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中的溝通與協調活動,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協調機制,保證地方立法工作高效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和《新余市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協調製度
- 通過時間:2017年3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7年7月1日
為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中的溝通與協調活動,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協調機制,保證地方立法工作高效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和《新余市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為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中的溝通與協調活動,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協調機制,保證地方立法工作高效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和《新余市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制度全文(2017年...
新余市立法條例,於2017年1月13日由新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
《新余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是2016年11月1日新余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新余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 發布單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 ...
(2016年7月18日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第三條法制委員...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其他機關、團體和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稱“條例”。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在起草時為“試擬稿”,起草後準備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前為“徵求意見稿”,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為“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需要修改再次審議時為“...
第一條 為了規範贛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式,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 立法許可權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本省特別重大的事項;(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及其工作規則的事項...
6月,召開省直部門座談會,並在南昌、新余市開展調研,進一步聽取意見。之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專函徵求了省政府辦公廳的意見。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總工會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匯總,多次研究、論證,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2013年6月,省...
針對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人大環資委初審報告所提的主要問題,6月13日至14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環保廳赴宜春市、新余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承擔機動車環保檢驗、安全技術檢驗和綜合性能...
針對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初審報告所提的主要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並制定了詳細的調研提綱。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科技廳赴南昌、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 立法許可權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涉及市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特別重大...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法規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從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體現地方特色,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
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 立法許可權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涉及市...
第六十一條 本省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合理把握出台節奏和力度,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政策適應調整期。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