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式,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規則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為了進一步規範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式,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式,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1全文內容(2019年12...
立法條例 (2017年1月7日阜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解釋、修改、廢止地方性...
工作規則 (2016年8月18日法制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第三條法制委員會實行民主...
(二)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的;(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定職責、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的;(四)其他必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在每屆任期第一年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條立法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計畫...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第十條 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提出和審議程式按照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提案人應當依法及時提出,並如實提供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監督、討論...
《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是1959年11月2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檔案。中文名 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
第十條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進行審查,並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協調後,形成地方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計畫草案,送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四)設區的市的市人民政府派駐所轄區的機構。第十條 每次評議的對象,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每個時期的工作中心、執行法律情況和民眾普遍...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監督司法工作的決議、決定違背事實和法律,應當建議其改正或者決定撤銷。第二章 監督的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司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
第十二條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
第七條 應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必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按照《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議。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常務委員會可以進行修改並審...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必要的時候,會議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條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通過安徽人大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應當徵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
(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及其工作規則的事項;(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規的事項;(五)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規的事項。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制定法規:(一)為執行法律...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三)決定列席會議的...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
1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稱地方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稱選舉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9.01.09 實施時間 2009.01.09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廢止 《遼寧省人民代表...
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依法採用其他有效的監督方式。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議工作報告,可以...
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負責對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進行審查,並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研究、協調後,形成立法規劃和計畫草案,送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條例》之規定,對本級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和工作監督,對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的下列重要工作:...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編制年度立法計畫和五年立法規劃時,應當認真研究代表的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和建議,科學論證評估。第九條年度立法計畫和五年立法規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