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18日
工作規則全文
(2016年7月18日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主任會議委託,擬訂有關方案草案;
(二)擬訂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審議法規草案計畫草案,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並具體承擔立法規劃、計畫實施中的協調工作;
(三)承擔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具體修改工作;
(四)研究處理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中有關問題的詢問,報常委會分管領導或者主任會議審定後予以答覆;
(五)研究處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定後予以答覆;
(六)組織地方立法理論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七)負責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彙編工作;
(八)負責向主任會議提出立法專項經費的申撥、使用方案;
(九)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發的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會議負責討論、決定本委員會重大問題。
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文秘、會務、檔案、後勤服務等工作。法規科負責編制立法項目庫、立法調研、法律草案意見徵集與反饋、立法諮詢專家庫管理等工作。備案審查科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接收、分送、存檔、審查和報備等工作。
第四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擬訂立法規劃和年度審議法規草案計畫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收集各有關意見,必要時,組織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進行論證,使立法規劃和年度審議法規草案計畫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第五條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起草、修改法規案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各方面的意見整理後送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六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有關部門和基層提出的意見、專家學者的意見,綜合各方面意見對法規案進行修改。
第七條法規案在提交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之前,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法規案的修改或者審查情況進行研究。
第八條法制工作委員會配合法制委員會做好法規統一審議工作。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法制委員會審議意見,負責草擬地方性法規案修改或者審查情況的匯報、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修改稿、草案表決稿以及關於批准法規的決議等。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時,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或者承辦人向會議作關於法規案修改或者審查情況的說明。
法規案修改或者審查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
(二)法規案爭議的主要問題;
(三)法規案的重要修改建議和修改理由。
第十條擬提交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的法規案,由具體經辦的同志認真校核後,送法制工作委員會分管負責同志和主要負責同志審閱,再送法制委員會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法制工作委員會修改或者審查法規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條例》的規定,從我市實際出發,注意立法的可行性和科學性;維護法制統一,避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注意法規之間的協調;注意法規的規範化,力求用語和概念清楚、準確,簡明易懂。
第十二條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法規詢問的答覆,一般向提出詢問的市直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區)人大常委會作出。
第十三條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不定期舉行聯繫會議,研究協調有關立法工作的問題。
第十四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市政府法制辦、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第十五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他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的聯繫與交流,了解省人大和其他設區的市人大的立法動態,學習借鑑他們好的做法和經驗。
第十六條本工作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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