應當向委員會請假;請假的委員應當就會議議題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條法制委員會會議決定有關事項需要表決的,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法制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議題涉及專門性問題時,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和學者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列入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的議題,其檔案資料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法制委員會成員和列席人員。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需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一)以委員會名義提出的議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委會交付的地方性法規案;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修改說明和表決稿等;
(四)法制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安排;
(五)法制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認為需要由全體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逐條進行審議,認真研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審議結果應當及時向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按規定存檔。
第十七條法制委員會辦公會議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組成。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法制委員會辦公會議主要處理法制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召開日期和列席人員;
(二)決定提請委員會審議的議題;
(三)研究有關法制委員會的議案;
(四)研究和確定立法調研有關事項;
(五)確定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前法規草案論證會、聽證會等事項;
(六)研究法制委員會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文稿及本委的工作計畫、重要的工作報告;
(七)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法制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認真聽取市人大代表對本委的工作意見,自覺接受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二十條法制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聯繫,接受其工作指導;加強與市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繫,通報工作情況,聽取工作意見,相互支持,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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