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保障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規範議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18日
工作規則全文
(2016年7月18日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
第三條法制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注重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調查研究和論證。
第四條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主持法制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五條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
(二)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和處理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四)對提請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五)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進行立法調研;
(六)主導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立法工作,經市人大常委會授權,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部門組織起草或委託第三方起草;
(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解釋草案表決稿;
(八)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評估,對地方性法規案涉及的重大問題舉行聽證會,對地方性法規案專業性較強的有關問題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會同相關方面組織召開評估、聽證或論證會,並將相關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九)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監督,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
(十)協助對有關部門落實整改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貫徹執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十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跟蹤督辦交由“一府兩院”承辦的、與本委員會工作相關的議案及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
(十二)對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經有關部門初步審查認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組織開展正式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十三)根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建議,會同其他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十四)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交付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草案,做好徵求意見工作;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委員會在本地進行立法調研或者執法檢查;
(十五)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法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
第七條下列事項需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以委員會名義提出的議案;
(二)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修改說明和表決稿等;
(三)委員會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交付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審議結果報告;
(五)委員會工作制度;
(六)本委半數以上成員認為需要由全體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期間,根據需要臨時舉行。
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會議。
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法制委員會成員除特殊原因請假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請假的成員,可以發表書面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專家列席會議。
會議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由出席會議成員進行表決,以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有效。法制委員會成員在表決時不得棄權。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作好記錄,編印會議紀要。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時,應當逐條進行,此後審議該法規草案可以只審議其中有不同意見的條款。
第十條法制委員會成員對法規草案修改中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由全體會議對該事項進行單獨表決;實行單獨表決,應當在法規草案審議結果報告、草案修改稿或修改說明、表決稿表決通過之前進行。
第十一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法規草案修改稿,在重要問題上與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不一致的,法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駐會成員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辦公會議;主任委員或者受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確定會議議題。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辦事工作機構的成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也可以邀請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或者派員到會聽取意見。
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法制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協調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提交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事項。
第十三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承擔。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承擔收集會議議題、落實會議地點、通知與會人員、派人擔任會議記錄、編寫會議紀要、印製和分送會議檔案資料等服務工作。
列入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的議題,其檔案資料應在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法制委員會成員和列席人員。
第十四條法制委員會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送的檔案,由主任委員或者受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五條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法制委員會可以聘請立法諮詢專家。立法諮詢專家每屆任期與法制委員會每屆任期相同。
立法諮詢活動,由法制委員會組織安排。
第十六條法制委員會應當加強同市直有關單位的聯繫,相互參加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交流有關資料,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同市人大代表的聯繫,加強同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聯繫,加強同市外兄弟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繫,不斷改進工作。
第十七條法制委員會的日常具體事務,由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並做好材料、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八條本工作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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